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五十四条、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遵守电力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处理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方面的纠纷、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利益以及电力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第五十五条、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电力市场,及时检查电力设施建设.发电量计划执行和电网统一调配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市场公平竞争 第五十六条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权向电力企业或者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电力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进入现场进行检查、为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电力企业和用户应当予以配合,第五十七条,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与发展改革,规划。城乡建设,价格、林业、公安等相关部门的配合协作机制、就电力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及时会商处理,第五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哄抢或者盗窃电力设施器材设备。非法出售.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设备和盗窃电能的违法行为 第五十九条,电力供应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后从事供电业务。并接受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六十条,电力突发事件发生后.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电力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启动本级电力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救援工作,电力企业和重要用户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开展组织排险抢修 尽快恢复电力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