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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第十六条 竣工结算是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发包双方确定的最终工程造价.第十七条.竣工结算成果文件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由承包方报备案机构备案.否则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第十八条。备案机构应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竣工结算价的确定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结算价的编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资格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应责成当事人改正。不改正的不予以备案.第十九条,竣工结算价备案需提交以下资料,1 施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2、承发包双方编制和审定的结算文件,3 编审单位人员的资质,资格证书。与前相同时免除.4,材料,设备采购合同。5、施工签证 施工组织设计 设计变更、图纸答疑,6、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第二十条,在竣工结算备案事项中,如建设项目有违反法律 法规的行为、待有关部门处理后,再办理竣工结算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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