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商品混凝土的供应和使用 第四条、在市区范围内的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全部使用商品混凝土.一 房屋建筑工程使用混凝土总量在200立方米以上的 二、砖混结构建筑工程的混凝土基础部分、以及上部结构中一次性浇捣混凝土量在20立方米以上的分部分项工程,三。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建筑工程一次性浇捣混凝土量在20立方米以上的,四、道路 桥梁等建设工程一次性浇捣混凝土量在20立方米以上的,第五条.按规定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可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一 因道路交通原因,运送商品混凝土的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二.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三 其他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第六条,按规定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不得在施工现场设置混凝土搅拌机 第七条 按规定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建设 设计、施工单位在编制概算。上报计划,确定投资,编制预算时、均应当按使用商品混凝土计算 在工程项目招标时。应当把使用商品混凝土作为评标内容和评标重要条件之一,第八条,商品混凝土的价格、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编制定额.按月发布商品混凝土的价格信息,生产企业可根据设计要求.市场材料价格变动情况在合理的范围内浮动.并接受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第九条,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与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供需合同.注明供应数量.强度等级,起讫日期和其他技术参数,货款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有关内容。第十条,对于紧急工程所需的商品混凝土、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服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 第十一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严格履行供货合同.做到按时 保质。保量提供混凝土。不得拒绝供应小批量混凝土 第十二条 商品混凝土由生产厂家负责输送到施工楼层。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单位 应当确保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道路平整。畅通。有必要的照明。水源等设施,并提供可停放商品混凝土运输车辆的场地。第十三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商品混凝土运输车辆的管理,确保行车安全,商品混凝土运输车辆应当有相应的防漏措施,杜绝沿途撒漏.商品混凝土运输车辆应当在规定的场地内冲洗。不得将冲洗的污水直接排入下水管道和城区河道内,第十四条,对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的搅拌运输车.输送泵车、公安。交通部门应当视同特种车辆予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