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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规划局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暂行规定.2006。09.04,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管理的严肃性。公正性、规范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一.违法建设行为的界定。违法建设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违法建设行为,1,未办理和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的、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已经失效后开始动工建设的,3。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位置.尺寸,标高 建筑面积等.进行施工的,4,擅自改变建筑物或构筑物使用性质的。5.临时建筑未经批准延期 逾期不拆除的,6 擅自进行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二 严重影响城市规划违法建设的界定 1、建设工程的使用性质与批准的规划确定的性质不符。经过整改亦不能满足规划要求的违法建设工程、2、占压规划道路的违法建,构。筑物,公路及城市道路两侧擅自搭建的违法建.构.筑物。3,侵占城市公共绿地,市政基础实施及其用地的违法建.构 筑物,4 影响城市轮廓线以及城市景观的违法建。构,筑物、5、规划确定的禁建区 滑坡区的违法建、构.筑物,6 占压城市管网的违法建,构、筑物、7、占用消防通道、影响消防安全的违法建.构,筑物,8。对规划的和已建的微波通道.通讯.高压线路走廊等设施的使用或安全有影响的违法建、构.筑物.9,近期建设规划控制区和一些特殊 重大建设工程安全保护区内的违法建 构.筑物.10,擅自移动建筑位置.扩大占地面积、增加宽,长,度,高度 层数和更换批准的设计图、又不满足城市规划管理、有关要求的违法建设工程,11,产生土地使用权属及产权纠纷的违法建 构、筑物、12、成片改造区或新建区内的违法建设工程,13,逾期不拆除的临时建筑.14、违法建设工程经发现 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停工而拒不停工的违法建设工程.15 对公众利益,社会利益构成严重威协和影响的建,构。筑物 16。影响防洪、泄洪的违法建设.构、筑物、17 不能安全使用的违法管网工程和违法建。构 筑物.三。对违法建设的处罚。一,对凡属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一律拆除、二、对影响城市规划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 按下列标准处罚,1 个人建房,1.对违法情节轻微 超建50平方米以内,的、免予处罚。2.对超建100,以下的。按违法工程造价、400元,平方米,下同。的10。予以罚款,3。对超建101、150,的。按违法工程造价的11,12。予以罚款,4.对超建151、200,的,按违法工程造价的13,14,予以罚款 5 对超建201,250、的.按违法工程造价的15,17,予以罚款、6,对超建251,300 的。按违法工程造价的18,19,予以罚款.7.对超建300 以上的恶意违法。按违法工程造价的20,予以罚款,8。对经罚款处理的违法建设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许可证,期限在两年以内 2、单位建房.1。对公共设施、基础设施 公益性设施,福利事业,招商引资工业设施等有规划无红线手续 按规划实施且服从规划管理的违法建设行为以批评教育为主,责令停止施工,补办手续.免予处罚.对不服从规划管理的,处违法工程造价的10、罚款。对既无规划又无红线手续、经规划认定可以建设的、处违法工程造价 800元,下同。的10、罚款。经认定不宜建设的 予以拆除 2 对经济适用房或特困企事业单位等非盈利性的违法建设.情节轻微,超建面积低于10 的 以批评教育为主。免予处罚,超建面积大于10、的,处违法工程造价的10 罚款。对不服从规划管理的。从重处罚,3、对盈利性的违法建设,超建面积低于10.的 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的10。罚款.超建面积低于11。13,的 处违法工程造价的11。13 罚款、超建面积低于14,16,的。处违法工程造价的14 16。罚款。超建面积低于17.19.的。处违法工程造价的17 19,罚款,超建面积20,以上的,处违法工程造价的20,罚款,对不服从规划管理的、从重处罚,4,凡违法建设对相邻关系造成损害的,由建设单位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后处以罚款,达不成协议的,予以拆除 5,对经罚款处理的违法建设、在补缴各项费用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具有不服从城市规划监察管理、屡禁不止,态度恶劣情节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在对应处罚等次上提高1至2个档次。直至20,四。本规定由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五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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