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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边彝族自治县施行、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1991年7月23日峨边彝族自治县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1年11月27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 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峨边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补充规定,第二条.自治县的乡,镇 人民政府要因地制宜地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切实保障粮食。油料以及名优农产品生产用地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办法 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规定制定,第三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确定后,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所设置的界桩、标记等界标物受法律保护、未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或者毁坏.第四条.买卖 转让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 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应从成交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向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属变更手续 更换证书、第五条.自治县境内铁路 公路征留用地界桩范围内的土地、应按规定用途使用。确需改变用途和使用权属的.由使用的单位提出申请、乡 镇、人民政府签注意见。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问会同铁路.公路主管部门审查,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第六条。承包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承包合同和政策规定的用途合理使用和保护土地、未经批准 不得在自留地.自留山和承包经营的土地上建房.建窑.采矿、采石。挖沙。取土 确需在这些土地上建房、建窑。采矿.采石.挖沙。取土的,由本人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提出申请,由有关机关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确需修建住宅的,按本补充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办理、二 确要建窑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由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三,确需采矿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 由自治县计划管理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发给采矿许可证和用地许可应,四 确需采石,挖沙。取土的 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第七条,各类建设用地,从正式划拨或者农作物收获之日算起,六个月内未破土动工的 视为荒芜土地,造成荒芜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土地荒芜费.第八条。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居民确需在城镇修建住宅的 由本人提出申请.居民委员会签注意见。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镇建设规划部门审查同意.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其住宅用地面积标准,按常住人口 平均每人不得超过十五平方米,四人以下的户按四人计算、六人以上的户按六人计算、第九条、农村村民.回乡落户的职工修建住宅和牲畜棚圈舍,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小组会议或者材民小组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民委员会签注意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其中使用原宅基地和非耕地的 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报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备案,第十条。农村村民和回乡落户的职工修建住宅的用地面积标准.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人乎耕地面积在一亩以下的,含一亩,每人不得超过二十五平方米.人平耕地面积在一亩以上的、每人不得超过三十平方米,按常住人口,四人以下的户按四人计算 六人以上的户按六人计算。新建住宅全部使用非耕地的,平均每人可以增加五至十平方米,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和回乡落户的职工修建牲畜棚圈舍的用地面积标准 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人平耕地在一亩以下的。含一亩、每户不得超过二十五平方米.人平耕地在一亩以上的.每户不得超过三十五平方米、使用非耕地的.每户可以增加十至十五平方米,农村饲养畜禽专业户修建牲畜棚圈舍的用地面积 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可视其饲养畜禽数量适当增加,报批程序 按本补充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办理.第十二条、未经批准移动土地界标或毁坏土地界标的 由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貌,赔偿损失.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三条.买卖或转让房屋等建筑物后,逾期不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属变更手续的,由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并可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在铁路,公路、水渠征留用地界桩范围内不得擅自从事挖沙,取上。取石,修建房屋等活动,如有违反的,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应责今立即停止 拆除建筑的房屋。恢复地貌。没收非法收入.情节严重、危及交通,渠道安全的 并可处以每平方米十五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铁路,公路交通重大事故触犯刑律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未经批准在自留地。自留山和承包经营的土地上建房,建窑、采矿。采石,挖沙。取土的,由乡.镇 人民政府责今停止、拆除土地上的建筑物、限期恢复耕种条件,并可处以每平方米十五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 受到限期拆除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拒绝。阻碍土地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超越审批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批准的文件一律无效、对直接责任人员,应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视其情节。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第十八条.本补充规定未涉及的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 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自治县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第十九条.本补充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自治县国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补充规定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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