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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运行,改善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和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排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对城市产业废水.生活污水 以下统称污水,和大气降水 以下简称雨水.接纳 输送 处理,排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处理。排放城市污水和雨水的公共管网,沟,河。渠.泵站和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自建排水设施是指产权人自行投资建设用于本区域排水的管道。沟渠,泵站和污水处理设施.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排水管理工作 环保、规划,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排水管理工作,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 编制本市的排水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 现有的排水设施未实行雨水 污水分流的。应当按照雨污分流的原则逐步进行改造,第六条.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排水专项规划 将排水设施纳入项目配套建设.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七条 规划部门应当将排水列入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对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审查时.应当将排水列入审查范围、第八条 建设项目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时,应当进行排水设计。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排水设计组织施工、变更排水设计 应当履行变更手续,第十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将排水工程纳入质量监督范围。第三章、排水管理。第十一条,在城市污水管网覆盖区域内,排水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排水户,应当将污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城市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区域。应达标排放、不能达标排放的、应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或者自建排水管网接入公共排水设施 第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排水户向城市污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应当向市排水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市排水管理部门办理城市排水许可时,不得收费、第十三条,排水户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时.应当提供符合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第九条规定的材料、第十四条.符合建设部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的.市排水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第十五条,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市排水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排水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排水户在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内.严格按照许可内容排放污水的 有效期届满时,经市排水管理部门同意 可不再审查 因建设施工需要向城市污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临时排放污水的,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由市排水管理部门根据排水状况具体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施工期限,第十六条,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应当按照许可的内容排放污水、排水户需要变更排水状况时.应当提前15日向市排水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经批准后方可排放、第十七条。排水户因意外事故致使有毒.有害或者易燃 易爆物质排入排水设施的.应当立即报告排水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并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危害发生或扩大。第四章 排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第十八条。公共排水设施由排水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自建排水设施由产权人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第十九条.排水户自建的具有公共排水作用的排水设施,应当允许相邻排水户接入使用,接入的排水户应承担相应的建设费用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提出保护方案,经排水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 因施工不当损坏排水设施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抢修 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二十一条,因建设工程需要改变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经排水管理部门 批准后方可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二十二条,在接入污水管网前,宾馆及餐饮排水应设置隔油池.洗车污水应设置沉淀池等设施。经过预处理后排放 第二十三条,禁止下列损坏排水设施的行为,一、向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倾倒垃圾。渣土等易堵塞物,二.将油污.油烟.施工泥浆直接排入排水设施。三。向排水设施排放剧毒物质 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等 四,堵塞排水设施,五,擅自占压。拆卸.移动,穿凿排水设施,六,擅自向排水设施加压排水。七,损害排水设施的其它行为.第二十四条,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并接受排水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排水户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超越排水许可证有效期限,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依照 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建设部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排水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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