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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第十六条 竣工结算是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发包双方确定的最终工程造价 第十七条,竣工结算成果文件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由承包方报备案机构备案。否则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第十八条 备案机构应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竣工结算价的确定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结算价的编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资格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应责成当事人改正、不改正的不予以备案,第十九条、竣工结算价备案需提交以下资料 1,施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2、承发包双方编制和审定的结算文件.3.编审单位人员的资质 资格证书 与前相同时免除,4。材料,设备采购合同。5,施工签证,施工组织设计,设计变更,图纸答疑、6,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第二十条,在竣工结算备案事项中,如建设项目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待有关部门处理后,再办理竣工结算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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