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峨边彝族自治县施行,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的补充规定,1991年7月23日峨边彝族自治县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1年11月27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和、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峨边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补充规定。第二条,自治县的乡 镇。人民政府要因地制宜地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切实保障粮食。油料以及名优农产品生产用地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办法 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规定制定、第三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确定后,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所设置的界桩。标记等界标物受法律保护、未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或者毁坏.第四条.买卖,转让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应从成交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向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属变更手续.更换证书。第五条、自治县境内铁路。公路征留用地界桩范围内的土地.应按规定用途使用,确需改变用途和使用权属的、由使用的单位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签注意见,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问会同铁路,公路主管部门审查.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第六条,承包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按照承包合同和政策规定的用途合理使用和保护土地,未经批准。不得在自留地、自留山和承包经营的土地上建房,建窑。采矿。采石,挖沙 取土,确需在这些土地上建房,建窑.采矿,采石。挖沙。取土的、由本人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提出申请、由有关机关按下列规定审批。一.确需修建住宅的,按本补充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办理,二,确要建窑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由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三,确需采矿的 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由自治县计划管理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发给采矿许可证和用地许可应、四,确需采石、挖沙.取土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第七条、各类建设用地 从正式划拨或者农作物收获之日算起。六个月内未破土动工的、视为荒芜土地.造成荒芜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缴纳土地荒芜费。第八条.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居民确需在城镇修建住宅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居民委员会签注意见,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镇建设规划部门审查同意,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其住宅用地面积标准 按常住人口.平均每人不得超过十五平方米.四人以下的户按四人计算、六人以上的户按六人计算、第九条 农村村民,回乡落户的职工修建住宅和牲畜棚圈舍 由本人提出申请 经村民小组会议或者材民小组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民委员会签注意见,乡、镇 人民政府审核。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其中使用原宅基地和非耕地的,由乡 镇.人民政府审批、报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备案,第十条,农村村民和回乡落户的职工修建住宅的用地面积标准 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人乎耕地面积在一亩以下的。含一亩、每人不得超过二十五平方米。人平耕地面积在一亩以上的.每人不得超过三十平方米,按常住人口 四人以下的户按四人计算、六人以上的户按六人计算。新建住宅全部使用非耕地的 平均每人可以增加五至十平方米。第十一条.农村村民和回乡落户的职工修建牲畜棚圈舍的用地面积标准,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人平耕地在一亩以下的,含一亩,每户不得超过二十五平方米 人平耕地在一亩以上的 每户不得超过三十五平方米,使用非耕地的、每户可以增加十至十五平方米.农村饲养畜禽专业户修建牲畜棚圈舍的用地面积,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可视其饲养畜禽数量适当增加、报批程序,按本补充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办理,第十二条、未经批准移动土地界标或毁坏土地界标的.由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貌,赔偿损失 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三条。买卖或转让房屋等建筑物后 逾期不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属变更手续的.由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并可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 在铁路.公路,水渠征留用地界桩范围内不得擅自从事挖沙,取上,取石,修建房屋等活动。如有违反的 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应责今立即停止、拆除建筑的房屋.恢复地貌.没收非法收入 情节严重.危及交通,渠道安全的.并可处以每平方米十五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铁路,公路交通重大事故触犯刑律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未经批准在自留地 自留山和承包经营的土地上建房,建窑 采矿.采石、挖沙。取土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今停止,拆除土地上的建筑物、限期恢复耕种条件,并可处以每平方米十五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 受到限期拆除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拒绝、阻碍土地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第十七条.超越审批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批准的文件一律无效 对直接责任人员.应按照人事管理权限 视其情节,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本补充规定未涉及的事项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自治县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补充规定为准、第十九条 本补充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自治县国土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补充规定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