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保护,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第十九条 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合理使用土地,改良土壤.发展生态农业 防止土地质量下降 增加植被,保护水源林,防止和治理水土流失。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禁止将有毒有害的污水直接排人农田。防止土壤、水源和农牧渔产品受污染。第二十条、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合理开采地下水,维持南渡江。万泉河。昌化江,陵水河 宁远河 太阳河 珠碧江等江河的合理流量。维持湖泊及水库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和水质。防治水污染、保护水资源 开采地下水。须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加强科学规划,保护 恢复和发展森林资源。实行封山育林.严禁采伐尖峰岭 霸王岭。吊罗山,黎母山,五指山.鹦哥岭 阿陀岭,七指岭和其他区域的热带天然林、严禁采伐水源林.沿海防护林。禁止毁林,烧山,对用材林实行有计划限量采伐.采伐后应及时更新造林,第二十二条.禁止猎捕,采挖,售购国家和本省规定实行保护的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禁止在海域、江河 水库、池塘炸鱼,毒鱼。电鱼,保护野生动植物的生态环境、第二十三条.防止破坏矿产资源和自然环境,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领采矿许可证,实行统一规划.计划勘探,综合评价,科学开采和合理利用.严禁无证开采、滥采乱挖、妥善处理尾矿矿渣,及时闭坑复垦。对因开采矿产资源而临时占用或破坏的耕地,林地、湖泊.滩涂等 责任者必须在限期内整治复原,第二十四条,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 防止污染,破坏、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建设和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采伐珊瑚礁和红树林。严禁违法采捕珍贵水产种苗。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水产资源、严禁破坏性和掠夺性的捕捞作业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划出一定海域设立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自然保护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典型自然生态系统、自然景观,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原生态林区 重要水源涵养区 温泉,古树名木 名胜古迹和其他具有科学 历史研究价值的区域.设立自然保护区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加以保护,在自然保护区,重要水源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不得建设污染,破坏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和进行开发活动、应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凡已建成又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自然景观的、应限期治理,调整或搬迁,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在进行城乡建设和改造中。应当修建 完善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固体废弃物处理。交通和其他公益设施 制订绿化规划 扩大绿化面积.改善城乡环境。限制生产.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塑料袋.一次性塑料餐具、防止或者减少其对环境的污染、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可降解,重复使用的包装用品和餐具,禁止在居民稠密区,文化教育区新建、扩建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应限期治理或搬迁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的环境容量以及物质技术条件,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保护风景名胜,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的特色和完整性,在旅游景点从事旅游和经营服务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管理规定,保护旅游资源不受污染,破坏。禁止在旅游景点采石,挖沙.烧山开垦等破坏自然景观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