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八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 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规定的项目中 属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第九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 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信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 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第十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十一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 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十二条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第十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 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第十四条,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三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有保密要求的项目,二.抗洪.抢险,救灾的应急工程项目、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项目 四 建设项目的勘测 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五,国家规定可不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符合上述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报送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时。应提出不招标的申请 说明不适宜招标的原因,由项目审批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第十六条,省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 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规模标准进行部分调整,市、州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不得缩小本办法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第十七条.货物,服务项目的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