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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边彝族自治县施行.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 1991年7月23日峨边彝族自治县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1年11月27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的有关规定,结合峨边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 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充规定,第二条,自治县的乡,镇,人民政府要因地制宜地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切实保障粮食,油料以及名优农产品生产用地,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规定制定.第三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确定后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所设置的界桩 标记等界标物受法律保护,未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或者毁坏、第四条。买卖、转让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应从成交之日起的三十日内 向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属变更手续,更换证书,第五条,自治县境内铁路,公路征留用地界桩范围内的土地、应按规定用途使用、确需改变用途和使用权属的.由使用的单位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签注意见.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问会同铁路、公路主管部门审查。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第六条。承包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承包合同和政策规定的用途合理使用和保护土地。未经批准。不得在自留地 自留山和承包经营的土地上建房,建窑。采矿。采石.挖沙。取土。确需在这些土地上建房,建窑.采矿、采石,挖沙 取土的。由本人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提出申请,由有关机关按下列规定审批.一,确需修建住宅的,按本补充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办理,二,确要建窑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由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审核 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三,确需采矿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 由自治县计划管理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发给采矿许可证和用地许可应。四 确需采石,挖沙,取土的。由乡、镇 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第七条,各类建设用地、从正式划拨或者农作物收获之日算起.六个月内未破土动工的。视为荒芜土地、造成荒芜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土地荒芜费。第八条 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居民确需在城镇修建住宅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居民委员会签注意见。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镇建设规划部门审查同意 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其住宅用地面积标准、按常住人口、平均每人不得超过十五平方米,四人以下的户按四人计算,六人以上的户按六人计算。第九条。农村村民 回乡落户的职工修建住宅和牲畜棚圈舍,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小组会议或者材民小组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民委员会签注意见、乡 镇 人民政府审核.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其中使用原宅基地和非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报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农村村民和回乡落户的职工修建住宅的用地面积标准 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人乎耕地面积在一亩以下的 含一亩.每人不得超过二十五平方米.人平耕地面积在一亩以上的。每人不得超过三十平方米,按常住人口、四人以下的户按四人计算 六人以上的户按六人计算 新建住宅全部使用非耕地的,平均每人可以增加五至十平方米,第十一条、农村村民和回乡落户的职工修建牲畜棚圈舍的用地面积标准,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人平耕地在一亩以下的 含一亩.每户不得超过二十五平方米 人平耕地在一亩以上的 每户不得超过三十五平方米,使用非耕地的.每户可以增加十至十五平方米,农村饲养畜禽专业户修建牲畜棚圈舍的用地面积、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可视其饲养畜禽数量适当增加 报批程序 按本补充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办理.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移动土地界标或毁坏土地界标的,由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貌、赔偿损失。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三条,买卖或转让房屋等建筑物后、逾期不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属变更手续的 由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并可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在铁路.公路、水渠征留用地界桩范围内不得擅自从事挖沙,取上 取石、修建房屋等活动 如有违反的、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应责今立即停止.拆除建筑的房屋 恢复地貌,没收非法收入,情节严重。危及交通 渠道安全的。并可处以每平方米十五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铁路、公路交通重大事故触犯刑律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未经批准在自留地.自留山和承包经营的土地上建房、建窑、采矿.采石.挖沙、取土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今停止。拆除土地上的建筑物,限期恢复耕种条件.并可处以每平方米十五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受到限期拆除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拒绝、阻碍土地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超越审批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批准的文件一律无效 对直接责任人员.应按照人事管理权限 视其情节 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本补充规定未涉及的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 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自治县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补充规定为准、第十九条,本补充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自治县国土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补充规定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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