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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规划局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暂行规定。2006。09 04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管理的严肃性.公正性.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一.违法建设行为的界定,违法建设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违法建设行为、1 未办理和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的,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经失效后开始动工建设的,3.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位置 尺寸.标高 建筑面积等.进行施工的,4。擅自改变建筑物或构筑物使用性质的、5、临时建筑未经批准延期、逾期不拆除的.6 擅自进行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 二,严重影响城市规划违法建设的界定.1.建设工程的使用性质与批准的规划确定的性质不符、经过整改亦不能满足规划要求的违法建设工程 2,占压规划道路的违法建。构。筑物。公路及城市道路两侧擅自搭建的违法建,构。筑物 3、侵占城市公共绿地,市政基础实施及其用地的违法建 构 筑物,4 影响城市轮廓线以及城市景观的违法建,构、筑物,5。规划确定的禁建区,滑坡区的违法建 构.筑物,6、占压城市管网的违法建,构,筑物.7、占用消防通道.影响消防安全的违法建.构,筑物.8,对规划的和已建的微波通道,通讯、高压线路走廊等设施的使用或安全有影响的违法建.构。筑物。9,近期建设规划控制区和一些特殊 重大建设工程安全保护区内的违法建 构,筑物 10 擅自移动建筑位置 扩大占地面积,增加宽 长、度 高度.层数和更换批准的设计图。又不满足城市规划管理.有关要求的违法建设工程。11,产生土地使用权属及产权纠纷的违法建、构。筑物、12.成片改造区或新建区内的违法建设工程、13,逾期不拆除的临时建筑.14。违法建设工程经发现.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停工而拒不停工的违法建设工程。15.对公众利益、社会利益构成严重威协和影响的建、构.筑物。16,影响防洪 泄洪的违法建设,构 筑物。17。不能安全使用的违法管网工程和违法建,构.筑物。三、对违法建设的处罚,一。对凡属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一律拆除 二 对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按下列标准处罚.1,个人建房.1.对违法情节轻微,超建50平方米以内 的、免予处罚.2,对超建100。以下的.按违法工程造价、400元.平方米。下同。的10.予以罚款。3,对超建101.150.的、按违法工程造价的11.12,予以罚款。4。对超建151.200.的、按违法工程造价的13、14、予以罚款、5,对超建201.250 的,按违法工程造价的15,17。予以罚款 6 对超建251,300。的 按违法工程造价的18,19 予以罚款.7、对超建300,以上的恶意违法 按违法工程造价的20.予以罚款,8 对经罚款处理的违法建设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许可证,期限在两年以内,2,单位建房.1 对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公益性设施。福利事业 招商引资工业设施等有规划无红线手续,按规划实施且服从规划管理的违法建设行为以批评教育为主 责令停止施工、补办手续.免予处罚.对不服从规划管理的。处违法工程造价的10。罚款、对既无规划又无红线手续。经规划认定可以建设的、处违法工程造价,800元,下同.的10,罚款,经认定不宜建设的 予以拆除,2。对经济适用房或特困企事业单位等非盈利性的违法建设.情节轻微.超建面积低于10,的.以批评教育为主,免予处罚。超建面积大于10、的。处违法工程造价的10 罚款,对不服从规划管理的。从重处罚,3。对盈利性的违法建设、超建面积低于10.的 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的10,罚款。超建面积低于11,13、的。处违法工程造价的11,13,罚款,超建面积低于14.16 的,处违法工程造价的14.16、罚款。超建面积低于17,19.的、处违法工程造价的17,19、罚款、超建面积20,以上的、处违法工程造价的20 罚款.对不服从规划管理的 从重处罚。4。凡违法建设对相邻关系造成损害的。由建设单位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后处以罚款,达不成协议的。予以拆除.5.对经罚款处理的违法建设、在补缴各项费用后、办理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具有不服从城市规划监察管理 屡禁不止,态度恶劣情节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在对应处罚等次上提高1至2个档次。直至20,四,本规定由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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