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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规划局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暂行规定 2006,09.04.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 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管理的严肃性 公正性,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一,违法建设行为的界定 违法建设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违法建设行为.1。未办理和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的 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经失效后开始动工建设的 3、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位置,尺寸.标高,建筑面积等 进行施工的.4.擅自改变建筑物或构筑物使用性质的.5。临时建筑未经批准延期、逾期不拆除的,6,擅自进行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二 严重影响城市规划违法建设的界定,1.建设工程的使用性质与批准的规划确定的性质不符 经过整改亦不能满足规划要求的违法建设工程。2,占压规划道路的违法建 构,筑物,公路及城市道路两侧擅自搭建的违法建 构,筑物,3,侵占城市公共绿地 市政基础实施及其用地的违法建、构.筑物、4,影响城市轮廓线以及城市景观的违法建、构、筑物、5、规划确定的禁建区,滑坡区的违法建.构。筑物 6、占压城市管网的违法建 构、筑物,7.占用消防通道,影响消防安全的违法建,构、筑物,8。对规划的和已建的微波通道.通讯、高压线路走廊等设施的使用或安全有影响的违法建、构.筑物。9,近期建设规划控制区和一些特殊、重大建设工程安全保护区内的违法建。构.筑物。10.擅自移动建筑位置.扩大占地面积、增加宽,长.度.高度.层数和更换批准的设计图,又不满足城市规划管理.有关要求的违法建设工程,11,产生土地使用权属及产权纠纷的违法建 构.筑物,12。成片改造区或新建区内的违法建设工程,13,逾期不拆除的临时建筑、14,违法建设工程经发现、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停工而拒不停工的违法建设工程、15.对公众利益 社会利益构成严重威协和影响的建.构,筑物,16,影响防洪。泄洪的违法建设.构。筑物,17,不能安全使用的违法管网工程和违法建,构 筑物,三,对违法建设的处罚,一.对凡属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一律拆除 二 对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按下列标准处罚。1 个人建房,1.对违法情节轻微,超建50平方米以内。的。免予处罚。2,对超建100 以下的、按违法工程造价、400元.平方米 下同、的10。予以罚款,3,对超建101。150,的 按违法工程造价的11。12 予以罚款 4、对超建151、200,的。按违法工程造价的13 14、予以罚款、5,对超建201 250.的,按违法工程造价的15 17.予以罚款,6 对超建251,300 的,按违法工程造价的18。19。予以罚款。7,对超建300。以上的恶意违法,按违法工程造价的20,予以罚款 8.对经罚款处理的违法建设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许可证.期限在两年以内.2。单位建房。1 对公共设施 基础设施,公益性设施、福利事业,招商引资工业设施等有规划无红线手续。按规划实施且服从规划管理的违法建设行为以批评教育为主,责令停止施工。补办手续。免予处罚。对不服从规划管理的,处违法工程造价的10 罚款 对既无规划又无红线手续.经规划认定可以建设的、处违法工程造价.800元.下同,的10。罚款,经认定不宜建设的,予以拆除,2、对经济适用房或特困企事业单位等非盈利性的违法建设.情节轻微,超建面积低于10,的.以批评教育为主、免予处罚 超建面积大于10。的。处违法工程造价的10 罚款、对不服从规划管理的,从重处罚,3,对盈利性的违法建设,超建面积低于10、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的10、罚款 超建面积低于11,13 的 处违法工程造价的11 13.罚款,超建面积低于14 16、的,处违法工程造价的14,16,罚款。超建面积低于17、19、的、处违法工程造价的17,19,罚款。超建面积20,以上的、处违法工程造价的20。罚款。对不服从规划管理的 从重处罚,4.凡违法建设对相邻关系造成损害的,由建设单位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后处以罚款.达不成协议的,予以拆除.5。对经罚款处理的违法建设 在补缴各项费用后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具有不服从城市规划监察管理,屡禁不止,态度恶劣情节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在对应处罚等次上提高1至2个档次、直至20 四,本规定由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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