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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运行,改善水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排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对城市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和大气降水。以下简称雨水 接纳、输送。处理.排放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处理.排放城市污水和雨水的公共管网,沟。河 渠 泵站和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自建排水设施是指产权人自行投资建设用于本区域排水的管道。沟渠、泵站和污水处理设施.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排水管理工作.环保、规划.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共同做好排水管理工作、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市的排水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 污水分流,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现有的排水设施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应当按照雨污分流的原则逐步进行改造、第六条。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排水专项规划、将排水设施纳入项目配套建设 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七条 规划部门应当将排水列入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对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审查时,应当将排水列入审查范围,第八条,建设项目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时、应当进行排水设计、第九条、建设单位应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排水设计组织施工.变更排水设计.应当履行变更手续 第十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将排水工程纳入质量监督范围、第三章、排水管理 第十一条.在城市污水管网覆盖区域内,排水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排水户.应当将污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城市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区域、应达标排放,不能达标排放的,应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或者自建排水管网接入公共排水设施 第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排水户向城市污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应当向市排水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市排水管理部门办理城市排水许可时,不得收费 第十三条、排水户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时、应当提供符合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第九条规定的材料,第十四条、符合建设部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的,市排水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第十五条、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市排水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排水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排水户在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内,严格按照许可内容排放污水的、有效期届满时、经市排水管理部门同意,可不再审查,因建设施工需要向城市污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临时排放污水的.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由市排水管理部门根据排水状况具体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第十六条,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应当按照许可的内容排放污水。排水户需要变更排水状况时,应当提前15日向市排水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经批准后方可排放 第十七条,排水户因意外事故致使有毒。有害或者易燃.易爆物质排入排水设施的、应当立即报告排水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并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危害发生或扩大、第四章、排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第十八条.公共排水设施由排水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自建排水设施由产权人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第十九条,排水户自建的具有公共排水作用的排水设施.应当允许相邻排水户接入使用、接入的排水户应承担相应的建设费用,第二十条、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提出保护方案.经排水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因施工不当损坏排水设施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抢修.并承担相应费用.第二十一条,因建设工程需要改变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经排水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二十二条.在接入污水管网前、宾馆及餐饮排水应设置隔油池 洗车污水应设置沉淀池等设施,经过预处理后排放。第二十三条,禁止下列损坏排水设施的行为.一,向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倾倒垃圾.渣土等易堵塞物,二.将油污.油烟,施工泥浆直接排入排水设施,三,向排水设施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等。四。堵塞排水设施,五,擅自占压,拆卸。移动、穿凿排水设施 六、擅自向排水设施加压排水,七 损害排水设施的其它行为.第二十四条,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并接受排水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排水户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超越排水许可证有效期限 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依照.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造成排水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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