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遵守电力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处理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方面的纠纷、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利益以及电力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第五十五条.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电力市场.及时检查电力设施建设,发电量计划执行和电网统一调配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市场公平竞争 第五十六条,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 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权向电力企业或者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电力法律 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进入现场进行检查,为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电力企业和用户应当予以配合、第五十七条.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与发展改革.规划。城乡建设,价格,林业.公安等相关部门的配合协作机制,就电力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及时会商处理.第五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哄抢或者盗窃电力设施器材设备、非法出售。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设备和盗窃电能的违法行为 第五十九条、电力供应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后从事供电业务,并接受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六十条、电力突发事件发生后、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电力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启动本级电力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救援工作。电力企业和重要用户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开展组织排险抢修 尽快恢复电力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