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规划局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暂行规定、2006 09,04、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管理的严肃性。公正性。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一,违法建设行为的界定.违法建设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下列情形之一者 为违法建设行为 1,未办理和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的.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经失效后开始动工建设的、3。未按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位置 尺寸、标高,建筑面积等、进行施工的,4,擅自改变建筑物或构筑物使用性质的.5,临时建筑未经批准延期.逾期不拆除的、6。擅自进行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二.严重影响城市规划违法建设的界定、1,建设工程的使用性质与批准的规划确定的性质不符.经过整改亦不能满足规划要求的违法建设工程,2,占压规划道路的违法建,构 筑物.公路及城市道路两侧擅自搭建的违法建、构,筑物,3 侵占城市公共绿地、市政基础实施及其用地的违法建.构,筑物、4.影响城市轮廓线以及城市景观的违法建、构.筑物。5,规划确定的禁建区,滑坡区的违法建。构.筑物 6 占压城市管网的违法建 构.筑物,7、占用消防通道 影响消防安全的违法建.构。筑物,8.对规划的和已建的微波通道。通讯.高压线路走廊等设施的使用或安全有影响的违法建。构 筑物.9.近期建设规划控制区和一些特殊,重大建设工程安全保护区内的违法建。构,筑物.10 擅自移动建筑位置。扩大占地面积,增加宽,长。度 高度 层数和更换批准的设计图.又不满足城市规划管理。有关要求的违法建设工程.11,产生土地使用权属及产权纠纷的违法建、构 筑物.12.成片改造区或新建区内的违法建设工程.13。逾期不拆除的临时建筑.14 违法建设工程经发现,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停工而拒不停工的违法建设工程、15、对公众利益、社会利益构成严重威协和影响的建,构。筑物,16,影响防洪 泄洪的违法建设,构、筑物.17。不能安全使用的违法管网工程和违法建 构 筑物,三.对违法建设的处罚,一.对凡属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一律拆除、二、对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 按下列标准处罚 1,个人建房。1,对违法情节轻微.超建50平方米以内.的,免予处罚,2。对超建100、以下的,按违法工程造价 400元 平方米,下同.的10,予以罚款、3。对超建101.150,的.按违法工程造价的11,12,予以罚款。4、对超建151 200,的 按违法工程造价的13,14.予以罚款、5,对超建201,250、的、按违法工程造价的15。17、予以罚款、6,对超建251、300,的 按违法工程造价的18,19、予以罚款、7,对超建300,以上的恶意违法,按违法工程造价的20,予以罚款 8 对经罚款处理的违法建设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许可证.期限在两年以内。2 单位建房,1.对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公益性设施、福利事业、招商引资工业设施等有规划无红线手续。按规划实施且服从规划管理的违法建设行为以批评教育为主.责令停止施工 补办手续、免予处罚,对不服从规划管理的。处违法工程造价的10,罚款,对既无规划又无红线手续,经规划认定可以建设的。处违法工程造价、800元,下同、的10 罚款.经认定不宜建设的、予以拆除 2。对经济适用房或特困企事业单位等非盈利性的违法建设,情节轻微、超建面积低于10 的,以批评教育为主、免予处罚。超建面积大于10、的。处违法工程造价的10 罚款.对不服从规划管理的,从重处罚,3、对盈利性的违法建设、超建面积低于10,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的10,罚款 超建面积低于11 13、的、处违法工程造价的11.13.罚款,超建面积低于14.16、的。处违法工程造价的14 16 罚款。超建面积低于17。19、的.处违法工程造价的17。19、罚款 超建面积20、以上的、处违法工程造价的20、罚款、对不服从规划管理的 从重处罚 4,凡违法建设对相邻关系造成损害的 由建设单位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后处以罚款、达不成协议的。予以拆除.5 对经罚款处理的违法建设 在补缴各项费用后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具有不服从城市规划监察管理、屡禁不止。态度恶劣情节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对应处罚等次上提高1至2个档次、直至20,四、本规定由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