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未设建制镇的独立工矿区的绿化建设、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三条.衢江区政府所在地分区规划范围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衢委发。2002 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1994年10月17日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衢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衢政发 1994.9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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