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政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发挥市政设施的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住建部、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和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和使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设施是指,一 城市道路。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人行道。隔车带,路肩,广场 街头空地,代征道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二。城市桥涵、桥梁 涵洞,立交桥、高架桥,人行天桥.地下通道。隧道及其附属设施,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明渠。暗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四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通道,广场和公共绿地等处的路灯配电室,箱 地上地下输电线、变压器,检查井。灯具、灯杆及其附属设施,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是市政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城市桥涵、城市排水等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市城乡建设规划局是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照明的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是城市道路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损坏市政设施的行政处罚与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的审批工作.市城管办是市政设施管理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各城市管理部门履行市政设施管理职责的协调 检查,监督与考核工作 市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处,市路灯管理处是市政设施的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城市市政设施中道路、桥梁。城市排水设施和道路照明及亮化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公安.交通 水利.环保 国土、园林.人防.电力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政设施管理工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其管辖区内的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政设施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第六条,鼓励国内外单位、组织和个人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在本市投资建设.经营市政设施、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单位。组织或个人投资兴建的市政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第七条、单位,组织和个人有依法使用和保护市政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对盗窃。破坏市政设施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或检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