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宜昌市住房保障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 解决城市中等偏下及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建住房。2007 258号 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区,不含夷陵区,内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及管理 应当遵循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租售价格 面向城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或特定对象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廉租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本办法所称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区范围内,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六条、三十八条规定的家庭 本办法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进城务工人员、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全国,省部级劳模 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第四条.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平公开,严格监管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区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财政,民政 价格。税务。金融.审计.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和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共同做好保障性住房相关工作,第六条,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城区内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