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边彝族自治县施行 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1991年7月23日峨边彝族自治县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1年11月27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结合峨边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充规定、第二条.自治县的乡。镇.人民政府要因地制宜地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切实保障粮食 油料以及名优农产品生产用地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规定制定,第三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确定后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所设置的界桩,标记等界标物受法律保护,未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或者毁坏,第四条,买卖,转让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 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应从成交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向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属变更手续、更换证书。第五条。自治县境内铁路,公路征留用地界桩范围内的土地 应按规定用途使用、确需改变用途和使用权属的 由使用的单位提出申请、乡 镇。人民政府签注意见,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问会同铁路,公路主管部门审查。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第六条。承包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承包合同和政策规定的用途合理使用和保护土地、未经批准.不得在自留地,自留山和承包经营的土地上建房、建窑。采矿。采石,挖沙、取土、确需在这些土地上建房。建窑,采矿,采石,挖沙,取土的,由本人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提出申请 由有关机关按下列规定审批、一,确需修建住宅的,按本补充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办理.二。确要建窑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 由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三、确需采矿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 由自治县计划管理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发给采矿许可证和用地许可应,四,确需采石、挖沙 取土的 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第七条,各类建设用地,从正式划拨或者农作物收获之日算起.六个月内未破土动工的.视为荒芜土地、造成荒芜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土地荒芜费、第八条、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居民确需在城镇修建住宅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居民委员会签注意见、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镇建设规划部门审查同意.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其住宅用地面积标准.按常住人口、平均每人不得超过十五平方米,四人以下的户按四人计算,六人以上的户按六人计算、第九条。农村村民。回乡落户的职工修建住宅和牲畜棚圈舍,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小组会议或者材民小组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村民委员会签注意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其中使用原宅基地和非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报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农村村民和回乡落户的职工修建住宅的用地面积标准。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人乎耕地面积在一亩以下的 含一亩 每人不得超过二十五平方米,人平耕地面积在一亩以上的 每人不得超过三十平方米.按常住人口 四人以下的户按四人计算.六人以上的户按六人计算.新建住宅全部使用非耕地的 平均每人可以增加五至十平方米、第十一条。农村村民和回乡落户的职工修建牲畜棚圈舍的用地面积标准。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人平耕地在一亩以下的,含一亩,每户不得超过二十五平方米。人平耕地在一亩以上的,每户不得超过三十五平方米.使用非耕地的.每户可以增加十至十五平方米、农村饲养畜禽专业户修建牲畜棚圈舍的用地面积 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可视其饲养畜禽数量适当增加,报批程序,按本补充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未经批准移动土地界标或毁坏土地界标的。由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貌 赔偿损失 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买卖或转让房屋等建筑物后、逾期不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属变更手续的.由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并可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在铁路、公路,水渠征留用地界桩范围内不得擅自从事挖沙,取上,取石,修建房屋等活动,如有违反的、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应责今立即停止,拆除建筑的房屋、恢复地貌.没收非法收入、情节严重.危及交通、渠道安全的.并可处以每平方米十五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铁路。公路交通重大事故触犯刑律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未经批准在自留地 自留山和承包经营的土地上建房 建窑,采矿 采石 挖沙.取土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今停止.拆除土地上的建筑物.限期恢复耕种条件.并可处以每平方米十五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受到限期拆除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拒绝,阻碍土地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第十七条,超越审批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批准的文件一律无效。对直接责任人员,应按照人事管理权限 视其情节.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第十八条,本补充规定未涉及的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自治县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补充规定为准,第十九条,本补充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自治县国土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补充规定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