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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监.督。第二十八条 中心或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一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变更,注销登记.二 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转移或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第二十九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情况、中心或分中心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中心或分中心复核。第三十条 职工有权向中心或分中心揭发 检举 控告单位挪用,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行为。第三十一条、中心或分中心可以检查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督促单位依法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被检查单位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用人情况,工资。财务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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