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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30元罚款.一、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的、二,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未悬挂车辆号牌的.三。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12周岁以上人员的,四、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学龄前儿童不使用安全座椅的。第二十七条非机动车驾驶人使用伪造 变造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证、号牌 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证,号牌的。处以警告或者50元罚款.第二十八条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0日后.第十条所指车辆的所有人无临时通行标志或者临时通行标志超过有效期限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的,处以200元罚款.第二十九条设区的市道路交通安全信息管理网络建成运营后,机动车驾驶人未随车携带交通安全信息卡的。予以警告,全省道路交通安全信息管理网络建成运营后.机动车驾驶人未随车携带交通安全信息卡的,处以50元罚款,第三十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本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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