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三十九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第四十一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四十二条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 抢修,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 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第四十三条 燃气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应当查明原因 明确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对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依照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