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宜昌市住房保障体系 调整住房供应结构。解决城市中等偏下及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国发 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区、不含夷陵区。内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 分配及管理,应当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 限定套型面积和租售价格.面向城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或特定对象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本办法所称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区范围内,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六条、三十八条规定的家庭.本办法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进城务工人员,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 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第四条、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平公开.严格监管的工作原则。第五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区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财政 民政,价格,税务.金融。审计 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和区政府 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共同做好保障性住房相关工作.第六条。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城区内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