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宜昌市住房保障体系 调整住房供应结构。解决城市中等偏下及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 2010.8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城区,不含夷陵区.内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及管理.应当遵循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 限定套型面积和租售价格、面向城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或特定对象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本办法所称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区范围内 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六条。三十八条规定的家庭。本办法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进城务工人员。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全国 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 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第四条。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平公开。严格监管的工作原则、第五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区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 规划 财政.民政、价格,税务、金融。审计、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和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共同做好保障性住房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城区内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