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三条,城市树木所有权按照下列规定确认,一、古树名木。归国家所有,二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护的树木,归国家所有、三.单位内自行种植的树木,归该单位所有 四、居住区的树木、归居住区的树木管护单位所有或全体居民共有.五 私人宅院内自费种植,管护的树木.归个人所有,第二十四条,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工作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 管理相结合,并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一,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道路和河道绿化带,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二、单位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及其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管理,三 居住区绿地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 社区居民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四、居民在私人宅院内种植的树木,由居民负责管理 五,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管理,第二十五条,提倡机关.团体 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参加城市绿地的认养活动.有认养城市绿地愿望的单位和个人可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向社会公示的认养项目、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养申请、并签订认养合同,认养合同包括对城市绿化的种植,养护和管理提供费用或劳务等内容、第二十六条,城市绿地逐步推行企业化管理 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确定相应资质的绿化企业实施专业化养护管理、第二十七条、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认真组织实施养护管理,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和绿化设施的完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绿地指标确因客观原因达不到规定指标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所缺的绿地面积缴纳绿化补偿费。单位和居住区现有绿地率低于规定指标,尚有空地应当绿化而闲置一年以上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其限期绿化 第二十九条、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地内进行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已占用的城市绿地应当限期退还。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因建设或其它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 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缴纳绿化补偿费,期满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行为.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服务摊点、设立广告牌等.必须向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 经绿地管理单位签署意见,报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申请人应当持工商营业执照,在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绿地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二条,城市中的树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砍伐 移植,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除按照规定补植树木和向树木所有者补偿损失外。还应当缴纳绿化补偿费 并由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单位负责实施.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危及交通、管线等安全。需要砍伐树木的 交通,管线等管理单位可先行合理处理,但应当在48个小时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补办手续、第三十三条.城市新建管线应当尽量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在设计和施工前.工程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保护措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行道树管护单位定期对行道树进行修剪.交通.管线等管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因交通.管线建设需要临时修剪树木的 应当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兼顾交通。管线安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 由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单位进行修剪.修剪费用由双方协商承担 第三十四条,严禁下列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一、在树冠下设置煎,烤、蒸,煮等摊点、二。在树干上倚靠物体,利用树木搭盖,或擅自牵绳挂物 三、在树干上刻字,打钉。剥、削树皮和挖树根 四。随意攀树折枝,采摘花果。剪采枝条.挖掘药材.五 在绿地内随意停放车辆 堆放物品。倾倒垃圾和污水,六。在绿地内放牧,捕猎 打鸟.七 故意损坏城市绿化设施 八 其它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第三十五条 严禁破坏城市绿化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第三十六条,城市中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为古树、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为名木。城市古树名木由市人民政府审定公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定期鉴定。并建立古树名木档案。标志 划定保护范围。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 单位管界和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 分别由该单位和居民负责养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砍伐或移植古树名木.因特殊原因需要迁移的 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具体由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单位实施,迁移所需的费用由申请迁移者承担 第三十七条.绿化补偿费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用于扩大城市绿地面积 养护.修复,补种公共绿地和行道树等.其管理和使用接受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