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规划局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暂行规定 2006,09、04、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管理的严肃性、公正性。规范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一,违法建设行为的界定.违法建设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违法建设行为,1.未办理和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的.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经失效后开始动工建设的。3,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位置,尺寸,标高 建筑面积等。进行施工的、4,擅自改变建筑物或构筑物使用性质的,5,临时建筑未经批准延期。逾期不拆除的,6.擅自进行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二、严重影响城市规划违法建设的界定,1,建设工程的使用性质与批准的规划确定的性质不符,经过整改亦不能满足规划要求的违法建设工程。2,占压规划道路的违法建 构,筑物,公路及城市道路两侧擅自搭建的违法建 构,筑物 3,侵占城市公共绿地 市政基础实施及其用地的违法建、构 筑物、4。影响城市轮廓线以及城市景观的违法建,构、筑物,5、规划确定的禁建区,滑坡区的违法建。构,筑物,6,占压城市管网的违法建,构,筑物、7 占用消防通道 影响消防安全的违法建.构,筑物。8、对规划的和已建的微波通道,通讯,高压线路走廊等设施的使用或安全有影响的违法建,构,筑物 9 近期建设规划控制区和一些特殊,重大建设工程安全保护区内的违法建,构.筑物 10。擅自移动建筑位置、扩大占地面积。增加宽。长.度 高度,层数和更换批准的设计图、又不满足城市规划管理.有关要求的违法建设工程,11,产生土地使用权属及产权纠纷的违法建、构 筑物 12,成片改造区或新建区内的违法建设工程,13 逾期不拆除的临时建筑,14,违法建设工程经发现,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停工而拒不停工的违法建设工程,15.对公众利益、社会利益构成严重威协和影响的建,构,筑物.16。影响防洪,泄洪的违法建设、构.筑物、17 不能安全使用的违法管网工程和违法建.构,筑物,三。对违法建设的处罚,一。对凡属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一律拆除,二,对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按下列标准处罚 1,个人建房.1、对违法情节轻微。超建50平方米以内。的.免予处罚,2 对超建100.以下的,按违法工程造价,400元.平方米、下同 的10。予以罚款 3 对超建101.150。的 按违法工程造价的11 12。予以罚款。4。对超建151、200、的。按违法工程造价的13,14、予以罚款。5,对超建201 250.的.按违法工程造价的15.17,予以罚款、6,对超建251,300,的,按违法工程造价的18.19,予以罚款、7,对超建300.以上的恶意违法,按违法工程造价的20。予以罚款、8,对经罚款处理的违法建设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许可证。期限在两年以内,2。单位建房、1 对公共设施 基础设施,公益性设施.福利事业,招商引资工业设施等有规划无红线手续.按规划实施且服从规划管理的违法建设行为以批评教育为主,责令停止施工 补办手续。免予处罚,对不服从规划管理的,处违法工程造价的10。罚款,对既无规划又无红线手续,经规划认定可以建设的,处违法工程造价 800元,下同.的10.罚款 经认定不宜建设的.予以拆除,2。对经济适用房或特困企事业单位等非盈利性的违法建设,情节轻微、超建面积低于10。的。以批评教育为主 免予处罚.超建面积大于10,的,处违法工程造价的10、罚款.对不服从规划管理的、从重处罚.3、对盈利性的违法建设,超建面积低于10。的 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的10,罚款,超建面积低于11,13,的、处违法工程造价的11、13。罚款.超建面积低于14。16 的 处违法工程造价的14。16、罚款、超建面积低于17,19。的.处违法工程造价的17、19,罚款、超建面积20。以上的。处违法工程造价的20,罚款,对不服从规划管理的 从重处罚。4。凡违法建设对相邻关系造成损害的.由建设单位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后处以罚款。达不成协议的,予以拆除、5 对经罚款处理的违法建设 在补缴各项费用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具有不服从城市规划监察管理。屡禁不止,态度恶劣情节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对应处罚等次上提高1至2个档次.直至20.四.本规定由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