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宜昌市住房保障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解决城市中等偏下及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 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建住房,2007,258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 建保.2010、8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区。不含夷陵区,内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及管理.应当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租售价格。面向城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或特定对象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本办法所称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区范围内,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六条。三十八条规定的家庭,本办法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 进城务工人员、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全国、省部级劳模 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第四条、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公平公开 严格监管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区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财政.民政、价格。税务、金融 审计。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和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共同做好保障性住房相关工作,第六条,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城区内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