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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六条、中心或分中心应当在商业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到中心或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中心或分中心审核后、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心或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提取等情况 第七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到中心或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中心或分中心审核的文件以及汇缴清册 办理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手续,第八条、单位录用或调入职工的。应当自录用或调入职工之日起30日内到中心或分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第九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持相关证明到中心或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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