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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第十六条。竣工结算是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发包双方确定的最终工程造价。第十七条,竣工结算成果文件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由承包方报备案机构备案。否则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第十八条.备案机构应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对竣工结算价的确定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结算价的编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资格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应责成当事人改正 不改正的不予以备案 第十九条,竣工结算价备案需提交以下资料.1.施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2、承发包双方编制和审定的结算文件.3,编审单位人员的资质、资格证书.与前相同时免除 4 材料.设备采购合同.5、施工签证、施工组织设计 设计变更、图纸答疑,6。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第二十条,在竣工结算备案事项中.如建设项目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待有关部门处理后,再办理竣工结算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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