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商品混凝土的质量监督与管理。第十九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保体系 严格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程及使用单位的要求组织生产,确保产品质量。并应当提供产品出厂质保书,第二十条。评定商品混凝土的单位工程混凝土强度,应当以施工现场制作的试块为依据,具体按国家标准执行.商品混凝土试块由各施工单位按标准养护.由具有相应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试验机构出具报告单.第二十一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因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原因。造成建设工程延误工期。出现质量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生产企业应当承担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第二十三条。对按规定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擅自在施工现场自行搅拌混凝土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第二十四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违反有关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等级或不按相应资质等级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的 或生产的商品混凝土质量不合格的,或不按规定提供产品出厂质保书的.或拒绝供应小批量混凝土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或降低资质等级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有关规定并触犯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 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十六条 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 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