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由项目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由项目审批部门按照职责范围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 投标。开标 评标 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 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给予处罚.第三十一条,招标人不按本办法规定要求履行事前核准手续的或者报送的书面材料有遗漏的,项目审批部门要求其补正,不及时补正的。给予警告.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按本办法规定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项目审批部门要求补正.拒不补正的。给予警告 并视招标人是否有,招标投标法.第五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第三十三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二.不在国家和省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三 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四、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五,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第三十四条,指定媒介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招标公告或无正当理由延误招标公告的发布时间的,由省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指定、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办理招标事宜的。以拒绝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或者其他方式非法干预招标人自行招标活动的.由县以上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招标投标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或者向行政监察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第三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对招标投标活动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 由行政监察部门或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