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相关处罚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 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工程施工中发生浪费用水行为.经指出拒不改正的。二、工业用水单位未按要求采取循环用水 尾水回收利用等措施的,三。车辆清洗站点未按规定安装 使用循环用水设施的.四、经营洗浴,游泳等耗水量大的单位用户未安装 使用节约用水设施的,第三十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部门或上级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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