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房屋安全鉴定.第六条。房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委托鉴定办进行安全鉴定.一、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二,遭受火灾,爆炸等事故出现异常,仍需继续使用的,三 拆改主体结构。明显加大使用荷载、改变使用性质等可能危及使用安全的.四 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投入使用后每满五年的,五。由于相邻桩基础 深基础开挖等施工,可能影响周边房屋安全的、六 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前款第。一.四 项的鉴定由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委托,第。二 三,项的鉴定由房屋所有权人委托,第。五、项的鉴定由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委托,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第一款所列房屋.应当通知房屋所有权人 使用人或建设单位及时提出委托,第七条,房屋遭受暴雨.洪水、地震.滑坡.地面沉降等自然灾害侵袭出现异常仍需继续使用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指定鉴定办进行安全鉴定,涉及公共房屋安全鉴定及灾害、重大事故、信访等事项的房屋鉴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鉴定办进行,第八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房屋出现可能危及使用安全的迹象、或对房屋安全使用状况有怀疑时、均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在审理涉及房屋安全纠纷案件过程中、直接委托或要求当事人委托鉴定办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鉴定办应当及时鉴定.第九条,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支付鉴定费、鉴定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按履行职能的需要由财政部门审核列入部门预算.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房屋所有权人 使用人或责任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委托人承担、第十条 委托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时。应当向鉴定办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二。委托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权属证明或与鉴定房屋有相关民事权利的有效证明、四。房屋设计资料、施工技术资料。五,地形图。地质勘察资料.六、鉴定办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委托人无法提供前款规定第,四、五。项资料,根据鉴定需要由委托人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检测,试验。第十一条、鉴定办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时.必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结构复杂的房屋,鉴定办可以聘请专家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与鉴定.鉴定人员与委托人或被鉴定房屋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妨碍鉴定办及其工作人员开展鉴定工作、第十二条、鉴定办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委托。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 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五,全面分析 论证,定性 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意见、六.签发鉴定文书、第十三条,鉴定危险房屋,应当执行建设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鉴定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及文物保护建筑等、还应当参照相关专业技术标准 规范和规程进行 第十四条、鉴定房屋应当逐幢进行、必要情况下可以对整幢房屋的局部进行鉴定,鉴定报告应当分幢填写,统一编号,难以分幢的成片房屋可以适当分块,其鉴定报告应当以块为单位填写或详文下达 鉴定报告应当加盖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鉴定报告自发出之日起生效,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应当评定其安全等级。并在鉴定报告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1年,第十五条,鉴定办应当在接受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预约现场勘查时间.并在现场勘查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报告.有明显险情的房屋.应当立即组织鉴定、房屋结构复杂.鉴定难度较大的,应当在现场勘查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报告,对处于观察期的房屋鉴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出具阶段性鉴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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