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房屋安全鉴定,第六条。房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委托鉴定办进行安全鉴定.一,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 二.遭受火灾,爆炸等事故出现异常 仍需继续使用的 三。拆改主体结构,明显加大使用荷载。改变使用性质等可能危及使用安全的、四、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投入使用后每满五年的,五。由于相邻桩基础,深基础开挖等施工.可能影响周边房屋安全的.六 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前款第.一,四。项的鉴定由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委托,第。二,三,项的鉴定由房屋所有权人委托 第.五、项的鉴定由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委托。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第一款所列房屋 应当通知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建设单位及时提出委托,第七条,房屋遭受暴雨、洪水。地震,滑坡。地面沉降等自然灾害侵袭出现异常仍需继续使用的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指定鉴定办进行安全鉴定,涉及公共房屋安全鉴定及灾害、重大事故,信访等事项的房屋鉴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鉴定办进行。第八条、房屋所有权人 使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房屋出现可能危及使用安全的迹象 或对房屋安全使用状况有怀疑时、均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在审理涉及房屋安全纠纷案件过程中.直接委托或要求当事人委托鉴定办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鉴定办应当及时鉴定。第九条,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支付鉴定费。鉴定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履行职能的需要由财政部门审核列入部门预算。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鉴定费由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责任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委托人承担,第十条,委托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时。应当向鉴定办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二.委托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权属证明或与鉴定房屋有相关民事权利的有效证明、四,房屋设计资料.施工技术资料,五,地形图.地质勘察资料。六,鉴定办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委托人无法提供前款规定第。四.五。项资料,根据鉴定需要由委托人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检测 试验、第十一条,鉴定办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时。必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 结构复杂的房屋 鉴定办可以聘请专家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与鉴定。鉴定人员与委托人或被鉴定房屋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妨碍鉴定办及其工作人员开展鉴定工作 第十二条.鉴定办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委托。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三。现场查勘 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五、全面分析 论证、定性 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意见。六、签发鉴定文书。第十三条 鉴定危险房屋.应当执行建设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鉴定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及文物保护建筑等,还应当参照相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第十四条。鉴定房屋应当逐幢进行 必要情况下可以对整幢房屋的局部进行鉴定 鉴定报告应当分幢填写.统一编号,难以分幢的成片房屋可以适当分块、其鉴定报告应当以块为单位填写或详文下达。鉴定报告应当加盖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鉴定报告自发出之日起生效.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 应当评定其安全等级 并在鉴定报告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1年.第十五条 鉴定办应当在接受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预约现场勘查时间,并在现场勘查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报告.有明显险情的房屋.应当立即组织鉴定、房屋结构复杂。鉴定难度较大的。应当在现场勘查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报告 对处于观察期的房屋鉴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出具阶段性鉴定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