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城市供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予以警告,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擅自停水或末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罚款.二.末按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公共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三。供水压力合格率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生活饮用水标准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四 估表收费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退回多收水费.违反前款规定.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九条,单位和个人阻碍城市供水企业施工,维修 检查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在城市公共供水专用配电线路上搭建其他用电线路的。二、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三,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盗用或擅自转供城市供水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所得。二 在城市供水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 损坏和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城市供水设施的 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四。不按规定对二次供水设施定期清洗。消毒、化验水质 造成水质污染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五、擅自启闭城市公共供水管网阀门.损坏城市供水设施的 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六 使用非法手段,造成注册水表损坏或计量不准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三条。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料等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行为,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组织进行处罚,第五十五条,用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节约用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限制其用水量,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或扣减30,以下用水计划指标 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末按规定建设相应节约用水设施的,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用水设施的 三,损坏及擅自拆除,停用节水设施的,四、单位用水管网设施跑,冒,滴。漏严重的,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涉及水务,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等部门处罚权限的,由上述部门按照法律 法规予以处罚,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 也不提起诉讼 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或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企业、城市节约用水机构应当对用户提出的服务要求和投诉及时予以解决和答复,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徊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