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宜昌市住房保障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解决城市中等偏下及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建设部令第162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 8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区.不含夷陵区,内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及管理。应当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 限定套型面积和租售价格,面向城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或特定对象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本办法所称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区范围内。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六条、三十八条规定的家庭 本办法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 进城务工人员,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 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第四条、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平公开 严格监管的工作原则。第五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区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财政.民政 价格,税务、金融、审计 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和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共同做好保障性住房相关工作.第六条,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城区内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