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第十六条、竣工结算是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发包双方确定的最终工程造价 第十七条,竣工结算成果文件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由承包方报备案机构备案 否则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第十八条,备案机构应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竣工结算价的确定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结算价的编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资格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应责成当事人改正、不改正的不予以备案,第十九条。竣工结算价备案需提交以下资料,1 施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2 承发包双方编制和审定的结算文件.3。编审单位人员的资质,资格证书,与前相同时免除。4、材料。设备采购合同 5。施工签证 施工组织设计、设计变更 图纸答疑,6 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第二十条.在竣工结算备案事项中,如建设项目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待有关部门处理后 再办理竣工结算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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