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规划局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暂行规定,2006,09。04,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管理的严肃性.公正性 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一,违法建设行为的界定.违法建设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违法建设行为.1、未办理和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的,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经失效后开始动工建设的、3 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位置,尺寸,标高 建筑面积等,进行施工的、4 擅自改变建筑物或构筑物使用性质的 5、临时建筑未经批准延期,逾期不拆除的.6 擅自进行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二。严重影响城市规划违法建设的界定。1。建设工程的使用性质与批准的规划确定的性质不符 经过整改亦不能满足规划要求的违法建设工程.2,占压规划道路的违法建 构.筑物。公路及城市道路两侧擅自搭建的违法建.构。筑物 3 侵占城市公共绿地,市政基础实施及其用地的违法建、构.筑物.4,影响城市轮廓线以及城市景观的违法建.构、筑物。5。规划确定的禁建区 滑坡区的违法建 构,筑物 6、占压城市管网的违法建、构 筑物。7。占用消防通道,影响消防安全的违法建,构 筑物。8,对规划的和已建的微波通道.通讯,高压线路走廊等设施的使用或安全有影响的违法建,构,筑物 9 近期建设规划控制区和一些特殊、重大建设工程安全保护区内的违法建.构、筑物 10,擅自移动建筑位置,扩大占地面积。增加宽。长,度 高度,层数和更换批准的设计图。又不满足城市规划管理,有关要求的违法建设工程,11,产生土地使用权属及产权纠纷的违法建,构.筑物、12、成片改造区或新建区内的违法建设工程。13.逾期不拆除的临时建筑,14。违法建设工程经发现,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停工而拒不停工的违法建设工程.15,对公众利益,社会利益构成严重威协和影响的建,构,筑物。16,影响防洪,泄洪的违法建设、构。筑物,17。不能安全使用的违法管网工程和违法建,构,筑物、三。对违法建设的处罚,一、对凡属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一律拆除,二。对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按下列标准处罚.1。个人建房 1。对违法情节轻微、超建50平方米以内。的、免予处罚、2,对超建100、以下的。按违法工程造价、400元,平方米,下同。的10、予以罚款,3 对超建101 150,的,按违法工程造价的11,12.予以罚款,4。对超建151。200,的,按违法工程造价的13、14、予以罚款 5,对超建201,250。的,按违法工程造价的15 17.予以罚款 6,对超建251、300。的,按违法工程造价的18 19、予以罚款,7,对超建300 以上的恶意违法.按违法工程造价的20 予以罚款、8、对经罚款处理的违法建设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许可证。期限在两年以内,2,单位建房、1.对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公益性设施,福利事业.招商引资工业设施等有规划无红线手续。按规划实施且服从规划管理的违法建设行为以批评教育为主,责令停止施工 补办手续.免予处罚 对不服从规划管理的。处违法工程造价的10.罚款。对既无规划又无红线手续.经规划认定可以建设的,处违法工程造价。800元。下同,的10。罚款、经认定不宜建设的。予以拆除,2 对经济适用房或特困企事业单位等非盈利性的违法建设 情节轻微、超建面积低于10。的,以批评教育为主,免予处罚 超建面积大于10,的.处违法工程造价的10.罚款,对不服从规划管理的,从重处罚 3。对盈利性的违法建设、超建面积低于10 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的10,罚款 超建面积低于11,13,的 处违法工程造价的11 13、罚款、超建面积低于14,16,的.处违法工程造价的14,16、罚款。超建面积低于17。19.的,处违法工程造价的17.19、罚款。超建面积20。以上的 处违法工程造价的20 罚款,对不服从规划管理的,从重处罚。4.凡违法建设对相邻关系造成损害的.由建设单位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后处以罚款、达不成协议的.予以拆除,5,对经罚款处理的违法建设。在补缴各项费用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对具有不服从城市规划监察管理。屡禁不止、态度恶劣情节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对应处罚等次上提高1至2个档次,直至20 四.本规定由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