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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用户权益保障第四十七条。电力供应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用电办理程序,服务规范 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提供用电量 电价.电费以及相关事项的查询服务、用户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 电力供应企业应当自提出异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答复,第四十八条。住宅用户达到电力供应企业直接对最终用户实行分户控制计量供电条件的,电力供应企业应当抄表到户、并承担分户控制计量装置以外供电设施 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等责任及相关费用 第四十九条 电力供应企业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电价和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 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用户收取电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电价.加价收取电费,第五十条,电力供应企业定期检验、轮换用于结算收费的用电计量装置时,费用由电力供应企业承担。用户应当予以配合。用户发现用于结算收费的用电计量装置发生故障,损坏或者丢失。应当及时告知电力供应企业、电力供应企业应当及时处理,因用电计量装置故障造成计量值不准的。应当按照国家、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退补电费.第五十一条.电力供应企业不得实施下列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一。违反规定中止供电,无故拖延供电,二、自立收费项目,擅自更改收费标准。三,对用户投诉,咨询推诿塞责、不及时处理、四.不按照规定序位限电。五,其他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五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负有管理职责的单位,不得以用户欠交物业管理费用或者其他原因中止对用户的供电,第五十三条.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的投诉和举报.并及时作出处理、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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