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招标控制价备案第五条,招标控制价指建设单位在进行工程招标时编制的施工图预算,即标底。第六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前的3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控制价报送备案机构备案。未经备案的招标控制价不得进入招投标程序,第七条、备案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招标控制价是否符合于招标文件要求、是否符合国家现行计价政策、编制单位及编制人员是否具有编制资质。资格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应责成当事人及时修正,第八条,招标控制价备案需提供以下资料,1 招标文件。含答疑文件.2、招标控制价编制委托合同.对外委托编制时需付委托合同 3 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和编制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4 完整的工程招标控制价预算书,内容包括.封面,说明、工程量清单。费用计算表。主要材料价格表等,第九条,招标控制价公布后,投标人对控制价款有异议的,可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投诉意见、有关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第十条 对投诉的招标控制价。经招标办、造价管理站查实情况后确因需要审核的,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小型项目3个工作日内,中型项目5个工作日内 大型项目1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第十一条.招标控制价审核费用按以下原则由相关单位承担。1.当招标控制价误差范围超过,5、时.由控制价编制单位承担,2.当招标控制价误差范围超过 3,小于或等于,5.时,由投诉单位和编制单位各承担50,3、当招标控制价误差范围小于或等于 3 时。由投诉单位承担.4,审核费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鄂价房地字 2000,51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