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规划局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暂行规定.2006,09,04。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管理的严肃性,公正性,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一 违法建设行为的界定.违法建设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违法建设行为,1.未办理和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的。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经失效后开始动工建设的.3.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位置 尺寸,标高,建筑面积等 进行施工的、4,擅自改变建筑物或构筑物使用性质的,5,临时建筑未经批准延期,逾期不拆除的.6 擅自进行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二.严重影响城市规划违法建设的界定 1、建设工程的使用性质与批准的规划确定的性质不符,经过整改亦不能满足规划要求的违法建设工程、2 占压规划道路的违法建 构,筑物、公路及城市道路两侧擅自搭建的违法建。构.筑物.3.侵占城市公共绿地,市政基础实施及其用地的违法建 构,筑物,4 影响城市轮廓线以及城市景观的违法建,构,筑物,5,规划确定的禁建区 滑坡区的违法建 构 筑物,6、占压城市管网的违法建、构.筑物.7。占用消防通道,影响消防安全的违法建 构,筑物,8,对规划的和已建的微波通道.通讯、高压线路走廊等设施的使用或安全有影响的违法建 构、筑物.9,近期建设规划控制区和一些特殊,重大建设工程安全保护区内的违法建、构,筑物,10,擅自移动建筑位置.扩大占地面积,增加宽.长.度.高度,层数和更换批准的设计图、又不满足城市规划管理、有关要求的违法建设工程。11,产生土地使用权属及产权纠纷的违法建 构,筑物,12,成片改造区或新建区内的违法建设工程。13 逾期不拆除的临时建筑。14 违法建设工程经发现.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停工而拒不停工的违法建设工程.15。对公众利益,社会利益构成严重威协和影响的建、构 筑物、16,影响防洪、泄洪的违法建设,构 筑物,17,不能安全使用的违法管网工程和违法建,构.筑物 三。对违法建设的处罚,一 对凡属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一律拆除 二、对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按下列标准处罚.1、个人建房,1、对违法情节轻微,超建50平方米以内.的.免予处罚,2。对超建100。以下的 按违法工程造价 400元 平方米。下同,的10.予以罚款、3 对超建101,150,的。按违法工程造价的11 12。予以罚款 4,对超建151 200,的、按违法工程造价的13、14 予以罚款。5,对超建201.250,的.按违法工程造价的15,17、予以罚款,6,对超建251.300,的,按违法工程造价的18、19 予以罚款。7.对超建300.以上的恶意违法、按违法工程造价的20 予以罚款、8,对经罚款处理的违法建设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许可证,期限在两年以内,2.单位建房 1、对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公益性设施。福利事业,招商引资工业设施等有规划无红线手续,按规划实施且服从规划管理的违法建设行为以批评教育为主 责令停止施工.补办手续。免予处罚 对不服从规划管理的、处违法工程造价的10,罚款,对既无规划又无红线手续、经规划认定可以建设的,处违法工程造价 800元.下同.的10 罚款。经认定不宜建设的。予以拆除,2,对经济适用房或特困企事业单位等非盈利性的违法建设、情节轻微 超建面积低于10。的.以批评教育为主 免予处罚,超建面积大于10 的。处违法工程造价的10、罚款 对不服从规划管理的.从重处罚、3、对盈利性的违法建设.超建面积低于10 的 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的10,罚款。超建面积低于11,13,的 处违法工程造价的11,13,罚款。超建面积低于14,16、的 处违法工程造价的14.16.罚款,超建面积低于17,19.的、处违法工程造价的17。19,罚款。超建面积20,以上的,处违法工程造价的20 罚款.对不服从规划管理的,从重处罚、4,凡违法建设对相邻关系造成损害的.由建设单位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后处以罚款、达不成协议的 予以拆除。5,对经罚款处理的违法建设、在补缴各项费用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对具有不服从城市规划监察管理、屡禁不止、态度恶劣情节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对应处罚等次上提高1至2个档次。直至20、四,本规定由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