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规划局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暂行规定、2006。09,04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 促进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城市规划管理 实现城市规划管理的严肃性,公正性,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一,违法建设行为的界定,违法建设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 未取得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违法建设行为,1。未办理和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的,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经失效后开始动工建设的。3,未按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的规定 位置,尺寸.标高.建筑面积等.进行施工的,4,擅自改变建筑物或构筑物使用性质的、5 临时建筑未经批准延期。逾期不拆除的。6、擅自进行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二,严重影响城市规划违法建设的界定,1,建设工程的使用性质与批准的规划确定的性质不符 经过整改亦不能满足规划要求的违法建设工程。2 占压规划道路的违法建。构 筑物,公路及城市道路两侧擅自搭建的违法建,构,筑物.3,侵占城市公共绿地,市政基础实施及其用地的违法建,构、筑物,4,影响城市轮廓线以及城市景观的违法建,构.筑物 5,规划确定的禁建区、滑坡区的违法建,构,筑物。6,占压城市管网的违法建 构.筑物,7,占用消防通道 影响消防安全的违法建,构 筑物,8,对规划的和已建的微波通道,通讯 高压线路走廊等设施的使用或安全有影响的违法建 构,筑物.9,近期建设规划控制区和一些特殊,重大建设工程安全保护区内的违法建.构,筑物,10,擅自移动建筑位置。扩大占地面积 增加宽 长 度、高度 层数和更换批准的设计图。又不满足城市规划管理。有关要求的违法建设工程 11.产生土地使用权属及产权纠纷的违法建。构,筑物,12、成片改造区或新建区内的违法建设工程,13。逾期不拆除的临时建筑,14。违法建设工程经发现,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停工而拒不停工的违法建设工程,15.对公众利益.社会利益构成严重威协和影响的建,构、筑物,16.影响防洪。泄洪的违法建设 构 筑物.17。不能安全使用的违法管网工程和违法建,构。筑物,三、对违法建设的处罚,一.对凡属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一律拆除。二,对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按下列标准处罚.1,个人建房.1 对违法情节轻微,超建50平方米以内 的,免予处罚。2、对超建100,以下的,按违法工程造价、400元 平方米.下同、的10.予以罚款。3、对超建101。150、的,按违法工程造价的11,12。予以罚款。4。对超建151,200 的 按违法工程造价的13,14、予以罚款,5 对超建201,250 的 按违法工程造价的15,17 予以罚款 6、对超建251.300、的、按违法工程造价的18,19.予以罚款 7,对超建300。以上的恶意违法,按违法工程造价的20,予以罚款,8。对经罚款处理的违法建设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许可证,期限在两年以内,2,单位建房 1。对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公益性设施.福利事业。招商引资工业设施等有规划无红线手续 按规划实施且服从规划管理的违法建设行为以批评教育为主.责令停止施工 补办手续,免予处罚 对不服从规划管理的,处违法工程造价的10。罚款,对既无规划又无红线手续.经规划认定可以建设的.处违法工程造价、800元,下同,的10.罚款 经认定不宜建设的.予以拆除。2、对经济适用房或特困企事业单位等非盈利性的违法建设,情节轻微 超建面积低于10、的,以批评教育为主、免予处罚 超建面积大于10,的、处违法工程造价的10、罚款,对不服从规划管理的,从重处罚、3 对盈利性的违法建设.超建面积低于10。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的10、罚款。超建面积低于11、13,的.处违法工程造价的11,13,罚款。超建面积低于14 16.的、处违法工程造价的14、16,罚款.超建面积低于17,19。的 处违法工程造价的17,19、罚款、超建面积20,以上的,处违法工程造价的20、罚款 对不服从规划管理的.从重处罚。4、凡违法建设对相邻关系造成损害的。由建设单位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后处以罚款,达不成协议的、予以拆除.5,对经罚款处理的违法建设。在补缴各项费用后.办理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具有不服从城市规划监察管理 屡禁不止。态度恶劣情节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对应处罚等次上提高1至2个档次,直至20 四.本规定由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