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城市供水经营与管理第二十七条,城市供水企业,必须按国家有关供水资质管理规定,经资质审查合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第二十八条、凡需要使用城市供水或者需。要增加用水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书面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用水申请,城市供水企业应当自 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使用城市供水,应当推行合同制 第二十九条.城市供水实行分类水价,水价调整,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整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第三十条 工农业用水与城市生活用水发生矛盾时 应当优先保证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第三十一条 城市公共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水质检测规范。做好水质检测工作,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二次供水设施应当定期清洗、消毒。水质要定期化验 对造成水质污染,危害公共供水管网均衡水压的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产权人或其委托管理的物业公司对二次供水设施限期治理,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和卫生防疫机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监测。第三十二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保证供水管网压力合格率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严禁在城市供水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第三十三条.使用城市自来水的用户必须安装水表、计量用水。计量单位为立方米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做到抄表到户。新建 改建城市供水设施必须逐户安装注册水表.尚未实行装表到户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供水企业应当逐年改造 实行一户一个注册水表、用户安装使用锅炉,热水器时。应当在给水管路上安装止回阀门 用户因搬迁。转让需要变更户名时,应当到城市供水企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抄表、并按水表计量向用户计收水费。不得估表收费 用户应当按规定时间 方式交纳水费,混合用水的,应当分表计量 末分表计量的.按其中最高水价计收水费。用户末按规定期限缴纳水费的,由城市供水企业责令其限期缴纳,并按日加收应缴水费5,的滞纳金,拒不缴纳水费及其滞纳金,情节严重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严禁盗用和转供城市自来水。第三十五条,因水表发生故障或者由于其他原因无法抄表计量的.按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水费 由于用户的责任造成无法抄表计量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书面告知用户复抄时间 抄表时间应当方便用户.用户应当配合 第三十六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加强水表的周期校验工作,确保计量准确,水表误差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用户对注册水表准确度有异议的 经法定计量检测机构检定。误差率超过国家标准的 检验费由城市供水企业支付。并退还超收水费 第三十七条.城市消防栓由公安消防机构专用.城市供水企业负责维修、非火警、消防演习不得动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