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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被征地农业人口安置、第十条,建立区,开发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农业人口及耕地动态统计制度.第十一条,征地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是指征地告知公布前、被征土地范围内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农业义务的在籍常住农业人口,包括在籍子女。合法婚姻的婚入人员以及户口未迁出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婚出人员。下列人员视为需安置的农业人口,一,户口暂时迁出的现役军人,不含军官 在校大中专学生,二,被注销户口的劳改劳教人员.三、捐资转户前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户后仍以原承包土地谋生且历次征地未进行安置的人员。四 户口虽已迁出该集体、但在本集体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在迁入地未取得承包土地且未曾享受过征地安置的人员 第十二条、安置人口数量按照被征耕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计算.以前征地已安置的人员不得重复计算,具体安置对象按以下方法确定.一,本户承包土地被全部征完的、该户全部人口纳入安置范围,二,本户承包土地部分被征的。该户应安置人口.本次被征收耕地面积,被征地户人均耕地面积、三,本户承包土地部分被征,但征地后户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或户承包土地被征收70,以上的。在自愿放弃剩余承包土地交由本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安排使用后。该户全部人口可纳入安置范围,应安置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在被征地村民小组公示不少于5天以后 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认后、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劳动保障,财政、公安部门审定 第十三条 以征地书面批复时间为基准时点 不满16周岁人员 一次性发给抚养补助费1、2万元,16岁以上,含16周岁 下同,人员统一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体系 并一次性发给自谋职业补助费1 2万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公安部门应当及时为被征地农民办理户口农转非手续,转户后符合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 民政部门应当将其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体系。第十五条.被征地农民转户后。纳入城镇就业服务体系,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鼓励引导各类企事业单位,社区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支持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 自主创业 督促指导用地单位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可到各区 开发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就业服务卡,凭 就业服务卡。享受免费职业介绍,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对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或农村生活困难救助对象。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被征地农民参加有关就业扶持和免费就业服务所需资金.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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