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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运行,改善水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建设部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排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对城市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和大气降水。以下简称雨水。接纳,输送.处理。排放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处理、排放城市污水和雨水的公共管网 沟.河.渠 泵站和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自建排水设施是指产权人自行投资建设用于本区域排水的管道.沟渠、泵站和污水处理设施,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排水管理工作.环保.规划.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排水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 编制本市的排水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现有的排水设施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应当按照雨污分流的原则逐步进行改造、第六条。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排水专项规划 将排水设施纳入项目配套建设 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使用。第七条、规划部门应当将排水列入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对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审查时、应当将排水列入审查范围,第八条.建设项目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时.应当进行排水设计。第九条,建设单位应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排水设计组织施工、变更排水设计、应当履行变更手续 第十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将排水工程纳入质量监督范围。第三章.排水管理.第十一条。在城市污水管网覆盖区域内、排水单位和个人 以下简称排水户。应当将污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城市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区域,应达标排放 不能达标排放的.应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或者自建排水管网接入公共排水设施,第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排水户向城市污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应当向市排水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市排水管理部门办理城市排水许可时。不得收费、第十三条.排水户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时 应当提供符合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第十四条.符合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第八条的 市排水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 第十五条,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 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市排水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排水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排水户在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内。严格按照许可内容排放污水的,有效期届满时,经市排水管理部门同意,可不再审查,因建设施工需要向城市污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临时排放污水的。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由市排水管理部门根据排水状况具体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施工期限,第十六条、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应当按照许可的内容排放污水。排水户需要变更排水状况时,应当提前15日向市排水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经批准后方可排放。第十七条 排水户因意外事故致使有毒,有害或者易燃,易爆物质排入排水设施的,应当立即报告排水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 并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危害发生或扩大,第四章.排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第十八条.公共排水设施由排水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自建排水设施由产权人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十九条。排水户自建的具有公共排水作用的排水设施.应当允许相邻排水户接入使用,接入的排水户应承担相应的建设费用,第二十条,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提出保护方案。经排水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因施工不当损坏排水设施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抢修。并承担相应费用.第二十一条,因建设工程需要改变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经排水管理部门 批准后方可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二十二条 在接入污水管网前,宾馆及餐饮排水应设置隔油池、洗车污水应设置沉淀池等设施、经过预处理后排放、第二十三条,禁止下列损坏排水设施的行为 一、向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倾倒垃圾,渣土等易堵塞物。二.将油污,油烟、施工泥浆直接排入排水设施,三,向排水设施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等。四,堵塞排水设施.五,擅自占压.拆卸.移动 穿凿排水设施 六 擅自向排水设施加压排水,七.损害排水设施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四条.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并接受排水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排水户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超越排水许可证有效期限。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依照,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排水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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