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 赔偿损失,并可处l0元至l00元的罚款,一。攀折树枝、采摘花果,剥树皮等造成树木花草损害的、二 损坏护树桩架、踩踏绿篱,花坛和封闭管理的草坪的、三,在树上拴铁丝,钉钉子,架电线,拴绳挂物.涂抹刻写的.四,在绿地上刨草皮.开荒种地、取土采石。打鸟.野炊。放养畜禽,砌炉灶 砌石灰池、搭棚屋 修车或停放车辆。倾倒垃圾 污水.废渣。废土、堆放建筑器材的.五.损坏雕塑 灯具 护栏 果壳箱 坐椅等园林设施的。六,其他损坏公园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条,未经批准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城市树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处赔偿额2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的,可处赔偿额3倍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绿化用地 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每平方米20元至100元的罚款,第三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和城市居住区绿地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 或者施工队伍不具备资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罚款限额为.一,在非经营活动中,属公民处罚的 不得超过200元、属处罚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不得超过1000元 二.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所得的 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 有违法所得的 罚款不得超过30000元。第三十四条。城市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本章规定的损坏城市绿地园林设施的损失赔偿。按本办法附件确定的标准执行