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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政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发挥市政设施的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住建部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和。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 养护,管理和使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设施是指,一、城市道路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人行道,隔车带,路肩。广场、街头空地,代征道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二、城市桥涵,桥梁。涵洞、立交桥,高架桥,人行天桥。地下通道、隧道及其附属设施、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明渠 暗渠,泵站 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四。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通道 广场和公共绿地等处的路灯配电室、箱。地上地下输电线。变压器,检查井,灯具.灯杆及其附属设施.第四条.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是市政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城市桥涵 城市排水等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市城乡建设规划局是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照明的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是城市道路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损坏市政设施的行政处罚与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的审批工作、市城管办是市政设施管理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各城市管理部门履行市政设施管理职责的协调,检查,监督与考核工作。市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处。市路灯管理处是市政设施的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城市市政设施中道路、桥梁.城市排水设施和道路照明及亮化设施的养护 维修和管理。公安。交通。水利 环保,国土 园林,人防、电力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政设施管理工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其管辖区内的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第五条、市政设施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第六条.鼓励国内外单位,组织和个人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在本市投资建设 经营市政设施.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单位、组织或个人投资兴建的市政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第七条、单位、组织和个人有依法使用和保护市政设施的权利和义务 对盗窃.破坏市政设施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或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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