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全部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据本办法规定、向备案部门申请备案,建设单位应当向备案部门提交下列备案文件、一,竣工验收备案表。二。竣工验收报告。三 工程是许可证,四,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五,由监理单位审核通过的竣工验收资料喝核查表及工程质量报告。六,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七,按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第十二条、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建设单位想承监质监站领取、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并据实填写.二、建设单位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将备案文件报送承监质监站,三。承监质监站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经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四。建设单位和承监质监站将、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质量监督报告送备案部门审查。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由备案部门颁发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部门存档,第十三条,简单项或阶段竣工验收的工程。实行报批制 经批准后。具体实施办法依据,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未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工程、产权管理部门不得办理产权证书,不得转为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