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宜昌市住房保障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解决城市中等偏下及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 8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区。不含夷陵区,内保障性住房的规划 建设,分配及管理,应当遵循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租售价格,面向城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或特定对象供应 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本办法所称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区范围内,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六条 三十八条规定的家庭 本办法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进城务工人员、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第四条、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平公开,严格监管的工作原则.第五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区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财政、民政,价格.税务。金融,审计、统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和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共同做好保障性住房相关工作、第六条。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城区内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