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奖励和处罚.第三十八条。在城市绿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保护城市绿地有功的单位。个人,由市人民政府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彰或奖励.第三十九条 违反城市绿化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和处罚,当事人对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阻碍城市绿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侮辱、殴打城市绿化管理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绿化管理人员在城市绿化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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