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竣工验收。第六条,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经完成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均有合格证书和试验报告、四,具备完整的监理资料。包括竣工资料审核情况,工程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经及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的工程质量报告等,五,地基基础 主体结构等工程重要部位有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六.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工程重要部位按有关规定进行了质量验收监督 七.安装工程竣工验收结果检测符合标准 八.工程保修书,九、按有关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第七条,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施工单位在工程按设计和合同约定内容完工后、组织自检、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自评质量等级,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未实行监理的项目由建设单位代表签署意见 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 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7个工作日将验收日期书面通知承担质量监督任务的质量监督站,以下称、承监质监站,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1,报告设计文件执行情况 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及其他相关事宜,2。查验工程资料,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4,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和建筑单位共同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 设计,施工 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 应当协商提出解决办法 待意见一致后 重新组织竣工验收,五 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工程概况,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验收组人员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和原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