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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 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相关处罚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 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 建设工程施工中发生浪费用水行为。经指出拒不改正的。二、工业用水单位未按要求采取循环用水 尾水回收利用等措施的。三 车辆清洗站点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循环用水设施的 四,经营洗浴.游泳等耗水量大的单位用户未安装.使用节约用水设施的 第三十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 由所在部门或上级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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