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商品混凝土的供应和使用,第四条,在市区范围内的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全部使用商品混凝土、一.房屋建筑工程使用混凝土总量在200立方米以上的.二,砖混结构建筑工程的混凝土基础部分,以及上部结构中一次性浇捣混凝土量在20立方米以上的分部分项工程、三。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建筑工程一次性浇捣混凝土量在20立方米以上的,四,道路 桥梁等建设工程一次性浇捣混凝土量在20立方米以上的.第五条 按规定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可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一、因道路交通原因 运送商品混凝土的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二,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三,其他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第六条.按规定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不得在施工现场设置混凝土搅拌机、第七条。按规定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在编制概算,上报计划.确定投资 编制预算时 均应当按使用商品混凝土计算.在工程项目招标时,应当把使用商品混凝土作为评标内容和评标重要条件之一,第八条 商品混凝土的价格 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编制定额,按月发布商品混凝土的价格信息、生产企业可根据设计要求.市场材料价格变动情况在合理的范围内浮动.并接受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第九条.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与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供需合同.注明供应数量.强度等级.起讫日期和其他技术参数.货款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有关内容 第十条、对于紧急工程所需的商品混凝土,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服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第十一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严格履行供货合同.做到按时.保质 保量提供混凝土 不得拒绝供应小批量混凝土。第十二条,商品混凝土由生产厂家负责输送到施工楼层。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单位.应当确保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道路平整。畅通。有必要的照明,水源等设施,并提供可停放商品混凝土运输车辆的场地。第十三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商品混凝土运输车辆的管理,确保行车安全。商品混凝土运输车辆应当有相应的防漏措施、杜绝沿途撒漏。商品混凝土运输车辆应当在规定的场地内冲洗,不得将冲洗的污水直接排入下水管道和城区河道内.第十四条,对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的搅拌运输车 输送泵车 公安,交通部门应当视同特种车辆予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