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竣工验收,第六条。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经完成,二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均有合格证书和试验报告。四.具备完整的监理资料,包括竣工资料审核情况,工程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经及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的工程质量报告等。五、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工程重要部位有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六 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工程重要部位按有关规定进行了质量验收监督 七 安装工程竣工验收结果检测符合标准,八.工程保修书,九、按有关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第七条,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施工单位在工程按设计和合同约定内容完工后 组织自检,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自评质量等级,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未实行监理的项目由建设单位代表签署意见。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7个工作日将验收日期书面通知承担质量监督任务的质量监督站,以下称,承监质监站.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1,报告设计文件执行情况,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及其他相关事宜 2,查验工程资料,3 实地查验工程质量.4,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建筑单位共同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办法、待意见一致后 重新组织竣工验收,五,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工程概况。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验收组人员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和原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