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竣工验收 第六条.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经完成、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均有合格证书和试验报告,四,具备完整的监理资料,包括竣工资料审核情况.工程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经及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的工程质量报告等、五。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工程重要部位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六 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工程重要部位按有关规定进行了质量验收监督、七,安装工程竣工验收结果检测符合标准 八,工程保修书.九 按有关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第七条。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一 施工单位在工程按设计和合同约定内容完工后、组织自检,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自评质量等级。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未实行监理的项目由建设单位代表签署意见 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组织勘察 设计 施工 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三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7个工作日将验收日期书面通知承担质量监督任务的质量监督站 以下称.承监质监站、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1、报告设计文件执行情况、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及其他相关事宜,2、查验工程资料。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4,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建筑单位共同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办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五,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工程概况、施工许可证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验收组人员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和原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