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商品混凝土的质量监督与管理,第十九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保体系.严格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程及使用单位的要求组织生产。确保产品质量.并应当提供产品出厂质保书、第二十条.评定商品混凝土的单位工程混凝土强度 应当以施工现场制作的试块为依据。具体按国家标准执行,商品混凝土试块由各施工单位按标准养护,由具有相应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试验机构出具报告单、第二十一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因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原因、造成建设工程延误工期。出现质量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 生产企业应当承担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第二十三条。对按规定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擅自在施工现场自行搅拌混凝土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第二十四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违反有关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等级或不按相应资质等级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的,或生产的商品混凝土质量不合格的、或不按规定提供产品出厂质保书的.或拒绝供应小批量混凝土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或降低资质等级.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并触犯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十六条、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