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罚则。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应报建而隐瞒不服建设工程项目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利用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索贿,受贿,收受.回扣 或者将建设工程项目发包给不符合施工资质等级的企业承建、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 施工企业承接未报建的建设工程项目而无证施工的 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止施工等处罚,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未按照本办法实行招标的工程,不准开工或令其停工。并对建设单位处以工程造价的1。5.罚款、第三十一条.标底编制者或标底审查者泄露标底 对责任者处以4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在投标过程中,投标单位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表,或有隐瞒企业资质情况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责令其退出投标,并取消其半年以内参加本地区建设工程投标的资格,第三十三条,在投标过程中。互相串通。哄抬标价 扰乱招标投标工作秩序的,责令责任单位赔偿招标单位的经济损失,并取消其一年以内的投标资格 第三十四条.招标单位将中标项目转交其他企业施工.除按中标价的1,赔偿中标单位损失费以外、并处以中标造价的5、至10,罚款.第三十五条,招标投标的工作人员以及负责报建制度实施人员应廉洁奉公、秉公办事 对以权谋私、敲诈勒索,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的处罚由市建筑管理处报市建委批准后实施,对处罚不服的 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执行处罚的、由市建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由市建委组织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