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运行、改善水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和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排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 是指对城市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和大气降水 以下简称雨水.接纳.输送.处理、排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处理、排放城市污水和雨水的公共管网,沟,河,渠.泵站和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自建排水设施是指产权人自行投资建设用于本区域排水的管道,沟渠.泵站和污水处理设施.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排水管理工作.环保。规划,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排水管理工作,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市的排水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现有的排水设施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应当按照雨污分流的原则逐步进行改造、第六条、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排水专项规划。将排水设施纳入项目配套建设、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七条。规划部门应当将排水列入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 对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审查时 应当将排水列入审查范围。第八条,建设项目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时。应当进行排水设计、第九条,建设单位应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排水设计组织施工,变更排水设计.应当履行变更手续,第十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将排水工程纳入质量监督范围,第三章,排水管理,第十一条、在城市污水管网覆盖区域内 排水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排水户。应当将污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城市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区域,应达标排放,不能达标排放的,应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或者自建排水管网接入公共排水设施.第十二条、从事生产 经营活动的排水户向城市污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应当向市排水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市排水管理部门办理城市排水许可时 不得收费,第十三条、排水户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时,应当提供符合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第十四条.符合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的,市排水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第十五条.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市排水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排水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 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排水户在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内。严格按照许可内容排放污水的,有效期届满时 经市排水管理部门同意。可不再审查.因建设施工需要向城市污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临时排放污水的、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由市排水管理部门根据排水状况具体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施工期限。第十六条。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应当按照许可的内容排放污水,排水户需要变更排水状况时,应当提前15日向市排水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经批准后方可排放 第十七条 排水户因意外事故致使有毒.有害或者易燃,易爆物质排入排水设施的、应当立即报告排水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并采取应急措施 防止危害发生或扩大、第四章、排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第十八条、公共排水设施由排水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自建排水设施由产权人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十九条 排水户自建的具有公共排水作用的排水设施。应当允许相邻排水户接入使用。接入的排水户应承担相应的建设费用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提出保护方案、经排水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因施工不当损坏排水设施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抢修 并承担相应费用、第二十一条,因建设工程需要改变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经排水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二十二条、在接入污水管网前.宾馆及餐饮排水应设置隔油池。洗车污水应设置沉淀池等设施、经过预处理后排放,第二十三条.禁止下列损坏排水设施的行为,一。向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倾倒垃圾。渣土等易堵塞物、二,将油污、油烟.施工泥浆直接排入排水设施、三,向排水设施排放剧毒物质 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等、四、堵塞排水设施,五 擅自占压。拆卸、移动。穿凿排水设施.六 擅自向排水设施加压排水.七.损害排水设施的其它行为、第二十四条。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并接受排水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排水户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超越排水许可证有效期限。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依照。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排水设施损坏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