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罚则,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应报建而隐瞒不服建设工程项目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利用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索贿,受贿。收受 回扣 或者将建设工程项目发包给不符合施工资质等级的企业承建、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施工企业承接未报建的建设工程项目而无证施工的 视其情节轻重 予以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止施工等处罚、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未按照本办法实行招标的工程,不准开工或令其停工,并对建设单位处以工程造价的1,5,罚款。第三十一条,标底编制者或标底审查者泄露标底、对责任者处以4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在投标过程中。投标单位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表.或有隐瞒企业资质情况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责令其退出投标、并取消其半年以内参加本地区建设工程投标的资格,第三十三条.在投标过程中,互相串通,哄抬标价,扰乱招标投标工作秩序的.责令责任单位赔偿招标单位的经济损失,并取消其一年以内的投标资格、第三十四条,招标单位将中标项目转交其他企业施工,除按中标价的1、赔偿中标单位损失费以外、并处以中标造价的5 至10,罚款 第三十五条、招标投标的工作人员以及负责报建制度实施人员应廉洁奉公 秉公办事,对以权谋私,敲诈勒索、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的处罚由市建筑管理处报市建委批准后实施 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 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执行处罚的、由市建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由市建委组织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