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第三十九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第四十一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 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四十二条,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 抢修,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第四十三条。燃气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应当查明原因 明确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 对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依照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