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防雷检测,第二十条 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国家或者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检测工作.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建立健全检测制度、保证检测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公正性.第二十一条,防雷装置施工实行跟踪检测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委托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对防雷装置的施工进行跟踪检测,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记录检测数据。登记建档,并出具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技术依据,第二十二条 防雷装置投入使用后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 其中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设施及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对计算机机房.加油.气、站等易燃易爆场所进行防雷装置检测时,同时进行防静电装置检测.第二十三条.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对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检测结果负责.检测项目全部合格的,颁发合格证书。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在出具检测报告的同时提出整改意见、并抄送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责令防雷装置使用单位限期改正.第二十四条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在检测中发现雷电灾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通知委托单位,并向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第二十五条,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居民住宅的防雷装置日常维护工作,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负责。第二十六条,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应当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防雷装置检测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第二十七条,自治区气象学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 防雷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通过自治区气象学会组织的考试,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