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四条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遵守电力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处理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方面的纠纷,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利益以及电力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第五十五条,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电力市场、及时检查电力设施建设、发电量计划执行和电网统一调配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市场公平竞争 第五十六条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 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权向电力企业或者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电力法律.法规的情况 查阅有关资料。进入现场进行检查、为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电力企业和用户应当予以配合,第五十七条。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与发展改革。规划,城乡建设 价格、林业。公安等相关部门的配合协作机制,就电力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及时会商处理、第五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哄抢或者盗窃电力设施器材设备。非法出售、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设备和盗窃电能的违法行为。第五十九条、电力供应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后从事供电业务 并接受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六十条.电力突发事件发生后。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电力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启动本级电力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组织开展救援工作,电力企业和重要用户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开展组织排险抢修。尽快恢复电力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