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罚则、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应报建而隐瞒不服建设工程项目的 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利用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索贿 受贿。收受.回扣,或者将建设工程项目发包给不符合施工资质等级的企业承建.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 施工企业承接未报建的建设工程项目而无证施工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止施工等处罚,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未按照本办法实行招标的工程 不准开工或令其停工,并对建设单位处以工程造价的1。5 罚款,第三十一条。标底编制者或标底审查者泄露标底,对责任者处以4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在投标过程中、投标单位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表 或有隐瞒企业资质情况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责令其退出投标。并取消其半年以内参加本地区建设工程投标的资格 第三十三条。在投标过程中。互相串通,哄抬标价 扰乱招标投标工作秩序的 责令责任单位赔偿招标单位的经济损失、并取消其一年以内的投标资格,第三十四条.招标单位将中标项目转交其他企业施工.除按中标价的1,赔偿中标单位损失费以外、并处以中标造价的5。至10,罚款。第三十五条。招标投标的工作人员以及负责报建制度实施人员应廉洁奉公 秉公办事,对以权谋私.敲诈勒索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的处罚由市建筑管理处报市建委批准后实施,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 又不执行处罚的 由市建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由市建委组织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