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商品混凝土的供应和使用.第四条,在市区范围内的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全部使用商品混凝土、一,房屋建筑工程使用混凝土总量在200立方米以上的,二。砖混结构建筑工程的混凝土基础部分 以及上部结构中一次性浇捣混凝土量在20立方米以上的分部分项工程 三 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建筑工程一次性浇捣混凝土量在20立方米以上的,四,道路.桥梁等建设工程一次性浇捣混凝土量在20立方米以上的、第五条.按规定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可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一,因道路交通原因、运送商品混凝土的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二,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三.其他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第六条 按规定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不得在施工现场设置混凝土搅拌机 第七条,按规定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建设 设计,施工单位在编制概算、上报计划 确定投资,编制预算时,均应当按使用商品混凝土计算,在工程项目招标时、应当把使用商品混凝土作为评标内容和评标重要条件之一,第八条,商品混凝土的价格.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编制定额,按月发布商品混凝土的价格信息、生产企业可根据设计要求 市场材料价格变动情况在合理的范围内浮动 并接受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第九条.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与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供需合同,注明供应数量。强度等级,起讫日期和其他技术参数,货款结算方式 违约责任等有关内容 第十条 对于紧急工程所需的商品混凝土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服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 第十一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严格履行供货合同,做到按时。保质,保量提供混凝土,不得拒绝供应小批量混凝土.第十二条。商品混凝土由生产厂家负责输送到施工楼层.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单位,应当确保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道路平整.畅通.有必要的照明 水源等设施,并提供可停放商品混凝土运输车辆的场地,第十三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商品混凝土运输车辆的管理.确保行车安全,商品混凝土运输车辆应当有相应的防漏措施 杜绝沿途撒漏.商品混凝土运输车辆应当在规定的场地内冲洗,不得将冲洗的污水直接排入下水管道和城区河道内、第十四条 对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的搅拌运输车,输送泵车。公安.交通部门应当视同特种车辆予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