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规划局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暂行规定、2006,09、04、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管理的严肃性,公正性 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一,违法建设行为的界定、违法建设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违法建设行为.1 未办理和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的。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经失效后开始动工建设的,3.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位置,尺寸.标高,建筑面积等,进行施工的,4。擅自改变建筑物或构筑物使用性质的,5,临时建筑未经批准延期。逾期不拆除的。6,擅自进行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 二。严重影响城市规划违法建设的界定 1,建设工程的使用性质与批准的规划确定的性质不符.经过整改亦不能满足规划要求的违法建设工程.2、占压规划道路的违法建 构.筑物,公路及城市道路两侧擅自搭建的违法建、构,筑物,3.侵占城市公共绿地,市政基础实施及其用地的违法建,构.筑物.4、影响城市轮廓线以及城市景观的违法建 构。筑物 5,规划确定的禁建区,滑坡区的违法建,构、筑物,6.占压城市管网的违法建,构、筑物.7.占用消防通道 影响消防安全的违法建 构,筑物。8 对规划的和已建的微波通道。通讯,高压线路走廊等设施的使用或安全有影响的违法建、构、筑物,9,近期建设规划控制区和一些特殊,重大建设工程安全保护区内的违法建.构。筑物 10、擅自移动建筑位置,扩大占地面积,增加宽.长.度,高度。层数和更换批准的设计图,又不满足城市规划管理 有关要求的违法建设工程,11 产生土地使用权属及产权纠纷的违法建。构、筑物.12。成片改造区或新建区内的违法建设工程.13、逾期不拆除的临时建筑、14。违法建设工程经发现,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停工而拒不停工的违法建设工程,15。对公众利益、社会利益构成严重威协和影响的建。构。筑物,16,影响防洪。泄洪的违法建设 构.筑物,17,不能安全使用的违法管网工程和违法建 构、筑物。三。对违法建设的处罚。一。对凡属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一律拆除,二,对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按下列标准处罚,1。个人建房,1,对违法情节轻微.超建50平方米以内。的.免予处罚 2.对超建100。以下的,按违法工程造价、400元、平方米.下同.的10 予以罚款。3,对超建101,150,的。按违法工程造价的11,12 予以罚款.4。对超建151,200,的 按违法工程造价的13。14.予以罚款、5,对超建201、250,的、按违法工程造价的15.17,予以罚款。6.对超建251 300、的,按违法工程造价的18 19 予以罚款,7,对超建300,以上的恶意违法.按违法工程造价的20.予以罚款,8 对经罚款处理的违法建设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许可证.期限在两年以内、2.单位建房,1,对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公益性设施、福利事业.招商引资工业设施等有规划无红线手续、按规划实施且服从规划管理的违法建设行为以批评教育为主.责令停止施工.补办手续,免予处罚,对不服从规划管理的。处违法工程造价的10 罚款,对既无规划又无红线手续 经规划认定可以建设的,处违法工程造价、800元,下同 的10.罚款,经认定不宜建设的。予以拆除,2,对经济适用房或特困企事业单位等非盈利性的违法建设.情节轻微,超建面积低于10 的 以批评教育为主。免予处罚 超建面积大于10.的。处违法工程造价的10,罚款。对不服从规划管理的 从重处罚.3。对盈利性的违法建设.超建面积低于10,的 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的10,罚款,超建面积低于11,13 的.处违法工程造价的11、13,罚款.超建面积低于14、16.的.处违法工程造价的14 16、罚款,超建面积低于17。19。的、处违法工程造价的17。19,罚款、超建面积20.以上的 处违法工程造价的20。罚款.对不服从规划管理的,从重处罚。4 凡违法建设对相邻关系造成损害的、由建设单位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后处以罚款,达不成协议的。予以拆除、5,对经罚款处理的违法建设、在补缴各项费用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具有不服从城市规划监察管理、屡禁不止,态度恶劣情节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对应处罚等次上提高1至2个档次、直至20 四。本规定由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