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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监、督.第二十八条,中心或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变更 注销登记。二,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转移或封存、三 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第二十九条.职工 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情况 中心或分中心不得拒绝,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中心或分中心复核。第三十条.职工有权向中心或分中心揭发、检举,控告单位挪用.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中心或分中心可以检查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督促单位依法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被检查单位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用人情况 工资,财务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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