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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无障碍设施。第七条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机构应当组织规划,建设 发展改革 财政等部门、编制全市无障碍设施建设 改造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新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建设无障碍设施、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并与建设项目周边已建成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对与残疾人日常生活,工作密切相关的无障碍设施,市残联可以组织残疾人代表试用、并对其建设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建设单位应当将新建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经费预算、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不得降低和擅自修改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第九条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认真做好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相关工作。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依照职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对不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不得出具审查合格证明文件。第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新建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建设过程的监督检查 对所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当责令改正。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当含有无障碍设施质量监督的相关内容,第十一条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建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与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各环节进行审批及备案时,对不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项目。不得办理审批。验收及备案手续.第十二条新建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应当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十三条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市无障碍设施改造规划、对本区域内已建成但没有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或者已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但不符合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制订年度改造计划,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逐步对相关设施进行改造。第十四条建设项目所有权人或者使用管理人应当根据年度改造计划,对不符合建设标准的无障碍设施进行改造,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配套的无障碍设施改造资金按照市 区分工分别由市、区财政安排。其他建设项目配套的无障碍设施改造资金由所有权人或者使用管理人承担.第十五条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已经改造的无障碍设施进行验收 对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的 不予验收,第十六条城市道路 桥梁 公厕等市政基础设施配套的无障碍设施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维护管理.其他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由所有权人或者使用管理人负责维护管理,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对无障碍设施进行养护和维修。确保无障碍设施的正常使用 存在安全隐患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改建或者修复、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无障碍设施.不得破坏无障碍设施的使用功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第十八条禁止占用无障碍设施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所 因工程施工等特殊情况确需占用的 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论证,符合条件的方可批准占用,同时由占用单位对无障碍设施进行改建。保证无障碍设施的正常使用,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的。不得超过规定的占用时间、范围和要求、占用期满.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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