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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运行,改善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建设部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排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对城市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和大气降水,以下简称雨水,接纳 输送。处理。排放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处理。排放城市污水和雨水的公共管网、沟,河 渠,泵站和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自建排水设施是指产权人自行投资建设用于本区域排水的管道。沟渠,泵站和污水处理设施,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排水管理工作.环保。规划,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共同做好排水管理工作.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市的排水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现有的排水设施未实行雨水 污水分流的 应当按照雨污分流的原则逐步进行改造,第六条,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排水专项规划,将排水设施纳入项目配套建设 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七条 规划部门应当将排水列入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对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审查时.应当将排水列入审查范围,第八条,建设项目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时 应当进行排水设计、第九条,建设单位应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排水设计组织施工,变更排水设计,应当履行变更手续.第十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将排水工程纳入质量监督范围 第三章。排水管理、第十一条。在城市污水管网覆盖区域内,排水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排水户,应当将污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区域、应达标排放。不能达标排放的,应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或者自建排水管网接入公共排水设施,第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排水户向城市污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应当向市排水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市排水管理部门办理城市排水许可时,不得收费 第十三条,排水户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时,应当提供符合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第十四条、符合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的,市排水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第十五条,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 向市排水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排水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 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排水户在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内、严格按照许可内容排放污水的.有效期届满时。经市排水管理部门同意,可不再审查、因建设施工需要向城市污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临时排放污水的,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由市排水管理部门根据排水状况具体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施工期限,第十六条、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应当按照许可的内容排放污水,排水户需要变更排水状况时,应当提前15日向市排水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经批准后方可排放、第十七条,排水户因意外事故致使有毒 有害或者易燃,易爆物质排入排水设施的.应当立即报告排水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并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危害发生或扩大。第四章。排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第十八条、公共排水设施由排水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自建排水设施由产权人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第十九条、排水户自建的具有公共排水作用的排水设施 应当允许相邻排水户接入使用 接入的排水户应承担相应的建设费用.第二十条。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提出保护方案,经排水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因施工不当损坏排水设施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抢修 并承担相应费用、第二十一条、因建设工程需要改变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经排水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二十二条。在接入污水管网前,宾馆及餐饮排水应设置隔油池。洗车污水应设置沉淀池等设施。经过预处理后排放,第二十三条、禁止下列损坏排水设施的行为 一.向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倾倒垃圾。渣土等易堵塞物 二,将油污、油烟,施工泥浆直接排入排水设施.三,向排水设施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等、四、堵塞排水设施。五。擅自占压,拆卸。移动、穿凿排水设施,六.擅自向排水设施加压排水。七.损害排水设施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四条,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并接受排水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排水户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超越排水许可证有效期限、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依照、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排水设施损坏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各县 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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