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1992年4月25日大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2年5月27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2001年4月26日大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01年7月27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大连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08年10月31日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8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发挥城市市政设施功能,保障城市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大连市市辖区.县、市。及建制镇内的城市市政设施,均依照本条例进行管理.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市政设施包括城市道路 排水和城市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第四条。大连市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市人民政府城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 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内的城市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城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政设施管理 具体工作由城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实施.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 统一监管 配套建设,加强养护的原则,保证市政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第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使用城市市政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城市市政设施的义务 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维护和保护城市市政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条例的应当依法予以相关追究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管理第七条。城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市市政设施规划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编制城市市政设施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与城市市政设施规划相衔接.审批部门在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征求城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八条,城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市政设施规划 制定城市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经投资。建设 环保和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城市市政设施建设 应当依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市政设施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发展。与建筑物,构筑物相配套的城市市政设施工程.应与基本建设工程总体同步规划,设计,施工.验收 承担城市市政设施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城市市政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项目、城市市政设施的设计 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城市市政设施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第十条、城市市政设施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城市市政设施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应当建立完整的档案。第十一条.非经营性的城市市政设施建设 以政府投资为主.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按照城市市政设施发展规划 参与经营性的城市市政设施项目建设,第十二条、城市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建设配套道路,排水、照明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市政设施建设技术规范 确保与城市市政设施衔接,第十三条.规划和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区域变化情况调整城市市政界,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接管市政界调整后增加的城市市政设施,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规定移交、第三章养护和维修管理第十四条,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城市市政设施状况制定养护维修计划。经城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城市市政设施。由投资者负责养护、维修,经城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也可移交或有偿委托专业养护,维修单位管理、对申请移交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实行专业管修并符合交接条件的市政设施,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对其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城市市政设施.按照城市市政设施的等级.数量及养护维修的定额.逐年核定养护维修经费,统一安排养护 维修资金 城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责任人应当按有关城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技术规范和标准.及时养护,维修城市市政设施、并接受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城市市政设施以及依附城市市政设施建设的其他设施的养护 维修情况的检查,发现问题 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养护。维修责任人或者产权人应当按照意见进行整改、第十六条 因意外事故损坏城市市政设施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在采取应急保护措施的同时、应当向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报告.第十七条.城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作业现场应当设置明显、规范的警示标志、采取安全措施.保障行人,车辆安全,城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施工时 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行人应当注意避让 第十八条.城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作业应当避开交通高峰时间、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工,施工时还应当采取低噪声 防扬尘的施工设备和施工方法,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第十九条.城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为一年,第四章。道路设施管理第二十条.道路设施.是指以供车辆 行人通行为主要功能的道路 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地下通道 广场 公共停车场,隔离带。路肩,沿街建筑物控制红线以外的空地以及跨越河 海.的桥梁,隧道、车行立交桥.人行天桥,地道桥 高架桥,涵洞及其附属设施。桥梁 隧道设施安全保护区由城市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市的规定划定,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道路。