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相关处罚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工程施工中发生浪费用水行为,经指出拒不改正的,二、工业用水单位未按要求采取循环用水 尾水回收利用等措施的。三.车辆清洗站点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循环用水设施的.四,经营洗浴、游泳等耗水量大的单位用户未安装.使用节约用水设施的、第三十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部门或上级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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