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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1995年8月15日海口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5年10月27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02年5月31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批准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8年3月28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批准,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8年4月18日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城市的整洁,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所有单位,居民和过往人员 第三条,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第五条,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的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工作.各单位必须服从所在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环境卫生的管理、搞好本单位的环境卫生工作。市.区人民政府规划。公安,工商,园林,城建。房管,城管 卫生。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管理城市环境卫生,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环境卫生。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阻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公务,第七条,对在城市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环境卫生专业队伍负责主要街道、广场,桥梁以及公共厕所,公共垃圾容器等的清扫保洁工作。居民区。街巷,开发区、由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以及开发区物业管理部门组织专人分片负责清扫保洁,机场、车站,码头 公园,文化娱乐活动中心等公共场所,由各自管理部门负责清扫保洁,肉菜市场。农贸市场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专人负责清扫保洁.各种摊点。由从业者负责清扫保洁.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和住户、应当执行门前卫生 绿化、秩序责任制,搞好责任区内的清洁卫生。积极参加消灭蚊蝇孳生地等环境卫生活动、并对在门前乱吐,乱丢、乱贴,乱摆卖等行为进行批评监督 在市区水域行驶或者停泊的各类船舶应当依照港口卫生管理有关规定处理船上的垃圾.粪便 市区河道水面,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清污保洁 第九条。禁止在街道、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扔烟头.果皮。纸屑。塑料袋,包装箱。容器、蔗渣等废弃物。禁止从楼房和各种车辆上向外吐痰、倒水 抛丢废弃物等,违反前款规定,责令立即清扫,并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海,河。湖 沟等水域岸坡,水面倾倒垃圾。违反前款规定,责令清除 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一条、市、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清运城市生活垃圾和公共厕所的粪便 街道 人行道,小巷和公共厕所应当在每日七时前普遍清扫一次,专人巡回保洁.对公共厕所定时冲洗,经常保持清洁。违反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负责清扫保洁的单位或者责任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二条,进入市区的各种陆路交通工具,应当保持整洁。装载物不得沿途洒漏,污染街道。违反前款规定.责令及时清扫,并按污染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三条.市区禁止养犬和饲养家禽家畜,因科研、教学或者其他特殊需要饲养动物的。必须经公安,卫生防疫部门批准.违反前款规定、责令限期处理。逾期未处理的.予以没收并按每只家禽家畜每日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屠宰场,生物制品厂和科研,教学等单位产生的带有病毒.病菌,放射性和其他有毒物质的垃圾以及粪便,动物尸体、必须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不得任意丢弃。违反前款规定.责令改正 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清疏沟渠和下水道的污泥必须当日清运,违反前款规定,责令清运,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农贸市场 工业品市场和夜市必须建立卫生制度,设专人清扫场地 营业产生的垃圾必须当日清运.不准堆积或者倒入居民生活垃圾桶内。违反前款规定。责令责任单位或者直接责任人清扫干净、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下水道 沙井口 污水沟等设施应当保持完好畅通、有损坏或者堵塞。主管部门或者业权人必须及时修复或者疏浚.禁止任何单位和住户将污水排放到道路上.违反前款规定,责令清扫,限期修复和疏浚.并按每平方米处五十元以下一百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八条、家禽。老鼠及其他小动物尸体应当放入动物尸体收容器,由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收集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乱丢、乱放,违反前款规定、对单位或者责任人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九条,新建,扩建道路、桥梁,含立交桥,广场等市政设施的施工前和竣工后 其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参与对这些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经验收符合卫生标准的.由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承担清扫保洁工作 第二十条,垃圾堆放场或者填埋场、储粪池等、必须远离居民集中的生活区。交通要道 公共娱乐场所、食品厂和水源防护地带、并定期喷洒药物 防止蚊蝇孳生和污染环境 第二十一条,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研究,推广城市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技术,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进入市区的垃圾源,第二十二条,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做好公共厕所及其它公共卫生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街道两旁,广场。重点地段应当设置果皮箱 机场.车站。码头,公园等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设施.由各自管理部门加强维护和管理,并保持完好清洁.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随意移动 占用、拆除和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时 必须经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实行先建后拆 谁拆谁建的原则.违反前款规定.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按照 垃圾产生者对垃圾处理承担责任,的原则,单位.摊档、住户必须按时缴纳垃圾清洁费、收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拒缴清洁费的,按应当缴清洁费的五倍处以罚款、第二十五条.城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设置卫生监察机构和监督电话,监督信箱.接受有关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事务的投诉 检举和控告、依法处理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执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下达处罚决定书,环境卫生管理人员实施处罚时、必须佩戴标志。出示证件.开具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并加盖执法单位公章,实施现场处罚时.必须有两名以上管理人员在场,罚款收入上缴同级财政、用于兴建环境卫生设施,第二十七条、对盗窃 破坏公共环境卫生设施,殴打.侮辱环境卫生管理人员。阻碍环境卫生管理人员执行公务。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环境卫生管理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 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海口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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