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第十六条、竣工结算是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发包双方确定的最终工程造价 第十七条。竣工结算成果文件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由承包方报备案机构备案,否则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第十八条。备案机构应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竣工结算价的确定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结算价的编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资格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应责成当事人改正,不改正的不予以备案。第十九条、竣工结算价备案需提交以下资料、1 施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2。承发包双方编制和审定的结算文件.3,编审单位人员的资质,资格证书.与前相同时免除、4,材料。设备采购合同.5、施工签证,施工组织设计.设计变更 图纸答疑,6,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第二十条,在竣工结算备案事项中。如建设项目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待有关部门处理后、再办理竣工结算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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