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边彝族自治县施行.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1991年7月23日峨边彝族自治县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1年11月27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峨边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 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充规定、第二条,自治县的乡,镇.人民政府要因地制宜地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切实保障粮食.油料以及名优农产品生产用地,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规定制定,第三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确定后,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所设置的界桩、标记等界标物受法律保护,未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或者毁坏 第四条 买卖。转让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应从成交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向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属变更手续。更换证书,第五条.自治县境内铁路.公路征留用地界桩范围内的土地,应按规定用途使用 确需改变用途和使用权属的、由使用的单位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签注意见,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问会同铁路,公路主管部门审查,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第六条。承包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承包合同和政策规定的用途合理使用和保护土地、未经批准 不得在自留地。自留山和承包经营的土地上建房,建窑.采矿,采石、挖沙,取土、确需在这些土地上建房,建窑。采矿,采石.挖沙。取土的。由本人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提出申请 由有关机关按下列规定审批,一、确需修建住宅的,按本补充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办理、二.确要建窑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由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三.确需采矿的。经乡 镇。人民政府同意.由自治县计划管理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发给采矿许可证和用地许可应,四,确需采石,挖沙,取土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第七条,各类建设用地、从正式划拨或者农作物收获之日算起 六个月内未破土动工的.视为荒芜土地。造成荒芜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土地荒芜费。第八条。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居民确需在城镇修建住宅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居民委员会签注意见、经乡 镇.人民政府审核。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镇建设规划部门审查同意。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其住宅用地面积标准、按常住人口.平均每人不得超过十五平方米、四人以下的户按四人计算,六人以上的户按六人计算。第九条。农村村民、回乡落户的职工修建住宅和牲畜棚圈舍 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小组会议或者材民小组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民委员会签注意见.乡,镇 人民政府审核 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其中使用原宅基地和非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报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备案,第十条 农村村民和回乡落户的职工修建住宅的用地面积标准.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人乎耕地面积在一亩以下的、含一亩。每人不得超过二十五平方米 人平耕地面积在一亩以上的。每人不得超过三十平方米.按常住人口、四人以下的户按四人计算,六人以上的户按六人计算 新建住宅全部使用非耕地的 平均每人可以增加五至十平方米 第十一条,农村村民和回乡落户的职工修建牲畜棚圈舍的用地面积标准 以村民小组为单位 人平耕地在一亩以下的,含一亩,每户不得超过二十五平方米 人平耕地在一亩以上的 每户不得超过三十五平方米,使用非耕地的 每户可以增加十至十五平方米.农村饲养畜禽专业户修建牲畜棚圈舍的用地面积,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可视其饲养畜禽数量适当增加,报批程序,按本补充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办理、第十二条.未经批准移动土地界标或毁坏土地界标的、由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貌。赔偿损失、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三条 买卖或转让房屋等建筑物后、逾期不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属变更手续的 由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并可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在铁路。公路.水渠征留用地界桩范围内不得擅自从事挖沙。取上 取石.修建房屋等活动.如有违反的。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应责今立即停止 拆除建筑的房屋.恢复地貌,没收非法收入。情节严重,危及交通,渠道安全的.并可处以每平方米十五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铁路,公路交通重大事故触犯刑律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未经批准在自留地.自留山和承包经营的土地上建房 建窑,采矿.采石,挖沙 取土的 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今停止 拆除土地上的建筑物、限期恢复耕种条件 并可处以每平方米十五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受到限期拆除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 拒绝 阻碍土地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第十七条 超越审批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批准的文件一律无效 对直接责任人员.应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视其情节.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第十八条,本补充规定未涉及的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自治县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本补充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自治县国土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补充规定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