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规划局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暂行规定,2006.09 04,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 促进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管理的严肃性,公正性.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一。违法建设行为的界定.违法建设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 未取得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违法建设行为,1,未办理和取得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施工的,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经失效后开始动工建设的.3,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的规定.位置,尺寸,标高,建筑面积等 进行施工的 4。擅自改变建筑物或构筑物使用性质的。5.临时建筑未经批准延期.逾期不拆除的。6 擅自进行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 二。严重影响城市规划违法建设的界定。1 建设工程的使用性质与批准的规划确定的性质不符 经过整改亦不能满足规划要求的违法建设工程.2.占压规划道路的违法建.构、筑物。公路及城市道路两侧擅自搭建的违法建.构,筑物,3,侵占城市公共绿地 市政基础实施及其用地的违法建,构、筑物,4。影响城市轮廓线以及城市景观的违法建 构、筑物 5。规划确定的禁建区,滑坡区的违法建.构,筑物 6,占压城市管网的违法建、构,筑物,7,占用消防通道、影响消防安全的违法建,构,筑物、8、对规划的和已建的微波通道。通讯,高压线路走廊等设施的使用或安全有影响的违法建 构、筑物,9。近期建设规划控制区和一些特殊,重大建设工程安全保护区内的违法建、构,筑物 10,擅自移动建筑位置 扩大占地面积、增加宽,长,度。高度,层数和更换批准的设计图。又不满足城市规划管理 有关要求的违法建设工程 11、产生土地使用权属及产权纠纷的违法建,构.筑物、12,成片改造区或新建区内的违法建设工程 13.逾期不拆除的临时建筑、14。违法建设工程经发现。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停工而拒不停工的违法建设工程,15,对公众利益,社会利益构成严重威协和影响的建、构,筑物 16,影响防洪,泄洪的违法建设.构、筑物 17、不能安全使用的违法管网工程和违法建,构,筑物,三。对违法建设的处罚,一.对凡属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一律拆除。二,对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按下列标准处罚,1 个人建房 1 对违法情节轻微 超建50平方米以内,的,免予处罚。2.对超建100、以下的.按违法工程造价,400元 平方米,下同、的10,予以罚款,3。对超建101 150。的.按违法工程造价的11。12,予以罚款,4。对超建151,200,的。按违法工程造价的13、14 予以罚款,5,对超建201 250。的.按违法工程造价的15。17、予以罚款.6,对超建251,300.的,按违法工程造价的18,19。予以罚款。7,对超建300.以上的恶意违法,按违法工程造价的20,予以罚款,8.对经罚款处理的违法建设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许可证,期限在两年以内。2,单位建房。1。对公共设施 基础设施、公益性设施、福利事业 招商引资工业设施等有规划无红线手续、按规划实施且服从规划管理的违法建设行为以批评教育为主,责令停止施工.补办手续、免予处罚。对不服从规划管理的,处违法工程造价的10。罚款、对既无规划又无红线手续、经规划认定可以建设的.处违法工程造价。800元.下同,的10,罚款、经认定不宜建设的,予以拆除,2、对经济适用房或特困企事业单位等非盈利性的违法建设 情节轻微,超建面积低于10.的。以批评教育为主 免予处罚、超建面积大于10,的。处违法工程造价的10 罚款、对不服从规划管理的 从重处罚,3,对盈利性的违法建设 超建面积低于10 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的10、罚款.超建面积低于11 13,的 处违法工程造价的11、13 罚款、超建面积低于14,16 的、处违法工程造价的14,16,罚款、超建面积低于17,19。的,处违法工程造价的17,19 罚款.超建面积20,以上的,处违法工程造价的20。罚款、对不服从规划管理的,从重处罚,4.凡违法建设对相邻关系造成损害的,由建设单位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后处以罚款 达不成协议的。予以拆除,5。对经罚款处理的违法建设、在补缴各项费用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具有不服从城市规划监察管理。屡禁不止.态度恶劣情节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对应处罚等次上提高1至2个档次,直至20,四、本规定由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五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