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罚则。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应报建而隐瞒不服建设工程项目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利用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索贿,受贿.收受.回扣,或者将建设工程项目发包给不符合施工资质等级的企业承建、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施工企业承接未报建的建设工程项目而无证施工的,视其情节轻重 予以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止施工等处罚.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未按照本办法实行招标的工程 不准开工或令其停工。并对建设单位处以工程造价的1、5,罚款,第三十一条。标底编制者或标底审查者泄露标底.对责任者处以4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在投标过程中.投标单位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表.或有隐瞒企业资质情况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责令其退出投标,并取消其半年以内参加本地区建设工程投标的资格 第三十三条.在投标过程中 互相串通,哄抬标价。扰乱招标投标工作秩序的、责令责任单位赔偿招标单位的经济损失.并取消其一年以内的投标资格。第三十四条。招标单位将中标项目转交其他企业施工,除按中标价的1.赔偿中标单位损失费以外.并处以中标造价的5。至10,罚款,第三十五条 招标投标的工作人员以及负责报建制度实施人员应廉洁奉公,秉公办事.对以权谋私、敲诈勒索,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的处罚由市建筑管理处报市建委批准后实施,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 又不执行处罚的 由市建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由市建委组织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