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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对依法应当委托安全鉴定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建设单位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委托鉴定,逾期仍不委托鉴定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鉴定办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建设单位承担,并可以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因拒不委托鉴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四条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责任人对危险房屋拒绝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的 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期限届满仍不治理的,对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因拒不治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鉴定为停止使用或整体拆除的危险房屋.应当限期迁出 拆除、拒不履行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五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责任人拒绝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拒绝采取治理措施,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应当科学,公正开展鉴定工作、在鉴定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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