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 责令停止设计或施工 限期改正。限期不改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一.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城市绿化设计方案施工的、可对建设单位按绿化项目投资的2,至5.处以罚款,二,建设单位委托无资质证收或资质等级低于所承担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或施工等级规定的.可对建设单位按设计费的二倍或施工费的10,处以罚款。三,设计单位无资质证书或资质等级低于所承担城市绿化工程等级规定的,收缴设计费,可对设计单位按设计费的二至五倍处以罚款 四,施工单位无资质证书或资质等级低于所承担城市绿化工程施工等级规定的。可对施工单位按绿化工程投资的2。至5。处以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按批准的绿化计划完成绿化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可处以绿化工程造价5。至10.的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 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可并处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擅自砍伐 移植或非正常修剪城市树木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理,一。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每砍伐一株责令补栽胸径不小于8厘米的树木15至20株,并处以赔偿费三至五倍的罚款。二 擅自移植城市树木的.在原地补栽胸径不小于8厘米的树木 可处以每标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三.擅自非正常修剪城市树木造成损害的、可处以每株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损坏城市树木及其绿化设施的 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 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对违反第。一,二,项规定的,可视情节轻重处50元以下罚款、对违反第,三.四.五,六 项规定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从事商业,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迁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对个体经营者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经营者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擅自砍伐 移植或损害古树名木致使爱损伤或死亡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同树种损失补偿费的五至十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堆放有害材料。建造建筑物。构筑物,铺设管线、打桩.挖坑取土,倾倒污水污物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 造成损失的 承担赔偿责任 并处以2000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采摘古树名木果实种籽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一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等负有管理责任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