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招标第八条,建设单位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报合肥市建筑管理处审核批准后.进入建筑市场自行组织招标、一、具备法人资格.二.有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预算管理、财务管理人员,三,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编制标底的能力 四,有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和组织评标 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建设单位,可委托具备法人资格的工程咨询公司、监理公司或同类专业的咨询单位作为招标代理 第九条 工程项目实行招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项目已经报建.二。有批准的项目投资计划。大中型项目可按批准的扩初设计概算、有资质单位提供的施工图和施工图预算.三.工程建设资金,设备的来源已落实 四 规划定点已经市规划部门批准、五 建设用地的征用。拆迁、三通一平工作已基本完成。六 招标申请已经市招标办审核批准 第十条,招标可采取下列方式,一,公开招标 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或电视等途径公开发表招标广告,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三个以上具有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通知书或邀请函 三,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经合肥市建筑管理处批准。可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议标。参加议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两家,含两家.议标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单位对议标工程项目。明确中标原则和具体条件,二 投标单位编制施工图预算并报价 三,招标单位主持、议标 会.根据投标单位的企业信誉。技术素质 机械装备 工期。报价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四.市招标办参加 议标 会议 主要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五,发中标通知书,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的全部工程招标,单项工程招标 专业工程招标 续标等方法.第十二条、招标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填写招标申请书报市招标办审批.二.建设单位编制招标文件.标底和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并报市招标办审批.三.建设单位发出招标广告或招标邀请函,四,市招标办会同建设单位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五,建设单位向具有投标资格的投标单位发送招标文件。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六,建设单位组织投标单位现场踏勘和进行招标文件答疑,七 市招标办会同建设单位等有关部门组织开标 审查,评议投标标书,确定中标单位。八,发中标通知书。第十三条,招标单位进行招标工作应遵循下列规定.一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不得擅自变更或增加附加条件。二,在投标截止日期前7,15天内组织答疑会,答疑会议纪要经市招标办批准后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三、不得私自开拆标函。不得明招暗定 第十四条、中标单位接到通知书后,应在30天内与招标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任何一方在限期内借故不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责任方应按中标价1,赔偿对方损失 建设工程可由施工单位实行系数包干,其系数视结构性质、工程工期长短而定 并在合同中明确。第十五条 标底应按下列原则进行编制 一。标底按总造价或单项工程造价编制 二.标底应以施工图纸为依据 根据省、市规定的预算定额编制、三,建设工程的材料价差由招标单位承担,不计入标底,四。标底由市招标办负责审定,招标单位在市建行开户的由建行审查,在其它银行开户的,由市招标办审查 第十六条,标底一经审定应密封保存至开标 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有保密责任,不得泄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