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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三十三条设计、施工 监理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按照无障碍设施年度改造计划实施改造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相关单位不得参加文明单位的评选、相关责任人不得参加市、区。绩效目标先进个人的评选。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损毁无障碍设施.破坏无障碍设施的使用功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毁的,无障碍设施所有权人或者使用管理人可以依法要求赔偿,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分别按照城市道路桥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规定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第三十七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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