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 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发放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证书,二,对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防雷装置设计方案出具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三 对不符合要求的防雷装置出具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书 四,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雷电灾害灾情。五.未按照雷电灾害应急预案要求履行职责、六.在雷电灾害防御 应急处理中有其他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由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二,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以及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设计.施工活动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四,防雷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五.防雷装置竣工验收不合格 经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六,防雷装置使用单位不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绝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