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第三十九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第四十一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 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四十二条,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第四十三条 燃气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 对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依照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