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房屋安全鉴定、第六条,房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委托鉴定办进行安全鉴定,一、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二、遭受火灾 爆炸等事故出现异常,仍需继续使用的,三。拆改主体结构.明显加大使用荷载、改变使用性质等可能危及使用安全的,四.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投入使用后每满五年的.五,由于相邻桩基础,深基础开挖等施工,可能影响周边房屋安全的、六。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前款第,一.四、项的鉴定由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委托、第 二、三 项的鉴定由房屋所有权人委托.第 五,项的鉴定由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委托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第一款所列房屋,应当通知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建设单位及时提出委托、第七条、房屋遭受暴雨,洪水。地震,滑坡 地面沉降等自然灾害侵袭出现异常仍需继续使用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指定鉴定办进行安全鉴定、涉及公共房屋安全鉴定及灾害。重大事故,信访等事项的房屋鉴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鉴定办进行.第八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房屋出现可能危及使用安全的迹象。或对房屋安全使用状况有怀疑时.均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在审理涉及房屋安全纠纷案件过程中.直接委托或要求当事人委托鉴定办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 鉴定办应当及时鉴定 第九条,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支付鉴定费 鉴定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履行职能的需要由财政部门审核列入部门预算.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责任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委托人承担。第十条 委托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时。应当向鉴定办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二。委托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权属证明或与鉴定房屋有相关民事权利的有效证明,四,房屋设计资料.施工技术资料。五,地形图。地质勘察资料.六,鉴定办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委托人无法提供前款规定第、四,五。项资料 根据鉴定需要由委托人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检测。试验 第十一条,鉴定办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时。必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结构复杂的房屋、鉴定办可以聘请专家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与鉴定.鉴定人员与委托人或被鉴定房屋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妨碍鉴定办及其工作人员开展鉴定工作.第十二条,鉴定办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委托。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 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意见.六.签发鉴定文书,第十三条,鉴定危险房屋。应当执行建设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鉴定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及文物保护建筑等.还应当参照相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第十四条。鉴定房屋应当逐幢进行.必要情况下可以对整幢房屋的局部进行鉴定、鉴定报告应当分幢填写,统一编号,难以分幢的成片房屋可以适当分块,其鉴定报告应当以块为单位填写或详文下达。鉴定报告应当加盖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鉴定报告自发出之日起生效.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应当评定其安全等级,并在鉴定报告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鉴定办应当在接受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预约现场勘查时间、并在现场勘查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报告。有明显险情的房屋,应当立即组织鉴定,房屋结构复杂,鉴定难度较大的。应当在现场勘查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报告.对处于观察期的房屋鉴定 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出具阶段性鉴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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