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峨边彝族自治县施行、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1991年7月23日峨边彝族自治县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1年11月27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峨边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充规定.第二条、自治县的乡.镇。人民政府要因地制宜地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切实保障粮食 油料以及名优农产品生产用地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办法 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规定制定,第三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确定后,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所设置的界桩,标记等界标物受法律保护,未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或者毁坏 第四条,买卖.转让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应从成交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向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属变更手续。更换证书、第五条.自治县境内铁路,公路征留用地界桩范围内的土地,应按规定用途使用.确需改变用途和使用权属的,由使用的单位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签注意见,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问会同铁路、公路主管部门审查.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第六条,承包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承包合同和政策规定的用途合理使用和保护土地、未经批准、不得在自留地 自留山和承包经营的土地上建房,建窑 采矿 采石,挖沙。取土、确需在这些土地上建房、建窑.采矿。采石,挖沙,取土的、由本人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提出申请,由有关机关按下列规定审批,一,确需修建住宅的.按本补充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办理、二,确要建窑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 由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三 确需采矿的 经乡。镇 人民政府同意,由自治县计划管理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发给采矿许可证和用地许可应、四,确需采石 挖沙、取土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第七条,各类建设用地,从正式划拨或者农作物收获之日算起.六个月内未破土动工的,视为荒芜土地 造成荒芜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土地荒芜费 第八条、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居民确需在城镇修建住宅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居民委员会签注意见。经乡 镇。人民政府审核,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镇建设规划部门审查同意,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其住宅用地面积标准,按常住人口。平均每人不得超过十五平方米,四人以下的户按四人计算。六人以上的户按六人计算。第九条,农村村民,回乡落户的职工修建住宅和牲畜棚圈舍 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小组会议或者材民小组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民委员会签注意见、乡 镇、人民政府审核.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其中使用原宅基地和非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报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备案。第十条,农村村民和回乡落户的职工修建住宅的用地面积标准 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人乎耕地面积在一亩以下的.含一亩,每人不得超过二十五平方米、人平耕地面积在一亩以上的.每人不得超过三十平方米.按常住人口,四人以下的户按四人计算、六人以上的户按六人计算.新建住宅全部使用非耕地的,平均每人可以增加五至十平方米 第十一条。农村村民和回乡落户的职工修建牲畜棚圈舍的用地面积标准。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人平耕地在一亩以下的,含一亩,每户不得超过二十五平方米 人平耕地在一亩以上的 每户不得超过三十五平方米.使用非耕地的.每户可以增加十至十五平方米、农村饲养畜禽专业户修建牲畜棚圈舍的用地面积,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可视其饲养畜禽数量适当增加,报批程序,按本补充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办理,第十二条,未经批准移动土地界标或毁坏土地界标的、由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貌。赔偿损失,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买卖或转让房屋等建筑物后 逾期不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属变更手续的。由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并可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在铁路、公路 水渠征留用地界桩范围内不得擅自从事挖沙。取上,取石。修建房屋等活动,如有违反的.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应责今立即停止 拆除建筑的房屋,恢复地貌,没收非法收入.情节严重,危及交通.渠道安全的、并可处以每平方米十五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铁路.公路交通重大事故触犯刑律的 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在自留地.自留山和承包经营的土地上建房,建窑。采矿,采石。挖沙,取土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今停止,拆除土地上的建筑物。限期恢复耕种条件,并可处以每平方米十五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受到限期拆除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拒绝,阻碍土地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第十七条.超越审批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批准的文件一律无效,对直接责任人员、应按照人事管理权限 视其情节.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第十八条.本补充规定未涉及的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 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自治县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第十九条,本补充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自治县国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补充规定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 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