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一个生态城的合作协议、推进中新天津生态城的建设和发展,建设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中新天津生态城 以下简称生态城 的规划、建设,开发,运营和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第三条,生态城坐落在天津滨海新区,具体范围按照生态城总体规划执行 第四条,生态城建设成为经济蓬勃 社会和谐,环境友好,资源节约的生态之城.智慧之城.成为中国其他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样板、实现人与人、人与经济活动.人与环境和谐共存.能复制、能实行 能推广。第五条。生态城的发展坚持体制机制创新,先行先试 推进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成为新型城市发展和城市管理模式的示范区。第六条。生态城的开发建设实行规划控制、指标约束.企业运作。政府监管的模式、第七条 生态城重点发展符合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的智能科技。文化创意.生物医药,特色金融.健康养老.旅游、物流 高端制造等产业、为国家探索集约 智能。绿色,低碳的新型城镇化道路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支持生态城的建设和发展 对生态建设、节能环保产业及相关技术的应用给予扶持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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