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边彝族自治县施行,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1991年7月23日峨边彝族自治县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1年11月27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峨边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自治县的乡。镇.人民政府要因地制宜地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切实保障粮食 油料以及名优农产品生产用地,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规定制定,第三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确定后。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所设置的界桩,标记等界标物受法律保护 未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或者毁坏、第四条,买卖 转让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应从成交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向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属变更手续.更换证书。第五条,自治县境内铁路,公路征留用地界桩范围内的土地、应按规定用途使用,确需改变用途和使用权属的.由使用的单位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签注意见、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问会同铁路 公路主管部门审查,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第六条 承包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承包合同和政策规定的用途合理使用和保护土地,未经批准.不得在自留地,自留山和承包经营的土地上建房.建窑。采矿,采石。挖沙,取土、确需在这些土地上建房,建窑、采矿,采石。挖沙,取土的、由本人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提出申请、由有关机关按下列规定审批,一 确需修建住宅的,按本补充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办理、二.确要建窑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由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三.确需采矿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由自治县计划管理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发给采矿许可证和用地许可应,四,确需采石。挖沙.取土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第七条,各类建设用地、从正式划拨或者农作物收获之日算起,六个月内未破土动工的,视为荒芜土地.造成荒芜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土地荒芜费。第八条 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居民确需在城镇修建住宅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居民委员会签注意见。经乡 镇。人民政府审核,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镇建设规划部门审查同意.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其住宅用地面积标准。按常住人口,平均每人不得超过十五平方米.四人以下的户按四人计算,六人以上的户按六人计算、第九条、农村村民,回乡落户的职工修建住宅和牲畜棚圈舍,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小组会议或者材民小组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民委员会签注意见。乡 镇,人民政府审核,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其中使用原宅基地和非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报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备案。第十条,农村村民和回乡落户的职工修建住宅的用地面积标准 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人乎耕地面积在一亩以下的 含一亩.每人不得超过二十五平方米。人平耕地面积在一亩以上的.每人不得超过三十平方米,按常住人口.四人以下的户按四人计算 六人以上的户按六人计算,新建住宅全部使用非耕地的,平均每人可以增加五至十平方米,第十一条,农村村民和回乡落户的职工修建牲畜棚圈舍的用地面积标准,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人平耕地在一亩以下的。含一亩,每户不得超过二十五平方米。人平耕地在一亩以上的。每户不得超过三十五平方米,使用非耕地的。每户可以增加十至十五平方米、农村饲养畜禽专业户修建牲畜棚圈舍的用地面积。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可视其饲养畜禽数量适当增加,报批程序 按本补充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办理、第十二条、未经批准移动土地界标或毁坏土地界标的 由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貌,赔偿损失,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三条.买卖或转让房屋等建筑物后、逾期不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属变更手续的。由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并可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在铁路.公路 水渠征留用地界桩范围内不得擅自从事挖沙,取上,取石 修建房屋等活动,如有违反的.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应责今立即停止 拆除建筑的房屋、恢复地貌,没收非法收入、情节严重、危及交通、渠道安全的。并可处以每平方米十五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铁路、公路交通重大事故触犯刑律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在自留地.自留山和承包经营的土地上建房,建窑。采矿、采石。挖沙、取土的.由乡、镇 人民政府责今停止 拆除土地上的建筑物.限期恢复耕种条件,并可处以每平方米十五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受到限期拆除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拒绝、阻碍土地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第十七条、超越审批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批准的文件一律无效。对直接责任人员,应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视其情节,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第十八条,本补充规定未涉及的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自治县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补充规定为准。第十九条,本补充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自治县国土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补充规定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