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政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发挥市政设施的功能 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住建部。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和.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 管理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设施是指、一,城市道路。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人行道,隔车带,路肩 广场,街头空地.代征道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二.城市桥涵,桥梁,涵洞,立交桥.高架桥,人行天桥,地下通道,隧道及其附属设施.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明渠 暗渠 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四,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通道.广场和公共绿地等处的路灯配电室。箱。地上地下输电线,变压器 检查井。灯具、灯杆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是市政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城市桥涵.城市排水等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市城乡建设规划局是城市照明主管部门 负责城市照明的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是城市道路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损坏市政设施的行政处罚与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的审批工作、市城管办是市政设施管理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各城市管理部门履行市政设施管理职责的协调.检查、监督与考核工作。市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处 市路灯管理处是市政设施的管理机构 分别负责城市市政设施中道路。桥梁、城市排水设施和道路照明及亮化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公安.交通 水利 环保.国土 园林、人防,电力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协同做好市政设施管理工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其管辖区内的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第五条,市政设施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管理 养护并重的原则,第六条 鼓励国内外单位 组织和个人采取独资、合资 合作等方式在本市投资建设。经营市政设施,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单位.组织或个人投资兴建的市政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第七条,单位、组织和个人有依法使用和保护市政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对盗窃,破坏市政设施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或检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