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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征地补偿费用管理,第六条.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的补偿标准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土地补偿费按以下规定支付,一。总额的70、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 直接转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二,总额的30。支付给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使用管理由区政府负责监督。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八条,安置补助费用于支付抚养补助费,自谋职业补助费,剩余部分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统一转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九条,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所有。在征地告知后.凡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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