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边彝族自治县施行,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 1991年7月23日峨边彝族自治县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1年11月27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的有关规定,结合峨边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充规定,第二条.自治县的乡,镇。人民政府要因地制宜地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切实保障粮食。油料以及名优农产品生产用地、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规定制定。第三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确定后、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所设置的界桩,标记等界标物受法律保护、未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或者毁坏。第四条 买卖.转让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 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应从成交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向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属变更手续,更换证书,第五条.自治县境内铁路、公路征留用地界桩范围内的土地.应按规定用途使用。确需改变用途和使用权属的,由使用的单位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签注意见。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问会同铁路,公路主管部门审查,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第六条、承包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承包合同和政策规定的用途合理使用和保护土地 未经批准。不得在自留地 自留山和承包经营的土地上建房,建窑,采矿、采石。挖沙。取土,确需在这些土地上建房,建窑,采矿.采石 挖沙。取土的,由本人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提出申请,由有关机关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确需修建住宅的,按本补充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办理 二,确要建窑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由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审核 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三,确需采矿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由自治县计划管理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发给采矿许可证和用地许可应.四 确需采石,挖沙,取土的 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第七条。各类建设用地.从正式划拨或者农作物收获之日算起。六个月内未破土动工的。视为荒芜土地 造成荒芜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缴纳土地荒芜费,第八条,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居民确需在城镇修建住宅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居民委员会签注意见,经乡 镇、人民政府审核.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镇建设规划部门审查同意.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其住宅用地面积标准.按常住人口、平均每人不得超过十五平方米,四人以下的户按四人计算,六人以上的户按六人计算、第九条 农村村民.回乡落户的职工修建住宅和牲畜棚圈舍,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小组会议或者材民小组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民委员会签注意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其中使用原宅基地和非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报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备案,第十条,农村村民和回乡落户的职工修建住宅的用地面积标准 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人乎耕地面积在一亩以下的。含一亩,每人不得超过二十五平方米。人平耕地面积在一亩以上的。每人不得超过三十平方米 按常住人口.四人以下的户按四人计算,六人以上的户按六人计算 新建住宅全部使用非耕地的,平均每人可以增加五至十平方米、第十一条,农村村民和回乡落户的职工修建牲畜棚圈舍的用地面积标准,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人平耕地在一亩以下的 含一亩,每户不得超过二十五平方米,人平耕地在一亩以上的,每户不得超过三十五平方米,使用非耕地的.每户可以增加十至十五平方米,农村饲养畜禽专业户修建牲畜棚圈舍的用地面积,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可视其饲养畜禽数量适当增加,报批程序,按本补充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办理,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移动土地界标或毁坏土地界标的 由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貌、赔偿损失 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三条。买卖或转让房屋等建筑物后,逾期不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属变更手续的 由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 并可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在铁路.公路。水渠征留用地界桩范围内不得擅自从事挖沙。取上,取石.修建房屋等活动,如有违反的、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应责今立即停止。拆除建筑的房屋、恢复地貌、没收非法收入,情节严重,危及交通 渠道安全的。并可处以每平方米十五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铁路。公路交通重大事故触犯刑律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未经批准在自留地,自留山和承包经营的土地上建房、建窑。采矿 采石 挖沙、取土的,由乡 镇、人民政府责今停止.拆除土地上的建筑物 限期恢复耕种条件。并可处以每平方米十五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受到限期拆除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对继续施工的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 拒绝,阻碍土地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第十七条,超越审批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批准的文件一律无效,对直接责任人员.应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视其情节、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第十八条.本补充规定未涉及的事项,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和。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自治县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第十九条。本补充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自治县国土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补充规定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