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危险房屋治理 第十六条.对被鉴定为危险的房屋,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经鉴定可以解除危险的房屋。二.观察使用 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 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已无修缮价值,须立即拆除的房屋.第十七条.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除出具鉴定报告外,鉴定办应当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并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相关信息应当予以公示,第十八条。房屋所有权人 使用人、责任人对被鉴定为危险的房屋必须及时解危 解危暂时有困难的,应当按鉴定办意见采取安全措施,第十九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责任人对危险房屋进行抢险解危需办理有关手续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并予以及时办理 需拆除重建的,按危房面积计算翻建面积 并按照政府相关规定给予优惠.第二十条、被鉴定为危险的房屋进行交易活动.出租,买卖.抵押,转让,投保、的,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向交易对方明示房屋安全状况.第二十一条.危险房屋修缮后经鉴定办查验合格予以解危的 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应当在30日内持鉴定办的解危证明 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 异产毗连危险房屋的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建设部,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的规定进行治理,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