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竣工验收监督 第八条.承监质站在收到建设单位的、工程竣工验收监督通知书、后 应派员对验收工作进行监督,第九条 承监质监站对建筑工程的竣工实施监督时,应当重点监督组织形式,程序 验收过程中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形成的质量评定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实体质量是否村有严重缺陷.建筑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是否符合国家验收标准,承监质监站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或工程存在问题的 应责令整改,建设单位应当立即按要求进行整改,重新组织验收,第十条、经审查验收符合有关规定的建筑工程、工程承监质监站应当在竣工验收后5工作日内、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重要部位监督情况说明、二,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的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三。工程重要部位的抽样检测情况及工程竣工验收检测情况,四,对监理工作中提出的质量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五 监理单位对工程竣工质量的结论意见。六、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承监质监站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或工程存在问题的,应责令整改。建设单位应当立即按要求进行整改。重新组织验收。第十条 经审查验收符合有关规定的建筑工程,工程承监质监站应当在竣工验收后5工作日内、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重要部位监督情况说明 二。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的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三.工程重要部位的抽样检测情况及工程竣工验收检测情况.四。对监理工作中提出的质量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五 监理单位对工程竣工质量的结论意见、六 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