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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政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发挥市政设施的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住建部.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和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设施是指 一,城市道路、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人行道,隔车带.路肩,广场。街头空地。代征道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二。城市桥涵.桥梁。涵洞,立交桥。高架桥、人行天桥。地下通道 隧道及其附属设施,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明渠、暗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 四.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通道.广场和公共绿地等处的路灯配电室 箱,地上地下输电线,变压器 检查井,灯具、灯杆及其附属设施。第四条、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是市政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城市桥涵.城市排水等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市城乡建设规划局是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照明的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是城市道路的行政执法部门 负责损坏市政设施的行政处罚与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的审批工作。市城管办是市政设施管理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各城市管理部门履行市政设施管理职责的协调 检查,监督与考核工作、市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处,市路灯管理处是市政设施的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城市市政设施中道路.桥梁,城市排水设施和道路照明及亮化设施的养护 维修和管理 公安 交通.水利、环保,国土 园林.人防,电力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政设施管理工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其管辖区内的市政设施维护 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政设施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国内外单位 组织和个人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在本市投资建设 经营市政设施 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单位。组织或个人投资兴建的市政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第七条,单位.组织和个人有依法使用和保护市政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对盗窃 破坏市政设施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或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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