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边彝族自治县施行 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的补充规定.1991年7月23日峨边彝族自治县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1年11月27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峨边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补充规定,第二条,自治县的乡、镇。人民政府要因地制宜地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切实保障粮食 油料以及名优农产品生产用地,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规定制定,第三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确定后.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所设置的界桩。标记等界标物受法律保护,未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或者毁坏。第四条,买卖,转让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应从成交之日起的三十日内 向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属变更手续 更换证书.第五条 自治县境内铁路,公路征留用地界桩范围内的土地 应按规定用途使用。确需改变用途和使用权属的、由使用的单位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签注意见、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问会同铁路,公路主管部门审查 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第六条.承包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承包合同和政策规定的用途合理使用和保护土地.未经批准。不得在自留地,自留山和承包经营的土地上建房。建窑.采矿.采石,挖沙.取土。确需在这些土地上建房,建窑.采矿、采石 挖沙、取土的 由本人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提出申请 由有关机关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 确需修建住宅的,按本补充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办理、二.确要建窑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由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三,确需采矿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由自治县计划管理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发给采矿许可证和用地许可应 四 确需采石 挖沙 取土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第七条。各类建设用地,从正式划拨或者农作物收获之日算起 六个月内未破土动工的.视为荒芜土地 造成荒芜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土地荒芜费,第八条,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居民确需在城镇修建住宅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居民委员会签注意见 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镇建设规划部门审查同意,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其住宅用地面积标准,按常住人口,平均每人不得超过十五平方米。四人以下的户按四人计算,六人以上的户按六人计算 第九条,农村村民 回乡落户的职工修建住宅和牲畜棚圈舍、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小组会议或者材民小组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村民委员会签注意见 乡 镇,人民政府审核,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其中使用原宅基地和非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报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备案,第十条、农村村民和回乡落户的职工修建住宅的用地面积标准,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人乎耕地面积在一亩以下的,含一亩。每人不得超过二十五平方米,人平耕地面积在一亩以上的。每人不得超过三十平方米,按常住人口,四人以下的户按四人计算,六人以上的户按六人计算。新建住宅全部使用非耕地的、平均每人可以增加五至十平方米 第十一条、农村村民和回乡落户的职工修建牲畜棚圈舍的用地面积标准,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人平耕地在一亩以下的。含一亩。每户不得超过二十五平方米 人平耕地在一亩以上的,每户不得超过三十五平方米,使用非耕地的、每户可以增加十至十五平方米 农村饲养畜禽专业户修建牲畜棚圈舍的用地面积。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可视其饲养畜禽数量适当增加,报批程序、按本补充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办理,第十二条,未经批准移动土地界标或毁坏土地界标的、由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貌。赔偿损失.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三条,买卖或转让房屋等建筑物后,逾期不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属变更手续的、由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并可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在铁路 公路.水渠征留用地界桩范围内不得擅自从事挖沙,取上.取石 修建房屋等活动、如有违反的,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应责今立即停止,拆除建筑的房屋。恢复地貌、没收非法收入.情节严重.危及交通,渠道安全的,并可处以每平方米十五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铁路,公路交通重大事故触犯刑律的 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在自留地。自留山和承包经营的土地上建房。建窑、采矿、采石 挖沙。取土的 由乡、镇 人民政府责今停止,拆除土地上的建筑物,限期恢复耕种条件,并可处以每平方米十五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受到限期拆除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 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拒绝,阻碍土地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第十七条,超越审批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批准的文件一律无效,对直接责任人员.应按照人事管理权限 视其情节。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本补充规定未涉及的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自治县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第十九条、本补充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自治县国土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补充规定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