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边彝族自治县施行 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1991年7月23日峨边彝族自治县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1年11月27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峨边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自治县的乡.镇、人民政府要因地制宜地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切实保障粮食、油料以及名优农产品生产用地,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确定后,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所设置的界桩。标记等界标物受法律保护、未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或者毁坏。第四条,买卖,转让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应从成交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向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属变更手续 更换证书、第五条。自治县境内铁路。公路征留用地界桩范围内的土地,应按规定用途使用 确需改变用途和使用权属的.由使用的单位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签注意见 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问会同铁路 公路主管部门审查.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第六条,承包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按照承包合同和政策规定的用途合理使用和保护土地.未经批准、不得在自留地 自留山和承包经营的土地上建房.建窑,采矿。采石,挖沙.取土.确需在这些土地上建房.建窑.采矿.采石 挖沙、取土的。由本人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提出申请、由有关机关按下列规定审批。一 确需修建住宅的、按本补充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办理。二。确要建窑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由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三。确需采矿的 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由自治县计划管理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发给采矿许可证和用地许可应。四 确需采石.挖沙,取土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第七条.各类建设用地、从正式划拨或者农作物收获之日算起、六个月内未破土动工的。视为荒芜土地,造成荒芜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土地荒芜费、第八条,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居民确需在城镇修建住宅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居民委员会签注意见.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镇建设规划部门审查同意。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其住宅用地面积标准、按常住人口,平均每人不得超过十五平方米.四人以下的户按四人计算、六人以上的户按六人计算。第九条、农村村民,回乡落户的职工修建住宅和牲畜棚圈舍 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小组会议或者材民小组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民委员会签注意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其中使用原宅基地和非耕地的 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报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备案.第十条 农村村民和回乡落户的职工修建住宅的用地面积标准,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人乎耕地面积在一亩以下的、含一亩 每人不得超过二十五平方米.人平耕地面积在一亩以上的.每人不得超过三十平方米,按常住人口,四人以下的户按四人计算、六人以上的户按六人计算.新建住宅全部使用非耕地的、平均每人可以增加五至十平方米。第十一条,农村村民和回乡落户的职工修建牲畜棚圈舍的用地面积标准,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人平耕地在一亩以下的,含一亩,每户不得超过二十五平方米 人平耕地在一亩以上的。每户不得超过三十五平方米 使用非耕地的.每户可以增加十至十五平方米。农村饲养畜禽专业户修建牲畜棚圈舍的用地面积.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 可视其饲养畜禽数量适当增加、报批程序.按本补充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未经批准移动土地界标或毁坏土地界标的,由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貌,赔偿损失,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三条、买卖或转让房屋等建筑物后、逾期不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属变更手续的,由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并可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在铁路,公路 水渠征留用地界桩范围内不得擅自从事挖沙、取上.取石 修建房屋等活动,如有违反的,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应责今立即停止,拆除建筑的房屋。恢复地貌.没收非法收入,情节严重 危及交通 渠道安全的、并可处以每平方米十五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铁路、公路交通重大事故触犯刑律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未经批准在自留地、自留山和承包经营的土地上建房。建窑,采矿.采石、挖沙 取土的、由乡.镇 人民政府责今停止.拆除土地上的建筑物.限期恢复耕种条件.并可处以每平方米十五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受到限期拆除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拒绝,阻碍土地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第十七条 超越审批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批准的文件一律无效,对直接责任人员,应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视其情节。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第十八条。本补充规定未涉及的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自治县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第十九条,本补充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 由自治县国土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补充规定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