二,擅自挖掘道路.三,在铺装路面上进行有损路面的各种作业,四。擅自在非指定路段试刹车.五 机动车碾压道路边石.六。擅自在铺装的自行车专用道及人行道上行驶或停放客货车、七 向路面排放腐蚀性污水.八。擅自在桥梁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九,擅自在桥梁。隧道设施安全保护区内进行牵拉.吊装,打桩。顶进,挖砂.取土 爆破.新.扩 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架设压力在零点四兆帕.四公斤,平方厘米。以上的燃气管线和十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以及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十。擅自依附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十一、毁损 收购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十二.其他危害城市道路设施以及依附城市市政设施建设设施的行为.第二十二条 禁止占道从事经营活动。禁止占道设置集贸市场,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设置非公共交通停车场,第二十三条。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 应当到城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道路占用许可证、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 应当按规定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缴纳道路占用费 第二十四条、属于占用人行道设置交通标志杆.路灯杆,电杆、消火栓,邮筒.废物箱.公共交通站牌,亭 等设施的,由产权单位会同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确定设置位置,并由产权单位负责养护管理。第二十五条,经批准占用道路的.不得出租,转让。擅自改变占用性质,扩大使用范围和延长使用时限。不得损坏城市市政设施.使用期满或者在使用期内因城市建设需要时,占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在占用道路上的各种设施,物品等及时拆除和清理、损坏道路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修复或给予赔偿,单位和个人需要延续道路占用许可有效期的.应当依法办理延期手续,第二十六条 城市道路挖掘应当纳入年度计划,严格管理.开始挖掘时间应控制在每年三月十五日至十一月十五日内。新建.扩建城市主干道,应当预埋过道管线,鼓励建设地下综合管沟.并在新建扩建后五年内.大修后三年内.不得挖掘,不在规定挖掘道路的时限内.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经城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新建、扩建.改建地下管线需要挖掘道路的单位、应当于每年二月末前将本年度计划报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统一安排。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持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设计平面图和施工方案.到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办理道路挖掘许可证件、缴纳道路挖掘修复费,经批准不在规定挖掘道路的时限内挖掘道路的 应当缴纳二至三倍的挖掘修复费用、属于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环保部门的规定办理手续,重大挖掘道路工程开工前、还应当在新闻媒体上公告 第二十七条.自来水,燃气。供热、电力、电讯等部门因紧急抢修未能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立即通知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并于开始挖掘道路的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补缴道路挖掘修复费、第二十八条。经批准挖掘道路的单位。应当按批准的地域,范围 时间和要求进行施工、挖掘现场应设置护栏、标志等安全设施 确保现场安全、工程竣工时 应当将回填土分层夯实。及时清理余土废料,挖掘形成的地下设施检查井盖应与路面保持平整。挖掘道路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及规程。采用低噪声、防扬尘的施工设备和施工方法,回收利用建筑材料,横向挖掘施工应当避开交通高峰时间。采用临时措施保障通行、并及时按照施工标准更换渣土回填,挖掘道路工程竣工后,由城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并及时组织修复路面 逾期未按要求修复的.应当追究负责修复路面单位的责任、第二十九条.道路挖掘修复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为一年,第三十条,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规范,检查井,箱盖和检查井内壁应当标有表明其使用性质的明显标识和产权人名称 各类管线的检查井 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 由其产权人负责巡视检查维护,发现有沉降,移位.跳动,丢失。损坏等情形的 应当及时修复或者补缺 需要废弃的。应当及时清除。并按照标准修复城市道路设施,进行检查维修时、应当在周边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结束后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第三十一条。履带车和特殊超限运输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行驶时,应当经城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停车,第三十二条、车辆通过桥涵.隧道,应当遵守限重.限高、限宽和限速规定.装载超重大件或易燃 易爆物品的车辆通过桥涵,隧道。应当提前向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报手续。并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按照批准部门的规定时限通过 凡需跨越桥涵,隧道施工作业的,应当经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同意.并应保证桥涵.隧道安全。第三十三条,城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征收的道路占用费和道路挖掘修复费用 应当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城市道路设施维护和修复,第五章,排水设施管理第三十四条、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城市污水和雨。雪,水的管网,沟、河 渠.出水口,下水检查井.雨水井,防护堤、泵站。有调蓄功能的湖,池,及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最终处置站等及其附属设备和维护用地,排水设施的沟,河,渠岸墙,堤脚外五米内,检查井、雨水井外沿三米内,为排水设施保护区。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对本辖区内的城市沟、河 渠进行清淤疏浚、保证排水设施的畅通和安全 企事业单位厂区院落跨越排水设施、造成排水设施损害或者堵塞的,应当按城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负责维修或者疏通。第三十六条.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城市污水处理厂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按设计要求进行污水处理。第三十七条.在排水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破坏。堵塞或擅自移动.占压排水设施,二,排放腐蚀性物质、剧毒物质。易燃易爆性物质和易产生有害气体的污水,三。倾倒垃圾、废渣 施工废料和排放灰浆及其他杂物 四,修建妨碍排水设施功能发挥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五。在沟、河、渠及其保护区范围内采掘沙石土。开荒种地或堆放物料。六,其他损坏排水设施的行为,第三十八条,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单位、个体经营者。以下统称排水户、应当按规定到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办理排水许可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自建的排水管道接入城市排水管网,确需接入的.应当到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办理审批手续.第三十九条,城市建筑物延伸的户线排水管同城市排水管线相联接的。