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无资质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设计的、其配套绿化工程的设计文件无效 不得作为施工设计文件使用,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文件未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擅自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无资质证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施工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第.一,至、二,项规定的.责令其改正,恢复原状,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 负赔偿责任.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责令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处罚款 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向绿地管理单位赔偿经济损失。第三十八条。违法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城市树木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给予管理单位经济赔偿.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及时砍伐危险树木造成损失的.由树木所有者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侮辱,殴打城市绿化行政执法人员,拒绝。阻碍城市绿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其他行政处理决定的 由作出处罚或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