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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第三十九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 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第四十一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 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四十二条,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 抢修。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 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第四十三条。燃气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 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对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依照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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