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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监.督.第二十八条、中心或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一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变更 注销登记、二。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转移或封存.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第二十九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情况。中心或分中心不得拒绝.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中心或分中心复核 第三十条.职工有权向中心或分中心揭发 检举,控告单位挪用。不缴 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行为,第三十一条 中心或分中心可以检查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督促单位依法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被检查单位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用人情况,工资。财务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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