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五十四条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遵守电力法律 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协调处理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方面的纠纷、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利益以及电力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第五十五条、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电力市场、及时检查电力设施建设 发电量计划执行和电网统一调配情况 并采取相应措施 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第五十六条。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权向电力企业或者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电力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 进入现场进行检查.为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电力企业和用户应当予以配合,第五十七条。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与发展改革、规划,城乡建设,价格.林业、公安等相关部门的配合协作机制.就电力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及时会商处理。第五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哄抢或者盗窃电力设施器材设备,非法出售 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设备和盗窃电能的违法行为.第五十九条。电力供应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后从事供电业务 并接受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六十条,电力突发事件发生后,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县.市 区,人民政府和电力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启动本级电力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组织开展救援工作.电力企业和重要用户应当按照应急预案 开展组织排险抢修 尽快恢复电力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