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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采暖费收缴第二十三条,城市供热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并举行听证,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供热单位应当直接或委托其它单位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向热用户收取采暖费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向购房人移交的房屋,采暖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第二十五条.热用户可一次性交纳采暖费,也可分期交纳,但每年11月30日前应当交纳本采暖期采暖费的百分之五十.采暖期结束前应当全部交清本采暖期采暖费 实行按热计量收费的热用户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二部制热价交纳采暖费。热用户在每年11月30日前应当交纳本采暖期基础采暖费,采暖期结束后 按照实际用热量进行结算 第二十六条 经测量确认供热温度达不到本条例规定的最低温度至供热温度达标期间、为室内温度不合格天数,室内温度不合格天数内.不属于热用户责任的采暖费按百分之五十计收.同时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不属于供热单位责任的.热用户应当按规定全额交纳采暖费.第二十七条.热用户停止使用供热设施1个采暖期以上的,含1个采暖期。可以向供热单位提出停暖申请,保修期内除外,热用户应在采暖期开始前三十日向供热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供热单位同意后 由供热单位采取停暖措施、热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按采暖费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交纳费用,第二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供热保障统筹金制度,供热保障统筹金专项用于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及其他供热系统技术改造,供热资源整合.燃料结构调整的补助资金及供热应急保障、城市供热保障统筹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二十九条、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单位收取的供热增容费的使用进行监管、供热增容费专项用于热源和主管网的建设及更新改造 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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