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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退出管理.第六十条、保障性住房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申请续租 未申请或者申请后经审核不再符合条件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原租赁合同期限届满之日收回保障性住房。第六十一条,保障性住房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的,应当退出保障性住房,第六十二条.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 因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第六十三条、保障性住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经查实 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取消其保障资格并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3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伪造,提供虚假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证明材料的,三.家庭人均收入超出城区保障性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满1年以上的.四,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城区保障性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五、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的,六,将承租的保障性住房转借,转租的 七,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性住房居住的,八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不缴纳廉租住房租金或连续3个月以上不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九,在保障性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十 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第六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违规出售,出租.闲置.出借,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其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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