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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对依法应当委托安全鉴定的房屋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建设单位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委托鉴定。逾期仍不委托鉴定的 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鉴定办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建设单位承担、并可以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因拒不委托鉴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四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 责任人对危险房屋拒绝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期限届满仍不治理的.对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因拒不治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鉴定为停止使用或整体拆除的危险房屋,应当限期迁出.拆除,拒不履行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责任人拒绝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拒绝采取治理措施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 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应当科学、公正开展鉴定工作、在鉴定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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