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第三十九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 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 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第四十一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四十二条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组织抢险.抢修,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第四十三条,燃气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应当查明原因 明确责任 并依法予以追究、对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依照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