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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边彝族自治县施行,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1991年7月23日峨边彝族自治县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1年11月27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 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峨边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充规定,第二条。自治县的乡、镇.人民政府要因地制宜地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切实保障粮食,油料以及名优农产品生产用地、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规定制定。第三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确定后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所设置的界桩,标记等界标物受法律保护,未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或者毁坏.第四条 买卖。转让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 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应从成交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向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属变更手续、更换证书,第五条.自治县境内铁路 公路征留用地界桩范围内的土地 应按规定用途使用。确需改变用途和使用权属的.由使用的单位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签注意见、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问会同铁路,公路主管部门审查,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第六条.承包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承包合同和政策规定的用途合理使用和保护土地。未经批准,不得在自留地、自留山和承包经营的土地上建房。建窑、采矿,采石.挖沙。取土,确需在这些土地上建房、建窑、采矿.采石、挖沙 取土的。由本人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提出申请。由有关机关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确需修建住宅的 按本补充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办理,二.确要建窑的 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 由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三、确需采矿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 由自治县计划管理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发给采矿许可证和用地许可应 四.确需采石,挖沙,取土的 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第七条,各类建设用地、从正式划拨或者农作物收获之日算起,六个月内未破土动工的,视为荒芜土地 造成荒芜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土地荒芜费。第八条,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居民确需在城镇修建住宅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居民委员会签注意见。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镇建设规划部门审查同意,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其住宅用地面积标准,按常住人口,平均每人不得超过十五平方米。四人以下的户按四人计算,六人以上的户按六人计算 第九条,农村村民。回乡落户的职工修建住宅和牲畜棚圈舍,由本人提出申请 经村民小组会议或者材民小组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村民委员会签注意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其中使用原宅基地和非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报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备案、第十条。农村村民和回乡落户的职工修建住宅的用地面积标准 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人乎耕地面积在一亩以下的 含一亩。每人不得超过二十五平方米,人平耕地面积在一亩以上的.每人不得超过三十平方米.按常住人口.四人以下的户按四人计算,六人以上的户按六人计算 新建住宅全部使用非耕地的。平均每人可以增加五至十平方米、第十一条,农村村民和回乡落户的职工修建牲畜棚圈舍的用地面积标准.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人平耕地在一亩以下的.含一亩,每户不得超过二十五平方米,人平耕地在一亩以上的,每户不得超过三十五平方米 使用非耕地的,每户可以增加十至十五平方米,农村饲养畜禽专业户修建牲畜棚圈舍的用地面积 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可视其饲养畜禽数量适当增加。报批程序.按本补充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办理。第十二条、未经批准移动土地界标或毁坏土地界标的 由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貌,赔偿损失、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三条.买卖或转让房屋等建筑物后 逾期不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属变更手续的,由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并可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在铁路、公路、水渠征留用地界桩范围内不得擅自从事挖沙,取上,取石 修建房屋等活动 如有违反的。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应责今立即停止。拆除建筑的房屋,恢复地貌。没收非法收入,情节严重、危及交通,渠道安全的 并可处以每平方米十五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铁路、公路交通重大事故触犯刑律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未经批准在自留地,自留山和承包经营的土地上建房,建窑 采矿。采石 挖沙.取土的.由乡,镇 人民政府责今停止。拆除土地上的建筑物,限期恢复耕种条件,并可处以每平方米十五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受到限期拆除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拒绝,阻碍土地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第十七条.超越审批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批准的文件一律无效,对直接责任人员,应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视其情节。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第十八条 本补充规定未涉及的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自治县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第十九条,本补充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自治县国土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补充规定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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