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竣工验收、第六条。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经完成,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均有合格证书和试验报告。四。具备完整的监理资料.包括竣工资料审核情况,工程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经及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的工程质量报告等。五、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工程重要部位有勘察。设计 施工 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六、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工程重要部位按有关规定进行了质量验收监督,七 安装工程竣工验收结果检测符合标准 八,工程保修书,九,按有关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第七条.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施工单位在工程按设计和合同约定内容完工后。组织自检,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自评质量等级 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未实行监理的项目由建设单位代表签署意见、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7个工作日将验收日期书面通知承担质量监督任务的质量监督站.以下称、承监质监站,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1、报告设计文件执行情况,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及其他相关事宜。2、查验工程资料,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4.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和建筑单位共同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 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办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五、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工程概况.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验收组人员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和原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