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规划局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暂行规定.2006,09,04、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管理的严肃性、公正性.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一 违法建设行为的界定。违法建设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违法建设行为、1 未办理和取得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的。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经失效后开始动工建设的.3 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位置、尺寸 标高,建筑面积等、进行施工的.4。擅自改变建筑物或构筑物使用性质的,5,临时建筑未经批准延期 逾期不拆除的、6 擅自进行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二.严重影响城市规划违法建设的界定,1,建设工程的使用性质与批准的规划确定的性质不符.经过整改亦不能满足规划要求的违法建设工程、2 占压规划道路的违法建.构.筑物.公路及城市道路两侧擅自搭建的违法建.构.筑物,3,侵占城市公共绿地。市政基础实施及其用地的违法建,构 筑物,4,影响城市轮廓线以及城市景观的违法建 构,筑物,5,规划确定的禁建区、滑坡区的违法建.构 筑物。6 占压城市管网的违法建.构,筑物、7,占用消防通道,影响消防安全的违法建,构,筑物、8,对规划的和已建的微波通道.通讯 高压线路走廊等设施的使用或安全有影响的违法建、构 筑物。9.近期建设规划控制区和一些特殊,重大建设工程安全保护区内的违法建,构。筑物,10。擅自移动建筑位置,扩大占地面积,增加宽.长,度,高度、层数和更换批准的设计图,又不满足城市规划管理.有关要求的违法建设工程。11。产生土地使用权属及产权纠纷的违法建,构.筑物.12,成片改造区或新建区内的违法建设工程 13,逾期不拆除的临时建筑 14.违法建设工程经发现,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停工而拒不停工的违法建设工程、15,对公众利益,社会利益构成严重威协和影响的建,构,筑物。16、影响防洪 泄洪的违法建设。构.筑物。17.不能安全使用的违法管网工程和违法建。构、筑物,三.对违法建设的处罚,一 对凡属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一律拆除、二.对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按下列标准处罚 1.个人建房、1,对违法情节轻微。超建50平方米以内。的 免予处罚。2,对超建100。以下的,按违法工程造价、400元,平方米。下同 的10 予以罚款。3、对超建101、150、的,按违法工程造价的11 12,予以罚款.4。对超建151 200.的.按违法工程造价的13,14。予以罚款。5 对超建201。250.的,按违法工程造价的15 17,予以罚款。6 对超建251.300,的,按违法工程造价的18,19 予以罚款,7,对超建300,以上的恶意违法、按违法工程造价的20.予以罚款.8、对经罚款处理的违法建设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许可证 期限在两年以内 2,单位建房 1 对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公益性设施、福利事业,招商引资工业设施等有规划无红线手续.按规划实施且服从规划管理的违法建设行为以批评教育为主。责令停止施工、补办手续,免予处罚,对不服从规划管理的.处违法工程造价的10.罚款、对既无规划又无红线手续,经规划认定可以建设的,处违法工程造价.800元 下同 的10。罚款、经认定不宜建设的 予以拆除 2,对经济适用房或特困企事业单位等非盈利性的违法建设,情节轻微、超建面积低于10,的、以批评教育为主,免予处罚 超建面积大于10.的。处违法工程造价的10,罚款、对不服从规划管理的、从重处罚。3,对盈利性的违法建设。超建面积低于10.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的10 罚款、超建面积低于11。13 的 处违法工程造价的11.13、罚款、超建面积低于14、16.的,处违法工程造价的14、16,罚款、超建面积低于17、19 的,处违法工程造价的17,19.罚款 超建面积20,以上的、处违法工程造价的20。罚款 对不服从规划管理的.从重处罚、4,凡违法建设对相邻关系造成损害的 由建设单位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后处以罚款,达不成协议的 予以拆除.5。对经罚款处理的违法建设,在补缴各项费用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对具有不服从城市规划监察管理、屡禁不止 态度恶劣情节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对应处罚等次上提高1至2个档次、直至20,四、本规定由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