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规划局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暂行规定 2006。09 04.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管理的严肃性。公正性。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一。违法建设行为的界定,违法建设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违法建设行为 1,未办理和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的。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经失效后开始动工建设的。3 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位置。尺寸,标高,建筑面积等,进行施工的、4,擅自改变建筑物或构筑物使用性质的.5.临时建筑未经批准延期。逾期不拆除的.6 擅自进行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二,严重影响城市规划违法建设的界定、1,建设工程的使用性质与批准的规划确定的性质不符,经过整改亦不能满足规划要求的违法建设工程、2、占压规划道路的违法建.构,筑物 公路及城市道路两侧擅自搭建的违法建,构、筑物。3,侵占城市公共绿地 市政基础实施及其用地的违法建。构 筑物 4 影响城市轮廓线以及城市景观的违法建,构,筑物.5、规划确定的禁建区,滑坡区的违法建 构 筑物,6.占压城市管网的违法建,构.筑物,7、占用消防通道 影响消防安全的违法建、构 筑物 8,对规划的和已建的微波通道、通讯.高压线路走廊等设施的使用或安全有影响的违法建.构。筑物、9、近期建设规划控制区和一些特殊.重大建设工程安全保护区内的违法建,构。筑物,10、擅自移动建筑位置 扩大占地面积,增加宽.长、度。高度。层数和更换批准的设计图、又不满足城市规划管理、有关要求的违法建设工程、11.产生土地使用权属及产权纠纷的违法建.构,筑物。12,成片改造区或新建区内的违法建设工程,13 逾期不拆除的临时建筑.14,违法建设工程经发现、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停工而拒不停工的违法建设工程.15,对公众利益 社会利益构成严重威协和影响的建 构,筑物。16,影响防洪,泄洪的违法建设。构 筑物,17,不能安全使用的违法管网工程和违法建.构 筑物、三、对违法建设的处罚。一 对凡属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一律拆除、二,对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 按下列标准处罚。1。个人建房 1。对违法情节轻微。超建50平方米以内。的,免予处罚、2 对超建100,以下的.按违法工程造价.400元,平方米。下同 的10。予以罚款,3.对超建101 150,的,按违法工程造价的11 12.予以罚款,4,对超建151.200.的。按违法工程造价的13 14 予以罚款 5,对超建201,250、的。按违法工程造价的15.17 予以罚款 6,对超建251,300 的.按违法工程造价的18,19,予以罚款,7,对超建300,以上的恶意违法,按违法工程造价的20、予以罚款 8.对经罚款处理的违法建设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许可证,期限在两年以内,2.单位建房.1,对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公益性设施。福利事业.招商引资工业设施等有规划无红线手续.按规划实施且服从规划管理的违法建设行为以批评教育为主 责令停止施工 补办手续 免予处罚。对不服从规划管理的.处违法工程造价的10,罚款、对既无规划又无红线手续 经规划认定可以建设的,处违法工程造价,800元,下同,的10、罚款。经认定不宜建设的 予以拆除 2.对经济适用房或特困企事业单位等非盈利性的违法建设,情节轻微 超建面积低于10。的,以批评教育为主.免予处罚 超建面积大于10。的、处违法工程造价的10.罚款.对不服从规划管理的。从重处罚 3 对盈利性的违法建设,超建面积低于10.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的10,罚款,超建面积低于11、13,的 处违法工程造价的11、13.罚款.超建面积低于14.16,的.处违法工程造价的14,16、罚款、超建面积低于17,19.的.处违法工程造价的17,19,罚款。超建面积20,以上的.处违法工程造价的20,罚款 对不服从规划管理的、从重处罚,4 凡违法建设对相邻关系造成损害的 由建设单位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后处以罚款.达不成协议的,予以拆除,5,对经罚款处理的违法建设、在补缴各项费用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具有不服从城市规划监察管理,屡禁不止、态度恶劣情节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对应处罚等次上提高1至2个档次。直至20。四.本规定由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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