应当经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批准和验收,户线排水管的建设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维修由房屋所有人负责.第四十条 毗连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在施工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 保护排水设施不受损坏,建设工程施工需要迁移,改建排水设施的 应当经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同意.迁移,改建排水设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压,用排水设施,或把明沟改为暗渠,确需占,压.用和改建的,应当到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办理审批手续,占,压,用期间。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交纳占用费 承担排水设施的清淤工作、经批准占.压、用排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占、压、用的位置和使用范围.不得变更使用性质.不得出租和转让其使用权、城市建设或排水设施维护需要时,占,压、用排水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清理场地设施,第四十二条.排水设施发生故障进行抢修或维修作业时、沿线有关排水户应当服从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采取限制排放量 调整排放时间等措施。第四十三条 排水户向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其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水质水量发生变化时 应当及时报告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其中含有有毒,有害 易燃,易爆物质的污水。必须经过自行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因超过排放标准而损坏城市排水管道的,应当赔偿经济损失,第四十四条 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排入排水设施的污水水质。水量的监测和检查.并逐步建立健全城市排水监测档案 使用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及设有污水处理厂,站、的企业和科研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并将污水排放量、水质化验和污水处理运行状况等资料定期报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五条.涉及防洪的排水设施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规定执行。第六章.城市照明设施管理第四十六条 城市照明设施,是指设置在道路。住宅区,广场,公园,游园和绿地等处的照明设施 包括路灯和景观灯灯具,线路 灯杆,变压器。变电亭、电缆井和城市照明标志等。第四十七条.在城市照明设施上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增设.迁移,拆除城市照明设施或使用城市照明电源,二.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三.依附城市照明设施搭建构筑物.堆放.悬挂物品或利用城市照明设施从事牵引作业。搭设通讯线路等,四。向城市照明设施投掷物体.倾倒污物。乱贴乱画以及其他有损城市照明设施的安全行为 第四十八条 因建设施工等原因需要拆迁城市照明设施的。应当由城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和组织拆迁.所发生的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第四十九条,利用路灯电源接线照明。应当征得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用电手续,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由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处以罚款 一 违反第十条规定,未经验收合格 将城市市政设施投入使用的.处以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二 违反第十二条规定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五条第三款和第三十条规定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强制进行养护,维修,费用由养护。维修责任人或产权人承担。四 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三。至第 六、项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七。八,十,项规定的 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九。十二,项规定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坏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七、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未经批准挖掘道路或虽经批准但超过批准范围,时限挖掘道路。以及挖掘后未按规定修复路面的,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在挖掘道路时未按规定设置护栏 标志等安全设施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八 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未造成道路设施损坏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道路设施损坏的.处以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九 违反第三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规定.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坏的,按损失额的1至5倍处以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十。违反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规定.以及违反第四十三条规定超过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排放污水,虚报污水处理情况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十一,违反第四十九条规定,擅自使用城市照明电源线,未造成设施损坏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坏的,处以损失费1至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第五十一条 修建妨碍市政设施功能发挥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在限期内不能自行拆除的,擅自堆放物资妨碍市政设施使用和养护、在限期内不能清除的,由城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拆除 清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 当事人未按规定及时缴纳市政设施管理有关费用的,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可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可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涉及其他部门管理权限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当事人违反本条例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相关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第五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六条,对破坏,盗窃市政设施.殴打执行公务的城市市政设施管理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城市市政设施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 则第五十八条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 大连花园口经济区管理委员会等市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工作.第五十九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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