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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规划局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暂行规定.2006、09、04,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城市规划管理 实现城市规划管理的严肃性 公正性,规范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一。违法建设行为的界定,违法建设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违法建设行为,1.未办理和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的,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经失效后开始动工建设的。3 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位置,尺寸,标高、建筑面积等.进行施工的、4,擅自改变建筑物或构筑物使用性质的、5、临时建筑未经批准延期,逾期不拆除的。6、擅自进行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二 严重影响城市规划违法建设的界定。1。建设工程的使用性质与批准的规划确定的性质不符、经过整改亦不能满足规划要求的违法建设工程,2.占压规划道路的违法建、构,筑物。公路及城市道路两侧擅自搭建的违法建 构 筑物 3、侵占城市公共绿地,市政基础实施及其用地的违法建、构,筑物 4,影响城市轮廓线以及城市景观的违法建,构、筑物,5.规划确定的禁建区、滑坡区的违法建.构。筑物 6、占压城市管网的违法建.构 筑物,7,占用消防通道。影响消防安全的违法建,构,筑物,8 对规划的和已建的微波通道,通讯,高压线路走廊等设施的使用或安全有影响的违法建、构。筑物、9。近期建设规划控制区和一些特殊,重大建设工程安全保护区内的违法建,构,筑物 10、擅自移动建筑位置。扩大占地面积、增加宽.长、度、高度 层数和更换批准的设计图,又不满足城市规划管理,有关要求的违法建设工程。11,产生土地使用权属及产权纠纷的违法建、构,筑物.12 成片改造区或新建区内的违法建设工程,13,逾期不拆除的临时建筑、14.违法建设工程经发现、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停工而拒不停工的违法建设工程 15、对公众利益。社会利益构成严重威协和影响的建、构、筑物.16.影响防洪,泄洪的违法建设 构 筑物。17。不能安全使用的违法管网工程和违法建,构,筑物,三,对违法建设的处罚 一。对凡属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一律拆除.二、对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按下列标准处罚 1 个人建房.1.对违法情节轻微 超建50平方米以内。的,免予处罚.2、对超建100.以下的 按违法工程造价.400元 平方米,下同,的10 予以罚款、3。对超建101,150 的,按违法工程造价的11。12,予以罚款,4、对超建151,200,的,按违法工程造价的13。14。予以罚款。5 对超建201.250 的、按违法工程造价的15,17。予以罚款。6.对超建251,300.的,按违法工程造价的18,19、予以罚款,7,对超建300.以上的恶意违法,按违法工程造价的20,予以罚款 8.对经罚款处理的违法建设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许可证,期限在两年以内.2,单位建房 1、对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公益性设施 福利事业 招商引资工业设施等有规划无红线手续、按规划实施且服从规划管理的违法建设行为以批评教育为主,责令停止施工,补办手续.免予处罚,对不服从规划管理的,处违法工程造价的10,罚款,对既无规划又无红线手续。经规划认定可以建设的.处违法工程造价、800元.下同.的10、罚款。经认定不宜建设的、予以拆除,2。对经济适用房或特困企事业单位等非盈利性的违法建设、情节轻微。超建面积低于10,的,以批评教育为主 免予处罚,超建面积大于10.的、处违法工程造价的10。罚款。对不服从规划管理的 从重处罚,3.对盈利性的违法建设、超建面积低于10。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的10、罚款.超建面积低于11 13.的,处违法工程造价的11。13,罚款.超建面积低于14 16、的。处违法工程造价的14,16、罚款、超建面积低于17,19。的.处违法工程造价的17.19.罚款、超建面积20,以上的。处违法工程造价的20,罚款,对不服从规划管理的 从重处罚.4、凡违法建设对相邻关系造成损害的 由建设单位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后处以罚款,达不成协议的。予以拆除,5 对经罚款处理的违法建设。在补缴各项费用后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具有不服从城市规划监察管理、屡禁不止.态度恶劣情节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在对应处罚等次上提高1至2个档次.直至20 四 本规定由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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