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排水管理 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运行、改善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和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排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对城市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和大气降水、以下简称雨水,接纳、输送。处理 排放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处理 排放城市污水和雨水的公共管网,沟,河,渠。泵站和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 自建排水设施是指产权人自行投资建设用于本区域排水的管道.沟渠,泵站和污水处理设施、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排水管理工作,环保。规划、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共同做好排水管理工作,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 编制本市的排水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现有的排水设施未实行雨水 污水分流的,应当按照雨污分流的原则逐步进行改造.第六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排水专项规划,将排水设施纳入项目配套建设。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七条、规划部门应当将排水列入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对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审查时.应当将排水列入审查范围,第八条,建设项目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时、应当进行排水设计。第九条,建设单位应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排水设计组织施工,变更排水设计,应当履行变更手续,第十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将排水工程纳入质量监督范围,第三章,排水管理 第十一条、在城市污水管网覆盖区域内,排水单位和个人 以下简称排水户、应当将污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城市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区域,应达标排放,不能达标排放的 应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或者自建排水管网接入公共排水设施、第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排水户向城市污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应当向市排水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市排水管理部门办理城市排水许可时。不得收费。第十三条,排水户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时、应当提供符合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第十四条.符合建设部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第八条的,市排水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第十五条。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市排水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排水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排水户在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内,严格按照许可内容排放污水的.有效期届满时,经市排水管理部门同意 可不再审查,因建设施工需要向城市污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临时排放污水的,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由市排水管理部门根据排水状况具体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施工期限.第十六条.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应当按照许可的内容排放污水 排水户需要变更排水状况时、应当提前15日向市排水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经批准后方可排放,第十七条、排水户因意外事故致使有毒、有害或者易燃、易爆物质排入排水设施的、应当立即报告排水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并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危害发生或扩大,第四章 排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第十八条、公共排水设施由排水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自建排水设施由产权人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第十九条,排水户自建的具有公共排水作用的排水设施,应当允许相邻排水户接入使用 接入的排水户应承担相应的建设费用.第二十条、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提出保护方案.经排水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因施工不当损坏排水设施的、建设 施工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抢修。并承担相应费用。第二十一条,因建设工程需要改变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经排水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二十二条 在接入污水管网前,宾馆及餐饮排水应设置隔油池,洗车污水应设置沉淀池等设施。经过预处理后排放。第二十三条,禁止下列损坏排水设施的行为.一.向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倾倒垃圾.渣土等易堵塞物、二 将油污,油烟,施工泥浆直接排入排水设施。三。向排水设施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等.四 堵塞排水设施 五.擅自占压,拆卸 移动,穿凿排水设施。六,擅自向排水设施加压排水,七 损害排水设施的其它行为.第二十四条.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并接受排水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排水户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超越排水许可证有效期限、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依照.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建设部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造成排水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