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罚则。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报建而隐瞒不服建设工程项目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利用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索贿.受贿,收受、回扣,或者将建设工程项目发包给不符合施工资质等级的企业承建,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施工企业承接未报建的建设工程项目而无证施工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止施工等处罚,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 未按照本办法实行招标的工程.不准开工或令其停工 并对建设单位处以工程造价的1 5、罚款。第三十一条。标底编制者或标底审查者泄露标底。对责任者处以4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在投标过程中、投标单位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表,或有隐瞒企业资质情况等弄虚作假行为的.责令其退出投标 并取消其半年以内参加本地区建设工程投标的资格.第三十三条,在投标过程中 互相串通,哄抬标价.扰乱招标投标工作秩序的 责令责任单位赔偿招标单位的经济损失,并取消其一年以内的投标资格、第三十四条,招标单位将中标项目转交其他企业施工。除按中标价的1 赔偿中标单位损失费以外.并处以中标造价的5 至10,罚款 第三十五条、招标投标的工作人员以及负责报建制度实施人员应廉洁奉公。秉公办事,对以权谋私、敲诈勒索,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的处罚由市建筑管理处报市建委批准后实施。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执行处罚的.由市建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由市建委组织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