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政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发挥市政设施的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住建部,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和.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和使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设施是指。一 城市道路。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人行道.隔车带 路肩、广场.街头空地、代征道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二 城市桥涵。桥梁。涵洞.立交桥 高架桥。人行天桥,地下通道,隧道及其附属设施、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明渠 暗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四.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桥梁 隧道。地下通道.广场和公共绿地等处的路灯配电室。箱 地上地下输电线。变压器,检查井,灯具,灯杆及其附属设施、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是市政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城市桥涵。城市排水等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市城乡建设规划局是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照明的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是城市道路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损坏市政设施的行政处罚与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的审批工作,市城管办是市政设施管理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各城市管理部门履行市政设施管理职责的协调。检查,监督与考核工作.市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处、市路灯管理处是市政设施的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城市市政设施中道路 桥梁,城市排水设施和道路照明及亮化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公安.交通.水利。环保。国土。园林 人防、电力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政设施管理工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其管辖区内的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政设施实行统一规划 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管理 养护并重的原则、第六条、鼓励国内外单位。组织和个人采取独资,合资 合作等方式在本市投资建设,经营市政设施.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单位.组织或个人投资兴建的市政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第七条.单位 组织和个人有依法使用和保护市政设施的权利和义务 对盗窃,破坏市政设施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或检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