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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第十六条。竣工结算是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 承发包双方确定的最终工程造价,第十七条,竣工结算成果文件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由承包方报备案机构备案,否则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第十八条。备案机构应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竣工结算价的确定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结算价的编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资格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应责成当事人改正。不改正的不予以备案,第十九条,竣工结算价备案需提交以下资料。1.施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2.承发包双方编制和审定的结算文件。3 编审单位人员的资质、资格证书.与前相同时免除 4,材料、设备采购合同。5、施工签证,施工组织设计,设计变更.图纸答疑 6,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第二十条、在竣工结算备案事项中、如建设项目有违反法律 法规的行为。待有关部门处理后。再办理竣工结算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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