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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督,第二十八条 中心或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变更、注销登记,二 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转移或封存、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第二十九条,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 本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情况、中心或分中心不得拒绝.职工 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 可以申请中心或分中心复核 第三十条,职工有权向中心或分中心揭发.检举,控告单位挪用,不缴 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行为。第三十一条、中心或分中心可以检查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督促单位依法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被检查单位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用人情况,工资 财务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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