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规划局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暂行规定,2006、09 04,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 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管理的严肃性,公正性、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一,违法建设行为的界定.违法建设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违法建设行为 1,未办理和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施工的。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经失效后开始动工建设的,3、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的规定.位置、尺寸,标高 建筑面积等 进行施工的.4,擅自改变建筑物或构筑物使用性质的、5,临时建筑未经批准延期。逾期不拆除的 6,擅自进行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二、严重影响城市规划违法建设的界定,1,建设工程的使用性质与批准的规划确定的性质不符、经过整改亦不能满足规划要求的违法建设工程,2。占压规划道路的违法建、构。筑物.公路及城市道路两侧擅自搭建的违法建、构、筑物,3、侵占城市公共绿地,市政基础实施及其用地的违法建,构,筑物,4,影响城市轮廓线以及城市景观的违法建、构 筑物。5,规划确定的禁建区 滑坡区的违法建.构,筑物,6,占压城市管网的违法建 构.筑物 7.占用消防通道、影响消防安全的违法建、构.筑物 8,对规划的和已建的微波通道,通讯.高压线路走廊等设施的使用或安全有影响的违法建 构.筑物 9、近期建设规划控制区和一些特殊 重大建设工程安全保护区内的违法建 构.筑物、10。擅自移动建筑位置,扩大占地面积、增加宽,长 度、高度。层数和更换批准的设计图。又不满足城市规划管理.有关要求的违法建设工程.11,产生土地使用权属及产权纠纷的违法建.构。筑物,12,成片改造区或新建区内的违法建设工程、13、逾期不拆除的临时建筑、14,违法建设工程经发现 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停工而拒不停工的违法建设工程。15,对公众利益,社会利益构成严重威协和影响的建 构,筑物 16.影响防洪,泄洪的违法建设 构,筑物。17,不能安全使用的违法管网工程和违法建 构、筑物 三.对违法建设的处罚。一,对凡属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一律拆除 二、对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按下列标准处罚,1,个人建房,1,对违法情节轻微。超建50平方米以内 的,免予处罚。2 对超建100,以下的、按违法工程造价、400元,平方米,下同。的10、予以罚款 3,对超建101。150,的,按违法工程造价的11,12。予以罚款,4.对超建151.200。的,按违法工程造价的13,14.予以罚款、5。对超建201,250、的,按违法工程造价的15、17、予以罚款 6.对超建251、300.的、按违法工程造价的18,19,予以罚款。7。对超建300,以上的恶意违法、按违法工程造价的20,予以罚款,8。对经罚款处理的违法建设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许可证 期限在两年以内.2,单位建房。1,对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公益性设施 福利事业、招商引资工业设施等有规划无红线手续.按规划实施且服从规划管理的违法建设行为以批评教育为主 责令停止施工、补办手续,免予处罚,对不服从规划管理的.处违法工程造价的10。罚款.对既无规划又无红线手续,经规划认定可以建设的.处违法工程造价,800元 下同,的10.罚款.经认定不宜建设的、予以拆除.2,对经济适用房或特困企事业单位等非盈利性的违法建设,情节轻微,超建面积低于10。的,以批评教育为主,免予处罚,超建面积大于10,的、处违法工程造价的10、罚款,对不服从规划管理的.从重处罚 3,对盈利性的违法建设,超建面积低于10,的 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的10,罚款.超建面积低于11 13,的、处违法工程造价的11、13 罚款、超建面积低于14、16、的,处违法工程造价的14。16.罚款,超建面积低于17、19,的,处违法工程造价的17,19.罚款,超建面积20.以上的。处违法工程造价的20 罚款.对不服从规划管理的,从重处罚.4、凡违法建设对相邻关系造成损害的。由建设单位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后处以罚款 达不成协议的,予以拆除,5,对经罚款处理的违法建设 在补缴各项费用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对具有不服从城市规划监察管理、屡禁不止.态度恶劣情节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对应处罚等次上提高1至2个档次,直至20.四,本规定由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