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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边彝族自治县施行,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的补充规定.1991年7月23日峨边彝族自治县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1年11月27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的有关规定,结合峨边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充规定,第二条。自治县的乡 镇,人民政府要因地制宜地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切实保障粮食,油料以及名优农产品生产用地、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规定制定,第三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确定后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所设置的界桩.标记等界标物受法律保护.未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或者毁坏,第四条 买卖、转让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应从成交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向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属变更手续 更换证书.第五条,自治县境内铁路,公路征留用地界桩范围内的土地.应按规定用途使用 确需改变用途和使用权属的 由使用的单位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签注意见,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问会同铁路 公路主管部门审查,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第六条,承包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承包合同和政策规定的用途合理使用和保护土地,未经批准,不得在自留地.自留山和承包经营的土地上建房 建窑.采矿 采石 挖沙、取土,确需在这些土地上建房,建窑,采矿。采石,挖沙,取土的,由本人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提出申请,由有关机关按下列规定审批,一.确需修建住宅的.按本补充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办理,二 确要建窑的 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由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三.确需采矿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由自治县计划管理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发给采矿许可证和用地许可应 四.确需采石.挖沙,取土的,由乡.镇 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第七条.各类建设用地,从正式划拨或者农作物收获之日算起.六个月内未破土动工的.视为荒芜土地、造成荒芜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土地荒芜费,第八条。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居民确需在城镇修建住宅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居民委员会签注意见、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镇建设规划部门审查同意,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其住宅用地面积标准。按常住人口、平均每人不得超过十五平方米。四人以下的户按四人计算。六人以上的户按六人计算。第九条。农村村民 回乡落户的职工修建住宅和牲畜棚圈舍 由本人提出申请 经村民小组会议或者材民小组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民委员会签注意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其中使用原宅基地和非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报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备案,第十条、农村村民和回乡落户的职工修建住宅的用地面积标准,以村民小组为单位 人乎耕地面积在一亩以下的。含一亩,每人不得超过二十五平方米.人平耕地面积在一亩以上的,每人不得超过三十平方米。按常住人口,四人以下的户按四人计算 六人以上的户按六人计算,新建住宅全部使用非耕地的,平均每人可以增加五至十平方米,第十一条。农村村民和回乡落户的职工修建牲畜棚圈舍的用地面积标准、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人平耕地在一亩以下的.含一亩,每户不得超过二十五平方米,人平耕地在一亩以上的,每户不得超过三十五平方米、使用非耕地的、每户可以增加十至十五平方米.农村饲养畜禽专业户修建牲畜棚圈舍的用地面积、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 可视其饲养畜禽数量适当增加、报批程序。按本补充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办理,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移动土地界标或毁坏土地界标的 由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貌,赔偿损失,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三条。买卖或转让房屋等建筑物后.逾期不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属变更手续的。由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并可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 在铁路.公路.水渠征留用地界桩范围内不得擅自从事挖沙.取上 取石。修建房屋等活动,如有违反的。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应责今立即停止,拆除建筑的房屋.恢复地貌 没收非法收入.情节严重 危及交通,渠道安全的、并可处以每平方米十五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铁路,公路交通重大事故触犯刑律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未经批准在自留地。自留山和承包经营的土地上建房.建窑。采矿。采石,挖沙,取土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今停止,拆除土地上的建筑物.限期恢复耕种条件.并可处以每平方米十五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受到限期拆除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 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拒绝 阻碍土地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第十七条、超越审批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批准的文件一律无效、对直接责任人员,应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视其情节 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第十八条.本补充规定未涉及的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的有关规定执行、自治县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第十九条,本补充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自治县国土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补充规定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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