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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缴存管理 第十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十一条,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应低于5 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缴存比例最高不超过12、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 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范围内确定本单位缴存比例 第十二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十三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劳动部门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第十四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 将代扣的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中心或分中心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五条,单位自开设住房公积金专户次月起,如遇缴存比例、缴存人数发生变化 应持相关文件到中心或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第十六条.单位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报中心或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恢复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十七条 单位欠缴或少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到中心或分中心办理补缴手续、单位从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在办理缴存登记时.原则上应当补缴自.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之日起至开户当月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第十八条,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月工资基数有争议的 可依据市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第十九条 中心或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查询卡。作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第二十条,单位合并,分立 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或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 分立或者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或者改制等有关事项。新设立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第二十一条.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第二十二条。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单位申请报告。二 经审计的单位财务报表及职工劳动工资情况表。三、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四、需要提供或说明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三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 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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