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运行.改善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排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对城市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和大气降水。以下简称雨水,接纳。输送,处理。排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处理、排放城市污水和雨水的公共管网、沟 河,渠。泵站和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自建排水设施是指产权人自行投资建设用于本区域排水的管道、沟渠。泵站和污水处理设施.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排水管理工作。环保,规划、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排水管理工作。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市的排水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 污水分流,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现有的排水设施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应当按照雨污分流的原则逐步进行改造、第六条,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排水专项规划,将排水设施纳入项目配套建设、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七条.规划部门应当将排水列入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对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审查时,应当将排水列入审查范围,第八条 建设项目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时。应当进行排水设计。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排水设计组织施工、变更排水设计.应当履行变更手续 第十条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将排水工程纳入质量监督范围、第三章,排水管理,第十一条 在城市污水管网覆盖区域内。排水单位和个人 以下简称排水户、应当将污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城市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区域.应达标排放,不能达标排放的,应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或者自建排水管网接入公共排水设施,第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排水户向城市污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应当向市排水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市排水管理部门办理城市排水许可时、不得收费,第十三条,排水户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时 应当提供符合建设部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第十四条、符合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的 市排水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第十五条,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 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市排水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排水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排水户在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内,严格按照许可内容排放污水的。有效期届满时.经市排水管理部门同意 可不再审查、因建设施工需要向城市污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临时排放污水的、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由市排水管理部门根据排水状况具体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第十六条,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应当按照许可的内容排放污水 排水户需要变更排水状况时 应当提前15日向市排水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经批准后方可排放,第十七条,排水户因意外事故致使有毒。有害或者易燃,易爆物质排入排水设施的,应当立即报告排水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并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危害发生或扩大,第四章,排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第十八条 公共排水设施由排水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自建排水设施由产权人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第十九条,排水户自建的具有公共排水作用的排水设施.应当允许相邻排水户接入使用。接入的排水户应承担相应的建设费用.第二十条,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提出保护方案,经排水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 因施工不当损坏排水设施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抢修。并承担相应费用,第二十一条。因建设工程需要改变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经排水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二十二条,在接入污水管网前,宾馆及餐饮排水应设置隔油池。洗车污水应设置沉淀池等设施。经过预处理后排放、第二十三条 禁止下列损坏排水设施的行为,一.向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倾倒垃圾、渣土等易堵塞物,二.将油污。油烟,施工泥浆直接排入排水设施,三、向排水设施排放剧毒物质 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等、四、堵塞排水设施、五.擅自占压.拆卸,移动 穿凿排水设施.六、擅自向排水设施加压排水 七,损害排水设施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四条 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并接受排水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排水户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超越排水许可证有效期限、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依照 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造成排水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