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竣工验收.第六条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经完成.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均有合格证书和试验报告,四。具备完整的监理资料 包括竣工资料审核情况.工程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经及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的工程质量报告等.五,地基基础 主体结构等工程重要部位有勘察 设计,施工 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六、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工程重要部位按有关规定进行了质量验收监督.七.安装工程竣工验收结果检测符合标准 八.工程保修书,九.按有关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第七条,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施工单位在工程按设计和合同约定内容完工后。组织自检。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自评质量等级 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未实行监理的项目由建设单位代表签署意见.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7个工作日将验收日期书面通知承担质量监督任务的质量监督站,以下称。承监质监站。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1,报告设计文件执行情况。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及其他相关事宜.2、查验工程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4,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和建筑单位共同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办法 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五,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工程概况。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验收组人员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和原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